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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新型血液,它的建立与发展将对我国经济、金融的规范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目前民营银行因种种因素的制约,发展速度显得极其缓慢。本文从快速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人手,分析了影响民营银行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而提出了几点建议性的对策。
一、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一)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是完善区域金融机构体系的需要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清理整顿力度的不断加大,金融机构结构发生了不小变化。经过几年的整顿改革,四大银行县城分支机构被撤并三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上是国家控股或变相的国家控股,城市信用社被强制合并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关闭。金融机构的整顿改革固然带来了集约化效应,但同时也带来了基层地区金融机构体系不合理,基层融资出现真空现象等负面影响。而加快民营银行的发展步伐,将有利于完善区域金融机构体系和满足不同地区各类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服务需求。
(二)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是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需要
经济理论和实践都反复证明,垄断性越强,竞争性越弱,而没有竞争的市场就没有活力。目前四大银行牢牢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在表示市场集中度的几项指标中,除利润额指标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几项指标之和都超过了70%的水平。这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的相对规模过大,市场集中度过高,而且市场集中度与资产利润率相背离,表现出了明显的规模不经济。笔者认为,打破金融这种垄断的要害就是在已设立的民营银行的基础上加快民营银行的发展,通过大量生机勃勃的民营金融机构来改善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商业银行施加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产生提高效率和进行机制转换的动力。
(三)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需要
可以说,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实现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就是中小企业的强有力增长,但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一方面,因中小企业经营上的自身缺陷,其提供的经营及财务信息很难被大型金融机构经理人所接受,从而无法获得大银行的有力金融支持。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受资金规模的限制,不能充分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于是中小企业在两难之下只好求助“地下钱庄”,从而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成本较高的困难。这不仅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民营银行的出现则可以弥补这一点。民营银行以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为主,它们分散各地,对各地的中小企业情况比较了解,取得信息的成本低,运作比较灵活,可以补充大银行留下的死角,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四)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是加强国内外金融机构抗争的需要
根据我国人世时所作的承诺,加入世贸组织5年后,中国的金融业天门将向外敞开。截至2007年底,在华外资银行已达90家(不含下设分行),其中21家被银监会批准改制为内地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凭借其各方面的优势与我国银行展开激烈的竞争,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银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对内开放不足,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庞大,历史包袱沉重,盈利能力不足,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这些不利因素都使其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处于劣势,很难与外资银行抗衡。相反,具有“小、快、灵”体制优势的民营银行没有历史包袱,容易吸收外资银行的优点和长处,更容易适应环境,更具有竞争力,能增强国内金融业的活力和实力,最大限度填补国内金融业存在的市场间隙。因此,加快民营银行的发展,进而建立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银行,有助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缓和加入WTO对国内金融业的冲击。
二、制约民营银行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
民营银行制度成熟的国家经验告诉我们,发展民营银行首先需要产权明晰的产权硬约束的制度环境。而我国在产权制度改革上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没有彻底实现政企分开,产权依然存在软约束问题。这一点在金融业中显得尤为严重。就拿最为接近“产权明晰”的民生银行来看,资金来源虽来自民间,但因按“民有、党管、国营”模式组建,银行的控制权、人事权其实不同程度地掌握在政府手中,那么银行就不能完全按市场机制开展业务寻求发展、形成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一状况阻碍着我国民营银行的规范化发展。
(二)缺乏充分和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
因我国长期实行民营银行阻入政策,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退出及监管缺乏充分和统一规范的规则约束,行政管制色彩相对浓厚。一家银行能否组建及如何组建均无法可依,无规则可循,主要取决于行政指令,并由行政部门主持组建。退出方式也相类似。金融监管无论在法规、制度和措施方面,还是在基层监管机构设置、监管手段和技术方面都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态使民营银行缺乏在规范规则条件下健康发展。
(三)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
