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障碍者合理使用作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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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度信息化社会,信息技术与信息阅读已成为人们生活、学习的重要部分。目前绝大多数信息的传播方式和途径是基于普通人的能力而设计,较少考虑到特殊群体的应用需求,对于视力障碍者来说,这一问题尤为严重。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盲人、视力障碍者在内的残障人士和普通人之间的信息鸿沟也不断扩大,如何利用残障人士信息无障碍技术为残障人士打开通往信息世界的大门、切实保证其获取与阅读信息的权利,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寻找解决之法。
  一、视力障碍者的界定
  视力是视功能的具体表现之一,视力发生障碍,即使很轻微,也会使视觉功能受到影响。一般人把盲人(全盲或者半盲)视为视力残疾者,对于其他视力障碍者的了解不多,比如弱视者。其实视力障碍不等于全盲,这一点时常被人误解。视觉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患者因为视觉敏锐度低或视野受损,以致无法达到正常视力,影响日常生活,这类人便是视觉障碍者也称视力障碍者。
  根据视力损伤的程度,一般把视力障碍者划分为盲人和低视力者。在中国对于视力障碍者等残障人士采用分类分级办法来界定,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中国视力障碍者的定义是: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双眼视力障碍或者视野缩小,通过药物、手术或者其他治疗方法仍不能恢复视觉功能,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方法恢复视觉功能,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学习、工作、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群体。
  二、视力障碍者合理使用作品的必要性
  视力障碍者合理使用作品,以“有差别”的方式实现作品获取权,从著作权角度看是实现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立法中的重要制度,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皆有规定。合理使用是使用人对他人著作权的一种利用权利,是可以不经同意不支付报酬且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利益,这种利益以不损害著作权人其他合法利益为前提,由于得到法律确认并划上一个“合理”的范围,所以合理使用是合法行为,无侵害性,对此类行为排除侵权认定。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体现,通过维护使用者的权利实现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视力障碍者合理使用作品的规定则分散规定于个别法律中,没有形成体系。视力障碍者利益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视力障碍者合理使用作品的立法完善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针对视力障碍者等残障人士在获取作品等文化信息方面存在的障碍,学界提出了信息无障碍的概念,即指视力障碍者等残障人士可以平等地获取和使用信息及相关技术的机会。信息无障碍的关键一环就是作品获取和阅读,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合法制作与提供是其重要实现途径,这一过程涉及作品的改编权、复制权以及相关权利。现有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完全无法满足视力障礙者的需求,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又要考虑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权利,做到依法制作并提供。若是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必须获得版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对于在生活与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多数视力障碍者来说,将严重影响他们享受文化的权利。最终,这一切都有赖于著作权法等法律的限制与例外规定,为视力障碍者设定特别的作品合理使用。
  作为实现视力障碍者作品获取权利的重要途径,信息无障碍的理念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甚至更早就引起相关人士的关注并陆续由政府支出开展研究,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很多国家都已有法律或者法规,如:英国出台了《British Disability Law》、《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2001》。而日本在2000年的电信政策白皮书中明确住处必须建设一个无障碍的信息环境。香港1996 年公布的《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对信息无障碍作了相应要求。欧盟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相关法律。加拿大、澳大利亚也正在制订与信息可访问性相关的法律。[1]可见,信息无障碍建设已日渐完善,确立视力障碍者在作品阅读方面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实现信息无障碍化的需要。
  三、视力障碍者合理使用作品的合法性
  著作权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著作权所有人、其他权利人要求扩大专有权和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基于公共利益要求限制对著作权人权利的矛盾。公共利益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国际著作权法的立法导向开始向公共利益倾斜,对著作权进行必要限制,以保证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也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从人类文化传承方面来说,作者在享有专有权利的同时,让渡一部分权利,为社会尽一份义务,不仅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2]也就是说,要合理地消除作者专有权利和视力障碍者合理使用作品之间的冲突,力求实现二者利益的均衡保护,合理使用制度便是最好的法律调节器,有必要将合理使用制度在视力障碍者权利上扩大化,制定保证视力障碍者作品获取权利与阅读权益的合理使用制度。
  视力障碍者是普遍存在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利益实现,是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步骤。将社会有限的资源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分配,以期达到最大社会效益,这才是现实社会需要的公平。公平不是所有人无差别的均等,而是对有差别的人予以有差别的对待,以维持实质上的公平。因此,对于视力障碍者,我们须看到他们与普通人之间的差距,看到他们在阅读、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在立法制度、社会保障以及各种措施上予以帮助,满足其合法合理的需求,使其达到普通人的生活水平,此为实质上的公平,也只有如此才能达到社会利益的真正平衡,最终达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四、结语
  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也是一部利益平衡史,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是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合理使用是其具体体现。自从《伯尔尼公约》关于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规定之后,许多国际知识产权公约都吸收并制定了相应的条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而其中关于视力障碍者权益的保护,条款少、范围小。因此,在视力障碍者相关权利的保障措施上,针对性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必不可少。
  参考文献:
  [1]何川.国内信息无障碍的现状及展望[J].现代电信科技,2007(3).
  [2]秦珂,豆敏,李姝娟著.图书馆著作权管理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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