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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投资基金立法体系中,契约型投资基金应按照合伙组织的退伙和转让合伙权益予以调整,而开放式公司型投资基金目前则不宜吸纳.在投资基金的立法调整方面,应制定<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使用信托的原则和精神;并对涉及与投资基金的组成、运作紧密相联的合伙、代理以及公司法律关系,规定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