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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楼盘开发销售过程中,总会因为某种原因或多或少的留下一小部分房屋不出售,作为自持物业,留作办公自用或者向外出租。向外出租的过程中,有的公司是直接与租户打交道;有的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将这部分房屋交由物业来打理出租,租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前者因为只牵扯到出租房与承租方,关系简单,涉及的税收问题也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后者因为牵扯到产权人、物业公司、承租方三方关系,且租金牵扯到产权人与物业公司的分成问题,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