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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原告刘某以电子邮件途径分别于2009年1月9日、13日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获取"关于医院等在为用人单位入职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关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均未果。随后原告以被告拒绝履行提供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为由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当庭在其电脑中展示了在上述H期向被告发送的两份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