从存款业务来看,民营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民间,而这些资金偏好追求较高的风险收益率。如果民营银行按现行相对固定且较低的利率与国有银行竞争,要吸收这部分存款是不可能的。从贷款业务来看,民营银行的贷款客户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状况透明度较低、可供贷款担保或抵押的资产不足等问题,民营银行提供贷款自然需要更高的风险补偿,收取相对较高的利率。这要求民营银行具有更大的自由度来决定存贷款利率。而这一点又与现行利率管制相悖。
(四)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民营银行赖以生存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一个高度市场化和相对宽松的金融环境,同业之间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而在我国,国有银行凭借特殊的产权性质;就享有国家的隐含担保,不用担心破产,所以公众对其信任百般。相比之下,民营银行没有那么幸运,它们一无国家信誉担保,二元存款保险体系,三无法律保护、政策的有力扶持,四无规模,必然影响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任度,从而形成不利于民营银行经营的制度环境。
三、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就我国目前的民营银行政策环境来说,虽然民营银行是金融业的一个发展趋势,但目前国家并没有对民营银行释放出足够的官方信息,国家政策还不够明朗,缺乏力度。所以,民营银行目前并未享有金融业国民待遇,并没有被一视同仁。民营银行得不到国家有力政策支持就得不到大 的发展。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银行的发展问题,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取消各种不必要的歧视,使更多的民营银行尽快进入金融市场,发挥其对金融业的作用。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政府行为
我国银行企业存在严重产权约束软化的问题,这使民营银行难以规范发展。因此,办民营银行必须规范政府行为:一方面要求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实现产权明晰,做到不能让政府控股,或者最好不让政府参股,以避免政府行为的干扰;另一方面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以形成高效率的政府管理机制,减少民营银行在发展中不应有的政策性负担,使民营银行轻松上阵,稳健快速发展。
(三)在定价方面,应率先实行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
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规范民间金融秩序的目的出发,应率先实行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即允许民营银行在央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适当上调企业和个人的存款利率,允许民营银行自主地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贷款种类,适当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这样可以带来三种功效:一是适当提高存款利率水平,有利于增加民营银行的存款客户及资金来源,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二是相应调整贷款利率水平,提高盈利率,可扭转民营银行当前的竞争劣势;三是通过扩大民营银行利率决定权,可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合法、合规的金融市场,使非法的地下资金转变为民营银行的合法运营资金,进而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
(四)建立、完善民营银行金融监管法规
1、建立并严格执行完全市场化的市场准入原则。对申请开业的民营银行进行严格审批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起点,也是民营银行稳健发展的基石。因此,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提交各种详细而真实的文件资料。
2、应按市场化的原则建立经营监管法规。为了入市后的民营银行有一个正常经营的保障,除了靠银行自律、自控之外,监管部门要备一套经营监管法规。而经营监管的基础在于信息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因此,监管部门必须设计出一套机制来快速准确获得银行运行的真实信息,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应按市场化的原则建立退出法规。为了保证整个金融体制的稳定,必须有民营银行的退出法规。应当建立明确的金融纪律和对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特别是要有一整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程序,必须非常清楚地规定由谁来执行银行的破产清算,必须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广大储户的利益,防止把民营银行的风险集中到中央银行,避免在金融业出现道德风险。
(五)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的基石。由于民营银行服务对象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信誉度偏低。民营银行在获取信息的手段和渠道、分析信息的能力均有不足。由于信息不对称民营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面临较高的风险。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企业自觉的诚信意识与诚信行为。在我国,守信氛围还没有形成,单靠企业本身自觉是不可能的,所以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政府应组织成立专业机构,建立一个真实可靠的信用评级制度,向银行提供有关企业信誉的信用资历和信用证明;同时建立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增强企业守信意识、树立守信形象以增强民营银行贷款信心。
(六)加强国家投入,增强民营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入世后,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加大,无论是从资金实力、技术层面还是从服务质量来看,我国银行短期内难以与外资银行抗衡,民营银行更是如此。为了加快竞争步伐,中国金融业不但要做好已有的业务与服务,更重要的是创新,而创新需要新的人才、新的技术、新的投入。这一切对刚刚进入市场的民营银行来说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国家一方面,可利用其组织优势进行大规模的有关现代金融知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培训,如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对银行业进行引导和支持。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通讯技术、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技术开发的投入,加快民营银行电子化建设的步伐,这不仅可以提高民营银行的金融服务效率,同时也可以解决人才不足的矛盾。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金融学院)
