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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会议(COP16)暨《京都议定书》第6次缔约方会议(CMP6)在墨西哥坎昆市举行。会议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双轨制谈判方式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最终通过了193个缔约方联合签署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坎昆协议》(Cancun Agreement)。
坎昆谈判同哥本哈根谈判一样没有达成发达国家第二期减排承诺时间表,只是含糊地表示“确保第一承诺期与第二承诺期之间不会出现空当”。这说明国际气候谈判的基本格局没有变,主要分歧没有变,造成哥本哈根会议失败的主要因素依然存在,应对国际气候谈判将是一项必要而长期的国际合作。
一、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全球共同治理
坎昆会议在减排方面巩固了哥本哈根会议承诺的减排目标,在透明度方面规定发达国家每年要提供排放清单、报告援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资金的情况,同时规定发展中国家每两年要提供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情况的报告。会议在减少毁林排放、加速清洁能源应用、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均取得进展,标志着人类向制定全面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行动框架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会议达成两项重要共识:一是由中国和77国集团共同提出的关于减缓气候变化涉及的教育、培训和认知度问题的文案,获得缔约方一致通过。二是启动发达国家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启动资金和长期资金。2010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要向生态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进行减排。发达国家应在2020年筹集1000亿美元的长期基金用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球共同治理。
中国代表团郑重承诺: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有显著下降。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低碳增长方式是唯一可以同时应对气候变化危机和实现经济繁荣的发展道路。绿色的低碳经济是当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方向。
二、国际气候谈判具有超意识形态的特征
所谓全球性问题,是指人类自身发展过程中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问题,具有超出国界、超越意识形态、超过主权国家自身应对极限的特征。全球气候变暖关系每个国家的切身利益,既有全球共同利益,又有明显的排他性,已经无法用“南北国家”来简单划分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利益集团。
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三股力量从哥本哈根到坎昆一直在博弈:推进气候谈判态度坚决而强硬的欧盟,一直在谈判桌前拉住美国和新兴大国;以基础四国(包括中国)为代表的、持有条件合作态度的发展中新兴大国;以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气候联盟。其中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伞形国家”基于共同利益,希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减排成本,减缓应对气候变化给本国经济竞争力带来的冲击,均不愿意做出第二期大幅度减排的承诺,而是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要以“吸收汇”和“海外减排”代替国内实质性减排行动,把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全部推向市场,以呼应美国提出的“自愿而非约束性减排模式”。坎昆会议“确保平衡的进展”,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伞形国家”气候联盟的意愿。日本曾是国际气候谈判的积极推动者,在坎昆会议上却高调表示要退出《京都议定书》,永远不会作出任何第二期减排承诺。这一态度遭到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而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纷纷附和。对国际气候谈判而言,这是倒退。
新兴发展大国的减排承诺与碳排放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中国多次强调,要与发展中国家一道担当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应责任。然而发展中国家已经出现分化,中国的外交压力正在增大。中国要以建设者的姿态选择国际合作平台,有理有利有节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力所能及地向国际社会提供有益的公共产品,研发和推进气候友好技术,协调与平衡好国家主权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关系,协调与平衡好国家发展战略目标设计与承担国际责任的关系。
三、国际气候政治远远超越了环境问题的范畴
2007年联合国安理会首次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国家安全与国际政治范畴,将其上升到战略层面。气候变化问题遂成为一个典型的全球性政治、经济、非传统安全问题,列为国际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
迄今为止,《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谈判协议,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努力的重要成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意在平衡推进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客观地反映了缔约方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前人均碳排放量的差异,凝聚了国际社会共识:发达国家的“奢侈排放”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排放有区别,发达国家应率先承担减排责任。因而也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为争取国际气候谈判的主动权,近年来发达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与国内法律、规章、制度,试图以此为基础构建新的国际制度体系,争取在未来国际谈判中成为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者。2008年11月,英国正式批准了《气候变化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应对气候变化在国内立法减排的国家。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针对哥本哈根谈判和2012年后京都国际气候协议谈判,意在大力压缩新兴大国和“伞形国家”的气候政策空间,为国际气候谈判率先设置欧盟门槛。
