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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儿童系统保健工作的开展,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落到实处,我县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为契机,做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根据户籍管理范围,决定《发生医学证明》发放的授权。新生儿出生后,家长持接生单位的出生卡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根据保健的时间长短,收取一定数量的保健保偿金,发放儿童系统保健保偿证。家长可以持证到发证单位定期给儿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