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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在法理学的教学及法理学的课题研究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法理学在概念上的用语不规范。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国家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提出了很多的解决方案。他们提出在法学院的一些课程上的设置可以将法理学的课程给废除,让更多的教学资源用在法律哲学、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等一些实用的专业课程上;在现在我国的研究生专业的安排上可以将法学理论分化开来与原有的二级学科的专业相并列。本文将对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知识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这些问题上提出对现在法学学科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法理学;理论知识;分化
在我国,法学学科专业的目录中的法学理论被归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在所有的法学二级学科中被排在了第一位。可是一些学者和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理论时发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在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无法做出相应的解释,导致了现在很多人对法学理论的争议。然而法学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观。尤其是法学理论与现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及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以及现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实情不符,有脱轨的趋势。
一、目前“法学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理论”概念的用语混乱
相信现在很多的学者及学生的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时候有着很多的疑问,比如,现在很多的法学院将法理学课程分为两部分,但是《法理学一》中很多的内容都属于法学常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所以不应该将其分为“法理学”。还有现在“法理学”名称被不断的泛化使用,尤其是教学上对“法理学”的解释和在研究上对“法理学”的解释是不一样的,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在我国还经常将“法学”和“法学理论”视为同一层含义,虽然在国外,对它们的解释是一样的。但是在中国,它们是有质的区别。
(二)在“法学理论”教科书中的知识更替
现在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有些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见了,甚至完全从这个学科中分化出去了。比如,现在国家理论已经从法学理论中分离出来。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理论被完全的分化出来了。“国家和法的理论”也相应的改称为“法学基础理论”。一些法律知识的概念,在提法上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在早期的教科书中出现的职权概念,与权力、义务概念对等,而在后来的教科书中,权力概念替代了职权概念,与权力、义务概念对等了。
二、对“法学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由于现在的教科书中的知识编排体例中可以看出现在的《法理学》还是以《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的,然而它又来自《国家和法的理论》。现在的法理学既有法学常识,又有法律理论,这样不上不下的,并没有真正的改变法理学的混乱局面,法学院的《法理学》课程都是一些法学的常识和法律理论并没有很大的关系,还有现在的《法理学一》的很多内容与其他学科的内容重复,并且其用途没有其他一些课程的知识内容重要。不管法理学是在内容上的重复还是在冲突,对法学院的教学来说,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时,应该先从具体的问题抓起,只有从具体到抽象的教学方式才是符合现在学生的学习和认知能力。所以将《法理学一》、《法理学二》的课程进行整合后,在非法学院系作为公开课来开设。法学理论对解释整个法学领域这一概念是值得怀疑的。所以我们可以将“法学理论”这一课程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废除。
三、在《法理学》研究中存在的知识竞争
法理学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法学理论知识,也不存在用一种法学理论来概括法学。在整个法学理论的研究中常常存在一些研究的内容发生分化,但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正因为有了这些分化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研究领域,马克思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等这些学科慢慢展开了,这是学科分化的开端,也预示着知识竞争的开始。这种知识竞争的展开是以学术市场为取向的,这对各理论的要求也变的越来越高。这的看哪一种理论对社会生活更具有解释力和影响力。
四、关于《法理学》的学科制度建设
由于现在存在一个统一的法学理论,但是其法学理论的各种分化,所产生的各种知识常常纠缠在一起,使得学生在学习法学知识的时候感觉很吃力。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可以建立不同的研究取向的法学理论学科制度。如现在有条件的法学院系可以设立法理学、法律经济学等等。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具有发展的学科制度,从而形成“开放的法学学科”。
但是要建立这样一个学科制度是非常困难的。首先现在我们国家人类学只是一个小学科,其规模不大。现在法律人类学研究才刚开始起步。知识的累积是非常有限的。虽然在国外有很好的研究成果,但是还没有引进我们国家。在我们国家法律人类学的师资力量也是非常少的。面对以上的问题我国的研究机构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来改变,我国加大了对该领域的师资力量的培训,加大了对这方面的投资等等。设置不同的研究取向的法学理论专业本生不是真正的目的,其实是为了通过法学理论的分化来促进我们国家的自身的建设,似的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对我们国家本生存在的各种问题更有解释力和说服力。这就的需要我们去借鉴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来摆脱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低层次的重复。
五、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现在的法学理论在教学和研究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上并不是很合理,尤其是其中的《法理学一》,可以将其废除法学理论的一些内容,这样使得学生能更好的接受知识。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高年级设立的法理学上,让资源的到充分的利用。中国的法学理论学应该建设学科制度,这样还可以跨学科的交流。让知识串联起来。
参考文献:
[1]侯猛.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J].法商研究,2006,05:100-107.