一、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一)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是完善区域金融机构体系的需要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清理整顿力度的不断加大,金融机构结构发生了不小变化。经过几年的整顿改革,四大银行县城分支机构被撤并三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上是国家控股或变相的国家控股,城市信用社被强制合并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关闭。金融机构的整顿改革固然带来了集约化效应,但同时也带来了基层地区金融机构体系不合理,基层融资出现真空现象等负面影响。而加快民营银行的发展步伐,将有利于完善区域金融机构体系和满足不同地区各类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服务需求。
(二)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是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需要
经济理论和实践都反复证明,垄断性越强,竞争性越弱,而没有竞争的市场就没有活力。目前四大银行牢牢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在表示市场集中度的几项指标中,除利润额指标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几项指标之和都超过了70%的水平。这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的相对规模过大,市场集中度过高,而且市场集中度与资产利润率相背离,表现出了明显的规模不经济。笔者认为,打破金融这种垄断的要害就是在已设立的民营银行的基础上加快民营银行的发展,通过大量生机勃勃的民营金融机构来改善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商业银行施加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产生提高效率和进行机制转换的动力。
(三)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需要
可以说,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实现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就是中小企业的强有力增长,但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一方面,因中小企业经营上的自身缺陷,其提供的经营及财务信息很难被大型金融机构经理人所接受,从而无法获得大银行的有力金融支持。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受资金规模的限制,不能充分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于是中小企业在两难之下只好求助“地下钱庄”,从而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成本较高的困难。这不仅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民营银行的出现则可以弥补这一点。民营银行以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为主,它们分散各地,对各地的中小企业情况比较了解,取得信息的成本低,运作比较灵活,可以补充大银行留下的死角,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四)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是加强国内外金融机构抗争的需要
根据我国人世时所作的承诺,加入世贸组织5年后,中国的金融业天门将向外敞开。截至2007年底,在华外资银行已达90家(不含下设分行),其中21家被银监会批准改制为内地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凭借其各方面的优势与我国银行展开激烈的竞争,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银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对内开放不足,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庞大,历史包袱沉重,盈利能力不足,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这些不利因素都使其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处于劣势,很难与外资银行抗衡。相反,具有“小、快、灵”体制优势的民营银行没有历史包袱,容易吸收外资银行的优点和长处,更容易适应环境,更具有竞争力,能增强国内金融业的活力和实力,最大限度填补国内金融业存在的市场间隙。因此,加快民营银行的发展,进而建立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银行,有助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缓和加入WTO对国内金融业的冲击。
二、制约民营银行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
民营银行制度成熟的国家经验告诉我们,发展民营银行首先需要产权明晰的产权硬约束的制度环境。而我国在产权制度改革上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没有彻底实现政企分开,产权依然存在软约束问题。这一点在金融业中显得尤为严重。就拿最为接近“产权明晰”的民生银行来看,资金来源虽来自民间,但因按“民有、党管、国营”模式组建,银行的控制权、人事权其实不同程度地掌握在政府手中,那么银行就不能完全按市场机制开展业务寻求发展、形成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一状况阻碍着我国民营银行的规范化发展。
(二)缺乏充分和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
因我国长期实行民营银行阻入政策,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退出及监管缺乏充分和统一规范的规则约束,行政管制色彩相对浓厚。一家银行能否组建及如何组建均无法可依,无规则可循,主要取决于行政指令,并由行政部门主持组建。退出方式也相类似。金融监管无论在法规、制度和措施方面,还是在基层监管机构设置、监管手段和技术方面都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态使民营银行缺乏在规范规则条件下健康发展。
(三)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
从存款业务来看,民营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民间,而这些资金偏好追求较高的风险收益率。如果民营银行按现行相对固定且较低的利率与国有银行竞争,要吸收这部分存款是不可能的。从贷款业务来看,民营银行的贷款客户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状况透明度较低、可供贷款担保或抵押的资产不足等问题,民营银行提供贷款自然需要更高的风险补偿,收取相对较高的利率。这要求民营银行具有更大的自由度来决定存贷款利率。而这一点又与现行利率管制相悖。
