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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合同的本质在于政府与缔约对方以合同为纽带,在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明确各自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公共合同中,作为契约一方的政府官员,既有官职又是合同的参与者,前者是一种垂直的、以等级权威作为基础的政府行动模式;后者则是平行的、以商业交易中的谈判为基础的行为模式。管理公共合同的政府官员要在纵向和横向的交叉点上运作,既要坚守契约伦理,又要持守公共行政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