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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问题作出的基本规定。但该规定只是笼统的交代了针对被告的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况,对缺席判决制度的审理原则和审理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加大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增加了司法资源的负担;同时也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本文将从公民被告已经应诉,但不出庭参加诉讼这一角度浅析对于民事案件缺席审理的思考。
[关键词]公告送达 证据审查 缺席审理
中图分类号:GS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1-0177-01
《民事诉讼法》对于缺席审理的规定明显不够细致,没有区分在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对于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经传票传唤不出庭或“跑路”的被告。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对于送达和案件的实体审理均形成了障碍。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面临的困境
1.1法院送达难:法院合法及时地将诉状与传唤状送达于被告是被告参与诉讼的前提,也是法院适用缺席审理程序的条件。
被告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可以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签收;被告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在审判实践中,常出现被告在拖欠原告钱物后“跑路”的情形,此时向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签收应诉手续后,开庭审理时,被告本人大多仍然会缺席。被告地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地域之外,原告可以提供其确切地址的,可以委托外地法院送达或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但是“跑路”的被告,经常变更工作和居住地点,这将对被委托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不便。对于原告无法提供确切地址的,人民法院无法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
被告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以依法公开缺席审理。实践中,多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然而,该报纸的流通范围有限,使得公告送达单一且流于形式。在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这种一元化的送达方式很难实现对受送达人的权利保障,不利于被送达人知悉被诉的客观情况。被送达人无法知悉诉讼,就不会在开庭审理时准时出庭。
1.2原告举证难:缺席审理的案件,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且证据应该由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缺席审理的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缺席,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启动质证程序,对于证据单一的原告,将会使其承担非常严格的举证责任,并出现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
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或借条一份,原告在诉讼中只有该一份直接证据,其提供的证人也大多与其有利害关系,此时,对于原告是非常不利的。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在达成借款合意并由被告书写欠条时,通常只有其双方在场,或是原告的亲属朋友在场作为见证。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首先无法证实该欠条中被告签名的真实性。如若對该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又很难找到鉴定的样本。提供的证人证言要么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要么是经原告陈述而知道被告向原告借贷的事实,对于欠款的数额、已归还数额及未归还数额却不知情,又此为传来证据,证据的证明力低,对原告形成了非常不利的局面。
2.完善民事缺席审理的建议
2.1明确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首先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查明被送达人是否下落不明。(1)为防止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的住所,谎称被告下落不明,骗取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原告应当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法院在原告出具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对被告的身份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属下落不明的才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需要要求原告补充相关的材料,原告因有客观合理的原因不能补充或者即使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依旧无法实现送达的,则对被告实行公告送达。
2.2为缺席判决设置合理的证据规则:由原告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应视为已经过当事人质证。因为被告方并未表明其质证意见,法官无法确定被告方对证据是否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视为被告方认可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也不能视为被告方否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的效力。而是应当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且内容、形式、来源不违法,均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当支持诉方相应的诉讼请求。反之,应驳回诉方相应的诉讼请求。
在民事缺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案件的基本事实,就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民事诉讼法》叶榅平、陈芳著,格致出版社,2010.
[2] 《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 》毕玉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 《民事证据 原理与实务研究》毕玉谦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 《缺席审判制度研究》陈桂明、李仕春著,中国法学》1998(4).
[5] 《民事缺席裁判制度比较研究》廖中洪,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3).
作者简介
刘茜(1989.5-),女,汉族,甘肃天水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关键词]公告送达 证据审查 缺席审理
中图分类号:GS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1-0177-01
《民事诉讼法》对于缺席审理的规定明显不够细致,没有区分在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对于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经传票传唤不出庭或“跑路”的被告。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对于送达和案件的实体审理均形成了障碍。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面临的困境
1.1法院送达难:法院合法及时地将诉状与传唤状送达于被告是被告参与诉讼的前提,也是法院适用缺席审理程序的条件。
被告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可以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签收;被告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在审判实践中,常出现被告在拖欠原告钱物后“跑路”的情形,此时向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签收应诉手续后,开庭审理时,被告本人大多仍然会缺席。被告地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地域之外,原告可以提供其确切地址的,可以委托外地法院送达或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但是“跑路”的被告,经常变更工作和居住地点,这将对被委托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不便。对于原告无法提供确切地址的,人民法院无法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
被告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以依法公开缺席审理。实践中,多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然而,该报纸的流通范围有限,使得公告送达单一且流于形式。在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这种一元化的送达方式很难实现对受送达人的权利保障,不利于被送达人知悉被诉的客观情况。被送达人无法知悉诉讼,就不会在开庭审理时准时出庭。
1.2原告举证难:缺席审理的案件,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且证据应该由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缺席审理的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缺席,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启动质证程序,对于证据单一的原告,将会使其承担非常严格的举证责任,并出现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
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或借条一份,原告在诉讼中只有该一份直接证据,其提供的证人也大多与其有利害关系,此时,对于原告是非常不利的。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在达成借款合意并由被告书写欠条时,通常只有其双方在场,或是原告的亲属朋友在场作为见证。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首先无法证实该欠条中被告签名的真实性。如若對该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又很难找到鉴定的样本。提供的证人证言要么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要么是经原告陈述而知道被告向原告借贷的事实,对于欠款的数额、已归还数额及未归还数额却不知情,又此为传来证据,证据的证明力低,对原告形成了非常不利的局面。
2.完善民事缺席审理的建议
2.1明确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首先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查明被送达人是否下落不明。(1)为防止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的住所,谎称被告下落不明,骗取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原告应当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法院在原告出具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对被告的身份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属下落不明的才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需要要求原告补充相关的材料,原告因有客观合理的原因不能补充或者即使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依旧无法实现送达的,则对被告实行公告送达。
2.2为缺席判决设置合理的证据规则:由原告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应视为已经过当事人质证。因为被告方并未表明其质证意见,法官无法确定被告方对证据是否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视为被告方认可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也不能视为被告方否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的效力。而是应当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且内容、形式、来源不违法,均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当支持诉方相应的诉讼请求。反之,应驳回诉方相应的诉讼请求。
在民事缺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案件的基本事实,就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民事诉讼法》叶榅平、陈芳著,格致出版社,2010.
[2] 《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 》毕玉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 《民事证据 原理与实务研究》毕玉谦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 《缺席审判制度研究》陈桂明、李仕春著,中国法学》1998(4).
[5] 《民事缺席裁判制度比较研究》廖中洪,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3).
作者简介
刘茜(1989.5-),女,汉族,甘肃天水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