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美国党派之争的残酷现实里,要保持这种不偏不倚,又谈何容易。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有不断自我扩大权力的趋势,比如前不久法院判令苹果公司必须协助FBI解锁枪击案嫌疑人的手机,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能够给这种趋势踩下刹车的,或许只有联邦最高法院了。
2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安东尼·斯卡利亚安然辞世。身列9名大法官之一,受到关注再正常不过。但是,斯卡利亚大法官的一些特质,的确使得他有着非同一般的巨大影响力,其身后哀荣理所应当;而他留下的空缺,预计也将成为美国两党争夺的热点。
大法官是做啥的?
要介绍斯卡利亚大法官,首先就得来说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总统、国会、最高法院分别被称为行政分支、立法分支和司法分支。前两者很好理解,总统就是所有联邦政府的行政领导,国会负责制订和修改法律、任命重要官员,而最高法院听起来似乎只管打官司,对国家的影响力和重要性,似乎都没办法媲美前两者,在新闻中的曝光率更是比不上总统那么风光。
实际上,能够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子,诉讼标的本身往往很小,但其背后所体现的问题却波及很大,牵扯到全国许许多多的同类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到国家发展的走向。比如,关于同性之间性行为是否犯罪的“劳伦斯诉得州案”,纸面上的争议仅仅是125美元的罚金该不该交;而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美国的领土上,成年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就不用再担心被警察抓去坐牢了,更摆脱了“有罪”的污名,对促进性别平等意识功不可没。
还有一些案子,由头或许只是一个无伤大雅的小案,但判决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决策。比如,联邦政府有没有权力命令各州的居民必须参加医保?美军设在关塔那摩的监狱,到底有没有侵犯被羁押人的权益?死刑,算不算是太过残酷的刑罚,该不该废除?
这些问题听起来,似乎两边都有些道理。从本质上说,则是多种合法利益之间的博弈:比如,联邦政府当然对美国有管理权,但各州也有自己独立的管辖权,两者发生矛盾时如何界定;少数族裔美国人,应该获得倾斜性的政策照顾,但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既要允许司法机关努力获得情报,以期打击危害美国的恐怖分子、保护国民,又要维护公众的通讯自由与隐私权不受侵犯……
这些权益就像是几个玻璃球,在空中抛来抛去,哪一个摔在地上都后果严重;而最高法院,或者说这9位大法官,就是负责抛球的人。
要裁定这些争议,大法官们的终极依据就是美国《宪法》,包括十多个宪法修正案。当然,既然是宪法,写得都相当简明扼要,比如“不得施加残酷、非常的刑罚”,那什么样的刑罚才是残酷的呢?就只能由大法官们,凭借自己的学识、阅历、法律知识,结合当时的社会形势作出判断。更重要的是,9位大法官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后作出的裁决,却是旁人不能再挑战的,想要将其废止的话,只有大法官们再作出一个相反的判决来。
可以想见,尽管并不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但不夸张地说,大法官们们对美国的意义并不亚于总统。
宪法的斗犬
作为一名大法官,斯卡利亚的职责当然就是按照宪法判案。然而,与他的其他同事相比,或许可以说,他是美国宪法最忠诚的捍卫者。
比如,1995年的“普林茨诉合众国案”,就是一个必须用宪法才能解决的问题。1993年,《布莱蒂法案》在参众两院通过,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要求司法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违法信息数据库(NICS),将所有曾有犯罪记录的人的信息都储存其中。同时,购买枪支时必须填写含有个人信息的表格,将其交给当地的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就跑到这个数据库去就查询申请人的背景,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此人购买枪支的决定。
这个法案一出来,就惹得很多人不满,凭啥我买支枪还要等5天?各地的警察部门也不爽了,这不是摆明了给我增加工作量嘛?于是,蒙大拿州一个县的警长普林茨,就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布莱蒂法案》违反了宪法,因为这个法案实际上强迫各州的警察,执行了联邦的法律。
单纯从社会效果来说,这一规定虽然增加了购枪者和警方的麻烦,但考虑到美国不时有枪击案特别是校园枪击案发生,对购枪者进行背景审查是有积极作用的,也不会实质性的提高购枪者的门槛,比之前的一些控枪措施已经温柔多了(比如,禁止销售能连发的进攻性武器),所以对其支持的声浪也非常高。
对此,斯卡利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获得其他4位大法官的支持,成为法院的判决:
从纵向说,自合众国建立那天起,宪法就为美国设计了“双重主权”(Dual sovereignty)制度。也就是说,联邦(美利坚合众国)有权管辖美国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事务(如外交、国防、军事干预等),有权管辖跨州的事务(如发行美元、制定关税税则、限制石油出口等);而各州则有权管辖州内的事务。按照《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规定(州未明确授权给联邦的权力和事务,得由各州自行保有),因此,国会不能在宪法之外,强制给各州增添额外的义务。
从横向说,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分支(国会)当然也不能侵夺行政分支(总统)的权力。而《布莱蒂法案》给总检察长(同时也是司法部长,是总统的属下)规定了建立数据库的义务,给各州、县警长规定了背景检查和审批的义务,等于是变相介入了行政分支的职责范围。
因此,这一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原则,国会无权强制各州县警察局执行该法案。
判决一出,推动禁枪法案的团体纷纷表示不满,似乎斯卡利亚大法官对于国会并不买账。不过,在2005年“冈萨雷斯诉赖奇案”中,同样是源于对宪法的忠诚,斯卡利亚大法官却支持了国会的决定。
这个案子的背景挺有意思:按照联邦的法律,大麻被列为违禁物品,禁止非法种植、生产和服用。然而,先后有多个州制定了本州的法律,规定为了医疗等正当用途,个人少量种植大麻供自己使用是合法的。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就存在着明显冲突,发生争议是早晚的事。
2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安东尼·斯卡利亚安然辞世。身列9名大法官之一,受到关注再正常不过。但是,斯卡利亚大法官的一些特质,的确使得他有着非同一般的巨大影响力,其身后哀荣理所应当;而他留下的空缺,预计也将成为美国两党争夺的热点。
大法官是做啥的?
