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未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限,该权利是否应当受期限限制以及期限长度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同案异判”现象。文章通过研究大量案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了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善工会监督职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