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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朝阳区规划委那里得知,高碑店地区开发是必然的趋势,不过由于该地拆迁难度比较大,因此通过的改造方案一直没有落实执行。
大势似乎已定,嘉德老年公寓的命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改变呢?投资人辛文院长的意见是如果能够在开发规划中保留现有的老年公寓最好,如果不能保留,应对老年公寓进行相应补偿,并妥善安置老人。
一切能如愿吗?
强势合同
2005年,通兴达实业公司与嘉德公寓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现在已经很难揣摩当时双方签订该合同时的心境,因为从合同的文本来看,里面存在诸多不利于嘉德老年公寓,甚至难以理解的条款。我们能从种种条款窥见由集体组织改制过来的通兴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那种极为强势的地位和心态。
合同第四条:“因乙方(嘉德老年公寓)承租本合同范围内的房屋、场地,给甲方的现有利益造成了危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方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愿支付甲方70万作为赔偿,该补偿款分两次付清,即2006年1月8日付35万元,2007年1月付35万元。”从字面意思来说,嘉德公寓租赁该房屋、场地即对通兴达公司造成了利益损害,便需付款赔偿,而嘉德公寓对此似乎也没有意见。
更为有意思的是,该合同将不可抗力的告知责任一味推卸到了嘉德公寓身上。其第十一条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双方不负责,但下面合同马上强调,嘉德公寓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查明不可抗力原因,如果没有履行以上义务,视不可抗力没有发生,通兴达公司出租场地、房屋的损失由嘉德公司承担。
按照上述规定,合同对通兴达公司告知不可抗力、换回损失的义务并没有明示,却强调嘉德公寓必须履行尽快告知的义务,否则不可抗力不具有对通兴达公司的抗辩。
类似如此的合同条款还有不少,如“由第三人责任造成租赁房屋等一切损失的由乙方(嘉德公寓)负责”、遇法定事由倒置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等等。
租赁合同的规定对于老年公寓极为不利,通兴达实业公司在多项重要条款中规避了自身的责任,并利用其强势地位,赋予嘉德老年公寓更多的义务,签署这样一个合同,也就意味着嘉德老年公寓在很多方面都放弃了自身的权利。
对于这样的一份合同,嘉德老年公寓为什么还要签呢?
嘉德公寓办公室主任王彦女士直言当时由于还在处理其他方面的紧急事情,因此合同完全是由通兴达一方起草的,王女士甚至连合同都没有看到,“当时也就想着作点善事,如果要赚钱,建养老院的收益怎么能跟作生意比呢?因此没有太计较这些东西。”
情势变更还是违约?
“既然城市规划是改变不了的现实,那么这里老年公寓也许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环境空间,这在我国已经有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例可以参考了”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谭明军律师在电话里表示。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事情,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合同关系的原则。
因情势变更而不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不但可以免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义务,而且还求偿请求权。非典期间,不少地区的法院就参考了该原则对当时的一些案件进行了相应判决。
谭明军律师建议以此原则为由,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为老年公寓的拆迁、安置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否则按原合同,老年公寓根本无法从通兴达实业公司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
“合同条款规定如果遇到政府规划变更,合同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所获补偿归通兴达公司所有,即便是场地内老年公寓建筑所获国家补偿也由双方协商来解决。”谭明军律师表示,这其实已经限定了老年公寓所获的补偿仅仅是在协商之下建筑补偿的一部分。
但让人心悸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预见到情势变更而仍然订立合同,或者在履行中能终止而不终止,则表明当事人原意承担情势变更所发生的风险,因此不能运用情势变更制度。
就是说,如果通兴达公司与老年公寓签订二十年租赁合同时,双方都很清楚当地的规划开发,则表明老年公寓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即不能适用不可预见性的情势变更法则,也不能要求相应的补偿。
据悉,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都了解到高碑店乡滨河路一带的商业规划并没有将老年公寓的这块土地囊括在内,因此签订了二十年的租赁合同。
但随着开发力度的加大,已经有开发商看上了公寓的土地,高价之下,通兴达公司也难以保持那份矜持,遂要求拆迁老年公寓。
对此,上德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表示,如果情势变更基于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那么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老年公寓完全可以追究通兴达公司的违约责任。
大势似乎已定,嘉德老年公寓的命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改变呢?投资人辛文院长的意见是如果能够在开发规划中保留现有的老年公寓最好,如果不能保留,应对老年公寓进行相应补偿,并妥善安置老人。
一切能如愿吗?