(四)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民营银行赖以生存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一个高度市场化和相对宽松的金融环境,同业之间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而在我国,国有银行凭借特殊的产权性质;就享有国家的隐含担保,不用担心破产,所以公众对其信任百般。相比之下,民营银行没有那么幸运,它们一无国家信誉担保,二元存款保险体系,三无法律保护、政策的有力扶持,四无规模,必然影响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任度,从而形成不利于民营银行经营的制度环境。
三、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就我国目前的民营银行政策环境来说,虽然民营银行是金融业的一个发展趋势,但目前国家并没有对民营银行释放出足够的官方信息,国家政策还不够明朗,缺乏力度。所以,民营银行目前并未享有金融业国民待遇,并没有被一视同仁。民营银行得不到国家有力政策支持就得不到大 的发展。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银行的发展问题,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取消各种不必要的歧视,使更多的民营银行尽快进入金融市场,发挥其对金融业的作用。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政府行为
我国银行企业存在严重产权约束软化的问题,这使民营银行难以规范发展。因此,办民营银行必须规范政府行为:一方面要求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实现产权明晰,做到不能让政府控股,或者最好不让政府参股,以避免政府行为的干扰;另一方面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以形成高效率的政府管理机制,减少民营银行在发展中不应有的政策性负担,使民营银行轻松上阵,稳健快速发展。
(三)在定价方面,应率先实行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
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规范民间金融秩序的目的出发,应率先实行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即允许民营银行在央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适当上调企业和个人的存款利率,允许民营银行自主地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贷款种类,适当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这样可以带来三种功效:一是适当提高存款利率水平,有利于增加民营银行的存款客户及资金来源,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二是相应调整贷款利率水平,提高盈利率,可扭转民营银行当前的竞争劣势;三是通过扩大民营银行利率决定权,可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合法、合规的金融市场,使非法的地下资金转变为民营银行的合法运营资金,进而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
(四)建立、完善民营银行金融监管法规
1、建立并严格执行完全市场化的市场准入原则。对申请开业的民营银行进行严格审批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起点,也是民营银行稳健发展的基石。因此,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提交各种详细而真实的文件资料。
2、应按市场化的原则建立经营监管法规。为了入市后的民营银行有一个正常经营的保障,除了靠银行自律、自控之外,监管部门要备一套经营监管法规。而经营监管的基础在于信息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因此,监管部门必须设计出一套机制来快速准确获得银行运行的真实信息,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应按市场化的原则建立退出法规。为了保证整个金融体制的稳定,必须有民营银行的退出法规。应当建立明确的金融纪律和对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特别是要有一整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程序,必须非常清楚地规定由谁来执行银行的破产清算,必须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广大储户的利益,防止把民营银行的风险集中到中央银行,避免在金融业出现道德风险。
(五)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的基石。由于民营银行服务对象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信誉度偏低。民营银行在获取信息的手段和渠道、分析信息的能力均有不足。由于信息不对称民营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面临较高的风险。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企业自觉的诚信意识与诚信行为。在我国,守信氛围还没有形成,单靠企业本身自觉是不可能的,所以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政府应组织成立专业机构,建立一个真实可靠的信用评级制度,向银行提供有关企业信誉的信用资历和信用证明;同时建立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增强企业守信意识、树立守信形象以增强民营银行贷款信心。
(六)加强国家投入,增强民营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入世后,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加大,无论是从资金实力、技术层面还是从服务质量来看,我国银行短期内难以与外资银行抗衡,民营银行更是如此。为了加快竞争步伐,中国金融业不但要做好已有的业务与服务,更重要的是创新,而创新需要新的人才、新的技术、新的投入。这一切对刚刚进入市场的民营银行来说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国家一方面,可利用其组织优势进行大规模的有关现代金融知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培训,如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对银行业进行引导和支持。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通讯技术、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技术开发的投入,加快民营银行电子化建设的步伐,这不仅可以提高民营银行的金融服务效率,同时也可以解决人才不足的矛盾。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