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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标准的报告》(即马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对银行进行监管,并给出了统一的衡量标准(见表1)。虽然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国际活跃性银行,但鉴于期科学合理性,已广泛地为各国监管当局采用。我国的同监管理念和方法也基本采用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