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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年,回顾中国法制这6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说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地调节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回顾这过去的60年,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
中国有着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法制基础是分薄弱,如何在一个缺乏法制的国家推行法制,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法制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
首先,废除国民党压迫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法制。
新中国一成立,就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法制。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着反动派、封建势力、帝国主义残留势力的威胁,所以在立法方面采取的方针是“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制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根据这个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了保护人民的法律。
其次,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法制,保护、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反动派等反革命势力的瓦解,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同时也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建设成为主要目标,法制建设也必须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而服务。所以在1956年中共八大上提出了“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二)法制遭到破坏的时期
由于当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党的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一贯坚持,对法制建设时松时紧。伴随着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这一时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首先是1957年到1966年,在这个时期,由于1957年反右派、1958年大跃进、1959年反右倾,几个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一度停顿下来,立法人数也下降,但是在这个时期,党中央能够及时调整一些政策使得法制的进程没有完全的停滞下来。
其次是1967到1976文化大革命动乱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极大地破坏了中国的法制进程,它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有着极大的教训,其中之一就是忽略了法制建设,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讲到,“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所以重视法制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成为了下一阶段法制建设的重点。
(三)改革开放至今的中国法制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由于中国的法制基础薄弱,加之“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破坏,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加快了对立法的步伐,使得法律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有了新的指导,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渐摆脱了苏联模式的影响以及旧思维旧模式的束缚,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内外形势不断变化,对于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一,任务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我们是初步形成,任务还是很繁重的。第二,要求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第三,方针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仍然将法制建设放在了一个重要的地位。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60年的历程,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法制建设更是得到了充分发展。通过对这60年的回顾,我们得到了如下的总结: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关键是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
在国内外形势不断变化的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才能保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相信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将更上一个新台阶。
新中国法制大事记:
1、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为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证。
2、1967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的十年,法制建设遭到破坏。
3、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4、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彭真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对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作了全面的修改。
5、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6、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7、1999年,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入宪。3月5日至15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这一修正案,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2000年,《立法法》出台。
9、2003年,废止收容遣送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出台。
10、2004年私产入宪,人权入宪;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
11、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在北京召开。党的十七报告用一个独立篇幅、即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题,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面部署。
1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8月1日实施。
回顾这过去的60年,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
中国有着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法制基础是分薄弱,如何在一个缺乏法制的国家推行法制,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法制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
首先,废除国民党压迫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法制。
新中国一成立,就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法制。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着反动派、封建势力、帝国主义残留势力的威胁,所以在立法方面采取的方针是“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制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根据这个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了保护人民的法律。
其次,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法制,保护、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反动派等反革命势力的瓦解,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同时也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建设成为主要目标,法制建设也必须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而服务。所以在1956年中共八大上提出了“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二)法制遭到破坏的时期
由于当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党的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一贯坚持,对法制建设时松时紧。伴随着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这一时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首先是1957年到1966年,在这个时期,由于1957年反右派、1958年大跃进、1959年反右倾,几个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一度停顿下来,立法人数也下降,但是在这个时期,党中央能够及时调整一些政策使得法制的进程没有完全的停滞下来。
其次是1967到1976文化大革命动乱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极大地破坏了中国的法制进程,它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有着极大的教训,其中之一就是忽略了法制建设,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讲到,“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所以重视法制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成为了下一阶段法制建设的重点。
(三)改革开放至今的中国法制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由于中国的法制基础薄弱,加之“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破坏,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加快了对立法的步伐,使得法律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有了新的指导,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渐摆脱了苏联模式的影响以及旧思维旧模式的束缚,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内外形势不断变化,对于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一,任务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我们是初步形成,任务还是很繁重的。第二,要求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第三,方针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仍然将法制建设放在了一个重要的地位。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60年的历程,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法制建设更是得到了充分发展。通过对这60年的回顾,我们得到了如下的总结: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关键是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
在国内外形势不断变化的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才能保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相信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将更上一个新台阶。
新中国法制大事记:
1、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为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证。
2、1967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的十年,法制建设遭到破坏。
3、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4、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彭真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对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作了全面的修改。
5、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6、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7、1999年,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入宪。3月5日至15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这一修正案,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2000年,《立法法》出台。
9、2003年,废止收容遣送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出台。
10、2004年私产入宪,人权入宪;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
11、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在北京召开。党的十七报告用一个独立篇幅、即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题,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面部署。
1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