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第一篇刑法的适用第一章刑法的领域范围第1条本法适用于在其领域内和属于其管辖的其他地域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第2条本法同样适用于在国外对危害本国内部或外部安全、经济利益或公众健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法也适用于本国公职人员不论属何公民身份在国外所实施的侵犯国家管理的犯罪行为。第3条本法还适用于: 1.发生于停泊在国外的本国商业性或私人的注册船舶或航空器上,且未在实施地受到指控的犯罪行为。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第一篇刑法的适用第一章刑法的领域范围第1条本法适用于在其领域内和属于其管辖的其他地域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第2条本法同样适用于在国外对危害本国内部或外部安全、经济利益或公众健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法也适用于本国公职人员不论属何公民身份在国外所实施的侵犯国家管理的犯罪行为。第3条本法还适用于: 1.发生于停泊在国外的本国商业性或私人的注册船舶或航空器上,且未在实施地受到指控的犯罪行为。
其他文献
<正> 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的方式先后制定了20余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这种单行刑事实体法律,理论界一般称其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中属于对刑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就达23个之多。其中,除《军职罪暂行条例》之外,其余的22个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基本内容上均属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补充。其范围涉及到除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外的各章罪。其内容除创制新的罪
<正>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尚未出台,现有的法规又较为笼统,有的已经过时,证券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因此,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在当前有上升发展的趋势。因此,加强和加速证券立法尤其是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已迫在眉睫。 一、证券犯罪的概念 对证券犯罪,可作两方面的理解:广义上讲,证券犯罪是指与证券有关的所有犯罪,它既包括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诈骗、
<正> 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中国商法孕育于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巨大历史性跃迁的进程之中。二十世纪初期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使商法成为了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之法制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契机,中国商法学应运而生。在近百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商法学,
<正> 当生活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人民在享受象潮水般涌来的、令人目不暇接的新产品的时候,他们也同时被层出不穷的、由于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事故所困扰。因产品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不仅是受害者个人及其家庭的悲剧,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三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角度,循着中、西两条线索,探讨产品责任及其有
<正> 给研究对象下定义是进行研究工作的前提。分析危害金融犯罪的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中极为重要,关系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介入这种新的犯罪形态的广度和深度,应首先予以确定。
<正> 在近现代民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契约法在其观念和内容上呈现出最富戏剧性的节奏。古典的契约理论作为普遍共识存续了近千百年,但在本世纪中叶后却受到严峻的挑战。一直为人们所恪守的“契约神圣”(Sancti-ty of Contracts)、“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等理论遭到批判,产生了诸如契约的“衰落”、“崩溃”、“危机”这样的说法。更有甚者,美国学者还曾提出“契约的死亡”的理论。挑战者们的挺身发难是以社会现实为后盾的:大量的判例和概念性的文章都体现着“契约神圣”、“意思
<正> 有位伟人曾将方法比作"过河之船",颇有哲理。不同的研究方法反映了研究主体的不同认识。本文愿就当代西方法律哲学研究中若干值得讨论的方法问题,在"笔会"上略陈浅见,以求教前辈同仁。方法论之一:历史时期的划分当代西方法律哲学是西方法律哲学史的延续。如何认识"当代"?是研究中首先碰到的问题。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无"当代"可言。如将整个西方法律哲学史划分为
<正>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最基础的产业,对国计民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农业兴则天下兴、农业衰则天下乱",发展农业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一亿多人口而耕地有限的国家尤为重要。如何确立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如何协调农业同其它产业及农业内部各行业间的关系,如何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依法治农,以法兴农是一项战略性措施。
<正> 《中外法学》邀请了军队驻京大单位的一些同志就军事法学有关问题发表意见,目的在于推进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建立完整的法学科学体系。在我国,虽然军事法有久远的历史,但军事法学的研究起步则较晚,直至80年代后期才逐渐有人涉猎这一法学领域并取得了一定成果。1987年5月,国家教委正式将军事法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作为该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1987年10月,军事科学院召开了军事法学科条目框架设置问题座谈会,其后,《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将军事法学科增设为该书57个分支学科之一。1988年11月,
<正> 1991年8月,在德国举行的"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第15次世界大会上,一位原东德的法哲学教授作了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还剩下什么?》的专题演讲,引起热烈的争论。演讲人虽肯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历史功绩,却认为它也有"先天不足"和"时代局限性",特别是遭到其后继者的歪曲,"导致现实社会主义的失败",因而提出要"拯救马克思主义于其追随者之手","重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会上的一些西方学者则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是从黑格尔法哲学发展过来的,其所发展的部分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