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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陪审团引入案件的审判,标志着西方古老的神明裁判和宣誓、决斗裁判的彻底终结,也表明了人类对事实真相的追求趋于理性。由于专制的“王权思想”的始终存在,所以陪审团发展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呈螺旋式向前发展,并展示自己特有的价值魅力。本文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出发,探索研究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传统和现代价值。
关键词:陪审团;民主;价值;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陪审团的雏形,始于古希腊的雅典,由梭伦首创的多人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法庭。1689年,英国王被迫签订了《权利法案》,明确了陪审团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自由独立之地位。自此之后,陪审制度辐射全球,英美法系总体上形成了陪审团模式,而大陆法系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欧洲大陆革命的特定历史原因,致使陪审团逐渐朝着职业法官主导的,由陪审员参与的混合式法庭。但是,“由于陪审团审判所具有的体现民主和自由的需求压倒了对其他价值的追求,只要对专制压迫和司法专横的恐惧超越了对民主和自由所造成不便的恐惧,陪审团审判就将成为人们首选的制度。”1那么,陪审团在西方具有如此重要的原因究竟何在呢?
一、陪审团制度的传统价值
(一)陪审团的政治价值——民主、自由: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判本身的组成和运行机制符合民主的基本要求,具有独立的民主价值,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则缺乏民主的条件,仅具有形式上的民主。普通民众通过陪审制度实现了对政治的直接参与,这种政治参与和人民主权的形式保证了普通民众对国家权力的牵制,同时,这种参与把普通民众提升到法官的地位,增加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亲和度。如果说民主是民众的政治需求和手段,那么自由就是陪审团审判的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了。
(二)陪审团的司法价值——公正:英国有句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陪审团审判这种程序本身是公开的,过程公正而生成的判决,当事人和社会比较容易接受判决,判决的权威性明显高于职业法官垄断审判的判决;同时,职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难题,而陪审团发挥集体智慧行使否决权不仅符合民主的要求,实现个案处理的正义,陪审员在经济和政治上与政府毫无关系,完全处于超然中立的位置,强有力地保障了司法独立。
(三)陪审团的社会价值----普法: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陪审团具有明显的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这是陪审团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陪审员通过亲身经历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将会随着陪审员的社会活动而间接影响到身邊其他的人。这种生动活泼的普法形式能让陪审员、当事人及其他民众对法律知识的内容更加刻骨铭心,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从而间接地起到了对社会的缓和、稳定作用。
陪审团审判具有民主、自由、公正和普法的传统功能价值,但伴随着西方社会的进步,陪审团自身也在经历着改变和发展,并带来对其价值的重新认识和评价,因此,除了需要宏观地了解陪审团的传统价值,还应当从微观的角度充分认识陪审团的现代价值。
二、陪审团制度的现代价值
(一)保障诉讼公平:一方面,陪审团的思维具有开放性,不具有职业法官审案的思维惰性和思维惯性,这有利于铲除发现事实真相的思维障碍,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另一方面,陪审团里的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代表了多种价值观念,与警察、检察官之间不存在情感联络,也不依附于任何组织和团体,这些混合的价值观既在陪审团内部相互交锋又以陪审团的集体智慧来审视案件事实,其裁决意见胜于职业法官的裁决。
(二)优化资源配置:英美法系在诉讼制度的设置上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由于陪审团的存在,为了实现人权保障下的惩罚犯罪,一些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相继产生,主要体现在:一是防止“恶法”污染司法,促进立法公正;二是防止严刑峻法,促进立法尽可能的宽容仁慈;三是防止立法语言晦涩,促进立法通俗易懂。陪审团审判是是政府与民众交流观点的桥梁,是确保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平等交涉、对话,实现权利与权力进行双向制约的重要程序。
(三)提高经济效益: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第二类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3陪审团制度通过优化人员素质和犯罪侦查科技含量的提升,可以促进案件事实的迅速、准确地揭露;陪审团具有超然、中立的地位,具有普通人的价值观,具有思维积极、开放等优势......,这些特点决定了陪审团审判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明显优于没有陪审团的审判。陪审团还可以提高服判率,节省上诉、执行等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促使职业法官量少而精,节省大量人头经费。
(四)提升法律人员专业能力:陪审团制度影响下出现大量高质量的律师群体,促使职业法官的素质在无形中也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这种优化造就了职业法官队伍的高度精英化,与此同时,检察官、警察为了战胜律师的雄辩,赢得陪审团对控方诉讼的支持,他们会主动训练自身的办案能力,并在办案中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政府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为了减少诉讼,降低败诉的机率,不仅会加大对执法人员素质培训的力度,而且国家工作人员还会时常提醒自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效忠人民。
陪审团审判是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中最有魅力的程序设计,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也是各州唯一协商一致的诉讼程序。陪审团能始终活跃于英美法系国家审判的历史舞台,这不仅源于它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和政治制度的需要,更在于它对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法治环境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易延友著:《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272页
[2]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31页
[3][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549页
关键词:陪审团;民主;价值;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陪审团的雏形,始于古希腊的雅典,由梭伦首创的多人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法庭。1689年,英国王被迫签订了《权利法案》,明确了陪审团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自由独立之地位。自此之后,陪审制度辐射全球,英美法系总体上形成了陪审团模式,而大陆法系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欧洲大陆革命的特定历史原因,致使陪审团逐渐朝着职业法官主导的,由陪审员参与的混合式法庭。但是,“由于陪审团审判所具有的体现民主和自由的需求压倒了对其他价值的追求,只要对专制压迫和司法专横的恐惧超越了对民主和自由所造成不便的恐惧,陪审团审判就将成为人们首选的制度。”1那么,陪审团在西方具有如此重要的原因究竟何在呢?
