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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当前资管业务中的主动管理型资管产品、通道型资管产品、分级与结构化资管产品的结构类型进行功能性剖析,着重于厘清资管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明确权利义务内容,在分析我国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对现存的委托说、信托说两种传统资管产品定性学说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局限性,继而以资管产品信义义务之共性为切入点,探讨以其作为法律关系判断标准的可行性路径,以期能够为资管产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提供适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