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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延续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如下: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