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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厘清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之间的界限,既是犯罪阶层判断得以清晰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因果流程的偏离这一重要实际问题的关键所在。从主观归责来看,故意的认识对象仅包含行为的法益侵害危险,而不包括行为结束后的具体因果发展进程;故意的成立要件已涵盖了故意犯主观归责的全部内容。就客观归责而言,因果流程涉及的是危险实现问题;对此应当从事后的客观立场出发、结合评价规范的目的来加以判断。因此,因果流程偏离的问题纯属客观归责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