一、陪审团制度的传统价值
(一)陪审团的政治价值——民主、自由: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判本身的组成和运行机制符合民主的基本要求,具有独立的民主价值,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则缺乏民主的条件,仅具有形式上的民主。普通民众通过陪审制度实现了对政治的直接参与,这种政治参与和人民主权的形式保证了普通民众对国家权力的牵制,同时,这种参与把普通民众提升到法官的地位,增加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亲和度。如果说民主是民众的政治需求和手段,那么自由就是陪审团审判的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了。
(二)陪审团的司法价值——公正:英国有句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陪审团审判这种程序本身是公开的,过程公正而生成的判决,当事人和社会比较容易接受判决,判决的权威性明显高于职业法官垄断审判的判决;同时,职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难题,而陪审团发挥集体智慧行使否决权不仅符合民主的要求,实现个案处理的正义,陪审员在经济和政治上与政府毫无关系,完全处于超然中立的位置,强有力地保障了司法独立。
(三)陪审团的社会价值----普法: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陪审团具有明显的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这是陪审团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陪审员通过亲身经历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将会随着陪审员的社会活动而间接影响到身邊其他的人。这种生动活泼的普法形式能让陪审员、当事人及其他民众对法律知识的内容更加刻骨铭心,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从而间接地起到了对社会的缓和、稳定作用。
陪审团审判具有民主、自由、公正和普法的传统功能价值,但伴随着西方社会的进步,陪审团自身也在经历着改变和发展,并带来对其价值的重新认识和评价,因此,除了需要宏观地了解陪审团的传统价值,还应当从微观的角度充分认识陪审团的现代价值。
二、陪审团制度的现代价值
(一)保障诉讼公平:一方面,陪审团的思维具有开放性,不具有职业法官审案的思维惰性和思维惯性,这有利于铲除发现事实真相的思维障碍,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另一方面,陪审团里的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代表了多种价值观念,与警察、检察官之间不存在情感联络,也不依附于任何组织和团体,这些混合的价值观既在陪审团内部相互交锋又以陪审团的集体智慧来审视案件事实,其裁决意见胜于职业法官的裁决。
(二)优化资源配置:英美法系在诉讼制度的设置上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由于陪审团的存在,为了实现人权保障下的惩罚犯罪,一些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相继产生,主要体现在:一是防止“恶法”污染司法,促进立法公正;二是防止严刑峻法,促进立法尽可能的宽容仁慈;三是防止立法语言晦涩,促进立法通俗易懂。陪审团审判是是政府与民众交流观点的桥梁,是确保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平等交涉、对话,实现权利与权力进行双向制约的重要程序。
(三)提高经济效益: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第二类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3陪审团制度通过优化人员素质和犯罪侦查科技含量的提升,可以促进案件事实的迅速、准确地揭露;陪审团具有超然、中立的地位,具有普通人的价值观,具有思维积极、开放等优势......,这些特点决定了陪审团审判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明显优于没有陪审团的审判。陪审团还可以提高服判率,节省上诉、执行等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促使职业法官量少而精,节省大量人头经费。
(四)提升法律人员专业能力:陪审团制度影响下出现大量高质量的律师群体,促使职业法官的素质在无形中也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这种优化造就了职业法官队伍的高度精英化,与此同时,检察官、警察为了战胜律师的雄辩,赢得陪审团对控方诉讼的支持,他们会主动训练自身的办案能力,并在办案中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政府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为了减少诉讼,降低败诉的机率,不仅会加大对执法人员素质培训的力度,而且国家工作人员还会时常提醒自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效忠人民。
陪审团审判是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中最有魅力的程序设计,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也是各州唯一协商一致的诉讼程序。陪审团能始终活跃于英美法系国家审判的历史舞台,这不仅源于它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和政治制度的需要,更在于它对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法治环境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易延友著:《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272页
[2]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31页
[3][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5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