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已经发生犯罪结果是否成立准中止犯,在我国存在争议.在行为人实行犯罪后,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努力,但由于异常因素的介入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这种情况有必要认定为准中止犯,依照中止犯从轻处罚.这不仅是准中止制度的自身要求,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科学归责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向“严而不厉”结构转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