中国始终坚持联合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主导地位,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际法地位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主渠道地位,坚持“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实行“双轨制谈判”的机制,反对任何国家将本国法律凌驾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个最具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法之上,重申任何公约之外的多边机制都只能起补充作用。在建设低碳社会的实践中,中国要建立和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建设。
四、气候谈判必须建立在严谨的科学基础之上
科学与政治之间的不良互动,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1988年联合国环境开发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建立了一个由2500名专家(专家和资金大多来自欧盟)组成的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机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作为最具权威的国际气候谈判科学咨询机构。从1990年起,委员会先后四次发布权威性评估报告,逐步确认了三个问题:全球变暖的真实性,气候变暖与人类活动、人类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二氧化碳减排的重要性。气候变化委员会的评估报告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制定及相关谈判进程,也使“温室效应”和“全球变暖论”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认知。但是,2009年底英国气候学界爆发了“邮件门”事件:网络黑客盗取并公开了气候变化研究中心的大量文件资料,显示研究中心多年来人为修改气候变暖数据、夸大气候变暖影响。丑闻造成的信任危机,使全球公众不再一边倒地支持解决环境及气候变暖问题。
气候变化问题是科学问题也是战略问题,但气候谈判必须基于科学依据。科学依据不足或有过错、认识过于片面、态度过于激进、方法过于简单、结论过于夸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气候谈判中,其结果是将科学与政治人为地纠结在一起。
世界人口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口生活水平正在向发达国家靠拢,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能源需求上升过快的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委员会提出的“全球气候变暖”的结论和判断,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参考,这是大多数国家和科学家的共识。即使全球变暖理论被科学考证结论否定,也难以改变国际社会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趋势;即使没有气候变化因素,世界各国也会逐步摆脱对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的依赖,寻求可再生能源。选择低碳化和多元化的能源战略,是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
(责编/彭澜)
坎昆谈判同哥本哈根谈判一样没有达成发达国家第二期减排承诺时间表,只是含糊地表示“确保第一承诺期与第二承诺期之间不会出现空当”。这说明国际气候谈判的基本格局没有变,主要分歧没有变,造成哥本哈根会议失败的主要因素依然存在,应对国际气候谈判将是一项必要而长期的国际合作。
一、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全球共同治理
坎昆会议在减排方面巩固了哥本哈根会议承诺的减排目标,在透明度方面规定发达国家每年要提供排放清单、报告援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资金的情况,同时规定发展中国家每两年要提供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情况的报告。会议在减少毁林排放、加速清洁能源应用、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均取得进展,标志着人类向制定全面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行动框架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会议达成两项重要共识:一是由中国和77国集团共同提出的关于减缓气候变化涉及的教育、培训和认知度问题的文案,获得缔约方一致通过。二是启动发达国家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启动资金和长期资金。2010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要向生态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进行减排。发达国家应在2020年筹集1000亿美元的长期基金用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球共同治理。
中国代表团郑重承诺: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有显著下降。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低碳增长方式是唯一可以同时应对气候变化危机和实现经济繁荣的发展道路。绿色的低碳经济是当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方向。
二、国际气候谈判具有超意识形态的特征
所谓全球性问题,是指人类自身发展过程中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问题,具有超出国界、超越意识形态、超过主权国家自身应对极限的特征。全球气候变暖关系每个国家的切身利益,既有全球共同利益,又有明显的排他性,已经无法用“南北国家”来简单划分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利益集团。
