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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之后《著作权法》的涵盖面更宽广,对于新类型作品的包容度更高。同时,对于视听作品播放本身与视听作品的播放内容之间,新《著作权法》做了更精细化的拆分,在专业的法理角度进行了切割,进一步对著作权人予以保护。
但新《著作权法》存在一些未盡之处,尤其对于短视频纠纷的解决有待完善。比如将一部120分钟的电影单纯拆分出10段,进行简单的切条、搬运,显而易见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基于影视作品进行混剪、配音、评论等进行二次操作,就使其拥有了独创性。而很多影视作品都有明显的“窗口期”,热播一段时间后就进入长尾期,要想让作品继续获得关注热度,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和传播其实是很好的传播渠道。现在,就连很多长视频内容方自己,也会通过短视频的传播实现导流。
因此,对于“二次创作”完全一棒子打死“一刀切”,自然行不通。只有完善授权与付费这两环,“二次创作”才能被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上。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很多普通短视频创作者很难找到授权人,并且如果授权机制存在纰漏的话,新《著作权法》相关的保护和索赔细则也尚未明确,都需要经过以后的产业实践进行不断完善。
在“付费”这一环,我认为平台的作用不能缺位。其实,任何影视作品的版权持有方都会越来越依赖于平台进行二次创作、传播,平台也利用千千万万个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创作者创作的内容,赢得了流量和利益。之后,平台再通过各种各样的扶持计划,反哺给视频的创作者。
可见在实际整个利益流转流程中,平台其实是很大的受益者。所以,只有平台加入进来,通过科学的模型和公式测算,将一部分收益分给授权的影视剧著作权的原始持有方,才能实现较为合理的利益分配。
因此在新《著作权法》框架下,要想平衡好长短视频间的利益矛盾,以及版权纠葛,只有构建兼顾各方的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稳妥推动信息共享,才能促进著作权制度发展完善。
但新《著作权法》存在一些未盡之处,尤其对于短视频纠纷的解决有待完善。比如将一部120分钟的电影单纯拆分出10段,进行简单的切条、搬运,显而易见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基于影视作品进行混剪、配音、评论等进行二次操作,就使其拥有了独创性。而很多影视作品都有明显的“窗口期”,热播一段时间后就进入长尾期,要想让作品继续获得关注热度,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和传播其实是很好的传播渠道。现在,就连很多长视频内容方自己,也会通过短视频的传播实现导流。
因此,对于“二次创作”完全一棒子打死“一刀切”,自然行不通。只有完善授权与付费这两环,“二次创作”才能被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上。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很多普通短视频创作者很难找到授权人,并且如果授权机制存在纰漏的话,新《著作权法》相关的保护和索赔细则也尚未明确,都需要经过以后的产业实践进行不断完善。
在“付费”这一环,我认为平台的作用不能缺位。其实,任何影视作品的版权持有方都会越来越依赖于平台进行二次创作、传播,平台也利用千千万万个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创作者创作的内容,赢得了流量和利益。之后,平台再通过各种各样的扶持计划,反哺给视频的创作者。
可见在实际整个利益流转流程中,平台其实是很大的受益者。所以,只有平台加入进来,通过科学的模型和公式测算,将一部分收益分给授权的影视剧著作权的原始持有方,才能实现较为合理的利益分配。
因此在新《著作权法》框架下,要想平衡好长短视频间的利益矛盾,以及版权纠葛,只有构建兼顾各方的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稳妥推动信息共享,才能促进著作权制度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