[2]杜建明.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D].吉林大学,2011.
[3]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3:21-26.
【关键词】法理学;理论知识;分化
在我国,法学学科专业的目录中的法学理论被归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在所有的法学二级学科中被排在了第一位。可是一些学者和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理论时发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在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无法做出相应的解释,导致了现在很多人对法学理论的争议。然而法学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观。尤其是法学理论与现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及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以及现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实情不符,有脱轨的趋势。
一、目前“法学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理论”概念的用语混乱
相信现在很多的学者及学生的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时候有着很多的疑问,比如,现在很多的法学院将法理学课程分为两部分,但是《法理学一》中很多的内容都属于法学常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所以不应该将其分为“法理学”。还有现在“法理学”名称被不断的泛化使用,尤其是教学上对“法理学”的解释和在研究上对“法理学”的解释是不一样的,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在我国还经常将“法学”和“法学理论”视为同一层含义,虽然在国外,对它们的解释是一样的。但是在中国,它们是有质的区别。
(二)在“法学理论”教科书中的知识更替
现在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有些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见了,甚至完全从这个学科中分化出去了。比如,现在国家理论已经从法学理论中分离出来。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理论被完全的分化出来了。“国家和法的理论”也相应的改称为“法学基础理论”。一些法律知识的概念,在提法上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在早期的教科书中出现的职权概念,与权力、义务概念对等,而在后来的教科书中,权力概念替代了职权概念,与权力、义务概念对等了。
二、对“法学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由于现在的教科书中的知识编排体例中可以看出现在的《法理学》还是以《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的,然而它又来自《国家和法的理论》。现在的法理学既有法学常识,又有法律理论,这样不上不下的,并没有真正的改变法理学的混乱局面,法学院的《法理学》课程都是一些法学的常识和法律理论并没有很大的关系,还有现在的《法理学一》的很多内容与其他学科的内容重复,并且其用途没有其他一些课程的知识内容重要。不管法理学是在内容上的重复还是在冲突,对法学院的教学来说,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时,应该先从具体的问题抓起,只有从具体到抽象的教学方式才是符合现在学生的学习和认知能力。所以将《法理学一》、《法理学二》的课程进行整合后,在非法学院系作为公开课来开设。法学理论对解释整个法学领域这一概念是值得怀疑的。所以我们可以将“法学理论”这一课程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废除。
三、在《法理学》研究中存在的知识竞争
法理学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法学理论知识,也不存在用一种法学理论来概括法学。在整个法学理论的研究中常常存在一些研究的内容发生分化,但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正因为有了这些分化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研究领域,马克思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等这些学科慢慢展开了,这是学科分化的开端,也预示着知识竞争的开始。这种知识竞争的展开是以学术市场为取向的,这对各理论的要求也变的越来越高。这的看哪一种理论对社会生活更具有解释力和影响力。
四、关于《法理学》的学科制度建设
由于现在存在一个统一的法学理论,但是其法学理论的各种分化,所产生的各种知识常常纠缠在一起,使得学生在学习法学知识的时候感觉很吃力。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可以建立不同的研究取向的法学理论学科制度。如现在有条件的法学院系可以设立法理学、法律经济学等等。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具有发展的学科制度,从而形成“开放的法学学科”。
但是要建立这样一个学科制度是非常困难的。首先现在我们国家人类学只是一个小学科,其规模不大。现在法律人类学研究才刚开始起步。知识的累积是非常有限的。虽然在国外有很好的研究成果,但是还没有引进我们国家。在我们国家法律人类学的师资力量也是非常少的。面对以上的问题我国的研究机构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来改变,我国加大了对该领域的师资力量的培训,加大了对这方面的投资等等。设置不同的研究取向的法学理论专业本生不是真正的目的,其实是为了通过法学理论的分化来促进我们国家的自身的建设,似的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对我们国家本生存在的各种问题更有解释力和说服力。这就的需要我们去借鉴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来摆脱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低层次的重复。
五、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现在的法学理论在教学和研究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上并不是很合理,尤其是其中的《法理学一》,可以将其废除法学理论的一些内容,这样使得学生能更好的接受知识。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高年级设立的法理学上,让资源的到充分的利用。中国的法学理论学应该建设学科制度,这样还可以跨学科的交流。让知识串联起来。
参考文献:
[1]侯猛.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J].法商研究,2006,05:100-107.
[2]杜建明.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D].吉林大学,2011.
[3]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3: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