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三股力量从哥本哈根到坎昆一直在博弈:推进气候谈判态度坚决而强硬的欧盟,一直在谈判桌前拉住美国和新兴大国;以基础四国(包括中国)为代表的、持有条件合作态度的发展中新兴大国;以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气候联盟。其中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伞形国家”基于共同利益,希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减排成本,减缓应对气候变化给本国经济竞争力带来的冲击,均不愿意做出第二期大幅度减排的承诺,而是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要以“吸收汇”和“海外减排”代替国内实质性减排行动,把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全部推向市场,以呼应美国提出的“自愿而非约束性减排模式”。坎昆会议“确保平衡的进展”,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伞形国家”气候联盟的意愿。日本曾是国际气候谈判的积极推动者,在坎昆会议上却高调表示要退出《京都议定书》,永远不会作出任何第二期减排承诺。这一态度遭到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而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纷纷附和。对国际气候谈判而言,这是倒退。
新兴发展大国的减排承诺与碳排放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中国多次强调,要与发展中国家一道担当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应责任。然而发展中国家已经出现分化,中国的外交压力正在增大。中国要以建设者的姿态选择国际合作平台,有理有利有节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力所能及地向国际社会提供有益的公共产品,研发和推进气候友好技术,协调与平衡好国家主权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关系,协调与平衡好国家发展战略目标设计与承担国际责任的关系。
三、国际气候政治远远超越了环境问题的范畴
2007年联合国安理会首次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国家安全与国际政治范畴,将其上升到战略层面。气候变化问题遂成为一个典型的全球性政治、经济、非传统安全问题,列为国际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
迄今为止,《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谈判协议,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努力的重要成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意在平衡推进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客观地反映了缔约方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前人均碳排放量的差异,凝聚了国际社会共识:发达国家的“奢侈排放”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排放有区别,发达国家应率先承担减排责任。因而也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为争取国际气候谈判的主动权,近年来发达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与国内法律、规章、制度,试图以此为基础构建新的国际制度体系,争取在未来国际谈判中成为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者。2008年11月,英国正式批准了《气候变化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应对气候变化在国内立法减排的国家。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针对哥本哈根谈判和2012年后京都国际气候协议谈判,意在大力压缩新兴大国和“伞形国家”的气候政策空间,为国际气候谈判率先设置欧盟门槛。
中国始终坚持联合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主导地位,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际法地位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主渠道地位,坚持“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实行“双轨制谈判”的机制,反对任何国家将本国法律凌驾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个最具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法之上,重申任何公约之外的多边机制都只能起补充作用。在建设低碳社会的实践中,中国要建立和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建设。
四、气候谈判必须建立在严谨的科学基础之上
科学与政治之间的不良互动,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1988年联合国环境开发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建立了一个由2500名专家(专家和资金大多来自欧盟)组成的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机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作为最具权威的国际气候谈判科学咨询机构。从1990年起,委员会先后四次发布权威性评估报告,逐步确认了三个问题:全球变暖的真实性,气候变暖与人类活动、人类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二氧化碳减排的重要性。气候变化委员会的评估报告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制定及相关谈判进程,也使“温室效应”和“全球变暖论”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认知。但是,2009年底英国气候学界爆发了“邮件门”事件:网络黑客盗取并公开了气候变化研究中心的大量文件资料,显示研究中心多年来人为修改气候变暖数据、夸大气候变暖影响。丑闻造成的信任危机,使全球公众不再一边倒地支持解决环境及气候变暖问题。
气候变化问题是科学问题也是战略问题,但气候谈判必须基于科学依据。科学依据不足或有过错、认识过于片面、态度过于激进、方法过于简单、结论过于夸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气候谈判中,其结果是将科学与政治人为地纠结在一起。
世界人口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口生活水平正在向发达国家靠拢,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能源需求上升过快的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委员会提出的“全球气候变暖”的结论和判断,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参考,这是大多数国家和科学家的共识。即使全球变暖理论被科学考证结论否定,也难以改变国际社会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趋势;即使没有气候变化因素,世界各国也会逐步摆脱对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的依赖,寻求可再生能源。选择低碳化和多元化的能源战略,是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
(责编/彭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