强势合同
2005年,通兴达实业公司与嘉德公寓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现在已经很难揣摩当时双方签订该合同时的心境,因为从合同的文本来看,里面存在诸多不利于嘉德老年公寓,甚至难以理解的条款。我们能从种种条款窥见由集体组织改制过来的通兴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那种极为强势的地位和心态。
合同第四条:“因乙方(嘉德老年公寓)承租本合同范围内的房屋、场地,给甲方的现有利益造成了危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方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愿支付甲方70万作为赔偿,该补偿款分两次付清,即2006年1月8日付35万元,2007年1月付35万元。”从字面意思来说,嘉德公寓租赁该房屋、场地即对通兴达公司造成了利益损害,便需付款赔偿,而嘉德公寓对此似乎也没有意见。
更为有意思的是,该合同将不可抗力的告知责任一味推卸到了嘉德公寓身上。其第十一条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双方不负责,但下面合同马上强调,嘉德公寓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查明不可抗力原因,如果没有履行以上义务,视不可抗力没有发生,通兴达公司出租场地、房屋的损失由嘉德公司承担。
按照上述规定,合同对通兴达公司告知不可抗力、换回损失的义务并没有明示,却强调嘉德公寓必须履行尽快告知的义务,否则不可抗力不具有对通兴达公司的抗辩。
类似如此的合同条款还有不少,如“由第三人责任造成租赁房屋等一切损失的由乙方(嘉德公寓)负责”、遇法定事由倒置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等等。
租赁合同的规定对于老年公寓极为不利,通兴达实业公司在多项重要条款中规避了自身的责任,并利用其强势地位,赋予嘉德老年公寓更多的义务,签署这样一个合同,也就意味着嘉德老年公寓在很多方面都放弃了自身的权利。
对于这样的一份合同,嘉德老年公寓为什么还要签呢?
嘉德公寓办公室主任王彦女士直言当时由于还在处理其他方面的紧急事情,因此合同完全是由通兴达一方起草的,王女士甚至连合同都没有看到,“当时也就想着作点善事,如果要赚钱,建养老院的收益怎么能跟作生意比呢?因此没有太计较这些东西。”
情势变更还是违约?
“既然城市规划是改变不了的现实,那么这里老年公寓也许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环境空间,这在我国已经有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例可以参考了”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谭明军律师在电话里表示。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事情,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合同关系的原则。
因情势变更而不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不但可以免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义务,而且还求偿请求权。非典期间,不少地区的法院就参考了该原则对当时的一些案件进行了相应判决。
谭明军律师建议以此原则为由,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为老年公寓的拆迁、安置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否则按原合同,老年公寓根本无法从通兴达实业公司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
“合同条款规定如果遇到政府规划变更,合同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所获补偿归通兴达公司所有,即便是场地内老年公寓建筑所获国家补偿也由双方协商来解决。”谭明军律师表示,这其实已经限定了老年公寓所获的补偿仅仅是在协商之下建筑补偿的一部分。
但让人心悸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预见到情势变更而仍然订立合同,或者在履行中能终止而不终止,则表明当事人原意承担情势变更所发生的风险,因此不能运用情势变更制度。
就是说,如果通兴达公司与老年公寓签订二十年租赁合同时,双方都很清楚当地的规划开发,则表明老年公寓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即不能适用不可预见性的情势变更法则,也不能要求相应的补偿。
据悉,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都了解到高碑店乡滨河路一带的商业规划并没有将老年公寓的这块土地囊括在内,因此签订了二十年的租赁合同。
但随着开发力度的加大,已经有开发商看上了公寓的土地,高价之下,通兴达公司也难以保持那份矜持,遂要求拆迁老年公寓。
对此,上德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表示,如果情势变更基于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那么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老年公寓完全可以追究通兴达公司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