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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丈夫婚后购房时资金不足,丈夫的父母出资2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我与丈夫二人名下。后因与丈夫感情不和,我提起离婚诉讼,当时在法庭庭审笔录中丈夫明确表示夫妻双方无外债。可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后,丈夫的父母则亮出丈夫给他母亲出具的一張落款时间为买房前几日的20万元借条一份。现在丈夫的父母向我提出让我偿还10万元借款的要求,我认为,当时他父母出资就是对我们二人购房的赠与,且该借条没有我的签字,对我来说没有法律效力,对吗?
答:
虽然你丈夫给其父母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但该借条上并没有你的签字,你丈夫也未提供已告知你该笔款项系借款,即为共同债务的证据。且更为重要的是,你丈夫在离婚诉讼中自认“夫妻双方无外债”。依据《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依据“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若撤回承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应确认其承认行为的有效性。同时,依据程序安定原则,即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不能出尔反尔,擅自推翻自己承认的事实,避免由此产生混乱,确保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明确性。
我与丈夫婚后购房时资金不足,丈夫的父母出资2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我与丈夫二人名下。后因与丈夫感情不和,我提起离婚诉讼,当时在法庭庭审笔录中丈夫明确表示夫妻双方无外债。可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后,丈夫的父母则亮出丈夫给他母亲出具的一張落款时间为买房前几日的20万元借条一份。现在丈夫的父母向我提出让我偿还10万元借款的要求,我认为,当时他父母出资就是对我们二人购房的赠与,且该借条没有我的签字,对我来说没有法律效力,对吗?
答:
虽然你丈夫给其父母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但该借条上并没有你的签字,你丈夫也未提供已告知你该笔款项系借款,即为共同债务的证据。且更为重要的是,你丈夫在离婚诉讼中自认“夫妻双方无外债”。依据《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依据“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若撤回承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应确认其承认行为的有效性。同时,依据程序安定原则,即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不能出尔反尔,擅自推翻自己承认的事实,避免由此产生混乱,确保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