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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权中。19世纪中期以后,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德国民法典》首次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扩大到一切债之关系中。随着大陆法系中"帝王条款"确定的同时,诚信原则也在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成为"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诚信原则有其发展的社会和经济基础,考察诚信原则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