要介绍斯卡利亚大法官,首先就得来说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总统、国会、最高法院分别被称为行政分支、立法分支和司法分支。前两者很好理解,总统就是所有联邦政府的行政领导,国会负责制订和修改法律、任命重要官员,而最高法院听起来似乎只管打官司,对国家的影响力和重要性,似乎都没办法媲美前两者,在新闻中的曝光率更是比不上总统那么风光。
实际上,能够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子,诉讼标的本身往往很小,但其背后所体现的问题却波及很大,牵扯到全国许许多多的同类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到国家发展的走向。比如,关于同性之间性行为是否犯罪的“劳伦斯诉得州案”,纸面上的争议仅仅是125美元的罚金该不该交;而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美国的领土上,成年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就不用再担心被警察抓去坐牢了,更摆脱了“有罪”的污名,对促进性别平等意识功不可没。
还有一些案子,由头或许只是一个无伤大雅的小案,但判决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决策。比如,联邦政府有没有权力命令各州的居民必须参加医保?美军设在关塔那摩的监狱,到底有没有侵犯被羁押人的权益?死刑,算不算是太过残酷的刑罚,该不该废除?
这些问题听起来,似乎两边都有些道理。从本质上说,则是多种合法利益之间的博弈:比如,联邦政府当然对美国有管理权,但各州也有自己独立的管辖权,两者发生矛盾时如何界定;少数族裔美国人,应该获得倾斜性的政策照顾,但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既要允许司法机关努力获得情报,以期打击危害美国的恐怖分子、保护国民,又要维护公众的通讯自由与隐私权不受侵犯……
这些权益就像是几个玻璃球,在空中抛来抛去,哪一个摔在地上都后果严重;而最高法院,或者说这9位大法官,就是负责抛球的人。
要裁定这些争议,大法官们的终极依据就是美国《宪法》,包括十多个宪法修正案。当然,既然是宪法,写得都相当简明扼要,比如“不得施加残酷、非常的刑罚”,那什么样的刑罚才是残酷的呢?就只能由大法官们,凭借自己的学识、阅历、法律知识,结合当时的社会形势作出判断。更重要的是,9位大法官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后作出的裁决,却是旁人不能再挑战的,想要将其废止的话,只有大法官们再作出一个相反的判决来。
可以想见,尽管并不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但不夸张地说,大法官们们对美国的意义并不亚于总统。
宪法的斗犬
作为一名大法官,斯卡利亚的职责当然就是按照宪法判案。然而,与他的其他同事相比,或许可以说,他是美国宪法最忠诚的捍卫者。
比如,1995年的“普林茨诉合众国案”,就是一个必须用宪法才能解决的问题。1993年,《布莱蒂法案》在参众两院通过,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要求司法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违法信息数据库(NICS),将所有曾有犯罪记录的人的信息都储存其中。同时,购买枪支时必须填写含有个人信息的表格,将其交给当地的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就跑到这个数据库去就查询申请人的背景,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此人购买枪支的决定。
这个法案一出来,就惹得很多人不满,凭啥我买支枪还要等5天?各地的警察部门也不爽了,这不是摆明了给我增加工作量嘛?于是,蒙大拿州一个县的警长普林茨,就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布莱蒂法案》违反了宪法,因为这个法案实际上强迫各州的警察,执行了联邦的法律。
单纯从社会效果来说,这一规定虽然增加了购枪者和警方的麻烦,但考虑到美国不时有枪击案特别是校园枪击案发生,对购枪者进行背景审查是有积极作用的,也不会实质性的提高购枪者的门槛,比之前的一些控枪措施已经温柔多了(比如,禁止销售能连发的进攻性武器),所以对其支持的声浪也非常高。
对此,斯卡利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获得其他4位大法官的支持,成为法院的判决:
从纵向说,自合众国建立那天起,宪法就为美国设计了“双重主权”(Dual sovereignty)制度。也就是说,联邦(美利坚合众国)有权管辖美国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事务(如外交、国防、军事干预等),有权管辖跨州的事务(如发行美元、制定关税税则、限制石油出口等);而各州则有权管辖州内的事务。按照《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规定(州未明确授权给联邦的权力和事务,得由各州自行保有),因此,国会不能在宪法之外,强制给各州增添额外的义务。
从横向说,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分支(国会)当然也不能侵夺行政分支(总统)的权力。而《布莱蒂法案》给总检察长(同时也是司法部长,是总统的属下)规定了建立数据库的义务,给各州、县警长规定了背景检查和审批的义务,等于是变相介入了行政分支的职责范围。
因此,这一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原则,国会无权强制各州县警察局执行该法案。
判决一出,推动禁枪法案的团体纷纷表示不满,似乎斯卡利亚大法官对于国会并不买账。不过,在2005年“冈萨雷斯诉赖奇案”中,同样是源于对宪法的忠诚,斯卡利亚大法官却支持了国会的决定。
这个案子的背景挺有意思:按照联邦的法律,大麻被列为违禁物品,禁止非法种植、生产和服用。然而,先后有多个州制定了本州的法律,规定为了医疗等正当用途,个人少量种植大麻供自己使用是合法的。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就存在着明显冲突,发生争议是早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