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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这一新事物应运而生,以滴滴、神州专车、易到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迅速扩张,但在我们享受科技红利的同时,网约车交通事故等问题也越来越频发。由于当前规制网约车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界定较模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地法院审判时出现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网约车服务法律关系问题进行探讨。认定网约车服务中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明确网约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约车服务中有三方主体:平台、乘客和司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理论上对界定平台法律地位的居间人说、承运人说进行了辨析,也对界定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劳动关系说、偶然合伙关系说、挂靠关系说、承揽关系说进行了辨析,最终得出以下结论:网约车平台是承运人,与乘客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还是定作人,与司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乘客与司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关键词:网约车服务;网约车主体;法律关系;平台法律地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约车这一新型行业应运而生,其规模正在快速地扩大当中。在网约车模式中,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发起订单,网约车的车主则通过平台来进行接单,然后完成运输活动。对于乘客来说,打车不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对于网约车车主而言,不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新型的出行方式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还能有效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情况。另外,网约车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模式,其具有更便捷、更环保、更实惠的优势。然而,网约车模式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越来越频发的网约车交通事故。2016 年 7 月 28 号,《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确认了网约车经营模式的合法性,认定平台公司对乘客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①但是,《暂行办法》并不完善。首先,《暂行办法》更多规定的是平台申请流程以及司机注册资格等具体要求,对网约车行为的相关主体法律关系的界定非常模糊;其次,《暂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其法律效力也有待考究。在当下,整个网约车行业鱼龙混杂,学界对主体间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存在着不少争论,各地法院对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裁判意见也并不一致,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一、网约车概述
网约车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例如我们经常用到的“滴滴出行”就是网约车服务。《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做了定义:“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交通事故司法现状
(一)相关案例
(二)法院观点总结
三、网约车服务法律关系认定
(一)平台法律地位界定
在网约车服务中,平台、司机和乘客是法律关系中的三方主体。其中平台作为供需信息的提供者和商业模式的运营者,处于整个法律关系的核心地位,因此要想界定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要先厘清平臺的法律地位。
(二)平台与司机间法律关系分析
1.劳动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网约车平台是用人单位,司机是劳动者,两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暂行办法》也建议司机与平台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在现实情况当中,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少见的。②有学者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不排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③具体而言,司机需要接受平台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并且要定期接受平台的培训、审查和考核;司机的从平台获取其合法报酬,平台则从司机提供的劳务中获取服务费和管理费,且平台的获利水平也与司机的业务量直接有关;司机从事的运输业服务构成平台线下服务的组成部分,平台应当负有保护司机营运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平台为司机提供了劳动工具,包括软件客户端以及乘客的用车需求信息。
2.偶然合伙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应属不成立组织的偶然合伙关系。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可以分为持续合伙和偶然合伙。偶然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间为了特定事项而临时组成的持续时间较短的合伙
3.挂靠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司机与平台之间是挂靠关系。机动车挂靠是指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有的机动车,为了遵守国家对交通运输领域监管的有关规定,挂靠人把自己所有的车辆登记在符合法律规定、拥有法律认可身份的运输公司名下,由运输公司提供适用于机动车运营的证照,挂靠人在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之后,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
4.承揽关系说
承揽关系又称劳务承揽关系,它是广义的劳务关系的下位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对于承揽合同的定义,①承揽表现为定作人向承揽人提出具体的定作要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成果,然后定作人接受该成果并给付报酬的行为。
(三)结论
本文通过权衡分析各家学说利弊,结合实践,得出以下结论:网约车行为涉及三方主体,包括平台、司机和乘客。平台是承运人,而非居间人。平台与乘客的法律关系是客运合同关系,体现为乘客向平台发出用车需求即发出要约,平台将用车信息整理后派送给司机或者司机自己抢单视为平台的承诺,此时客运合同成立;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务承揽关系最为合理,平台是定作人,司机是承揽人,司机有相对独立性,同时平台对司机行为进行监督;司机与乘客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乘客向定作人网约车平台提交用车申请后,司机作为承揽人是在履行承揽合同的义务,而司机与乘客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参考文献:
[1]贺银凤.从“打车软件”的兴起看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J].经济论坛,2015(04):144-147.
[2]张美芬.网约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贵州民族大学,2018.
[3]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286-302.
[4]钟芳芳.网约车服务法律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9.
关键词:网约车服务;网约车主体;法律关系;平台法律地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约车这一新型行业应运而生,其规模正在快速地扩大当中。在网约车模式中,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发起订单,网约车的车主则通过平台来进行接单,然后完成运输活动。对于乘客来说,打车不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对于网约车车主而言,不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新型的出行方式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还能有效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情况。另外,网约车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模式,其具有更便捷、更环保、更实惠的优势。然而,网约车模式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越来越频发的网约车交通事故。2016 年 7 月 28 号,《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确认了网约车经营模式的合法性,认定平台公司对乘客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①但是,《暂行办法》并不完善。首先,《暂行办法》更多规定的是平台申请流程以及司机注册资格等具体要求,对网约车行为的相关主体法律关系的界定非常模糊;其次,《暂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其法律效力也有待考究。在当下,整个网约车行业鱼龙混杂,学界对主体间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存在着不少争论,各地法院对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裁判意见也并不一致,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一、网约车概述
网约车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例如我们经常用到的“滴滴出行”就是网约车服务。《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做了定义:“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交通事故司法现状
(一)相关案例
(二)法院观点总结
三、网约车服务法律关系认定
(一)平台法律地位界定
在网约车服务中,平台、司机和乘客是法律关系中的三方主体。其中平台作为供需信息的提供者和商业模式的运营者,处于整个法律关系的核心地位,因此要想界定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要先厘清平臺的法律地位。
(二)平台与司机间法律关系分析
1.劳动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网约车平台是用人单位,司机是劳动者,两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暂行办法》也建议司机与平台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在现实情况当中,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少见的。②有学者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不排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③具体而言,司机需要接受平台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并且要定期接受平台的培训、审查和考核;司机的从平台获取其合法报酬,平台则从司机提供的劳务中获取服务费和管理费,且平台的获利水平也与司机的业务量直接有关;司机从事的运输业服务构成平台线下服务的组成部分,平台应当负有保护司机营运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平台为司机提供了劳动工具,包括软件客户端以及乘客的用车需求信息。
2.偶然合伙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应属不成立组织的偶然合伙关系。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可以分为持续合伙和偶然合伙。偶然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间为了特定事项而临时组成的持续时间较短的合伙
3.挂靠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司机与平台之间是挂靠关系。机动车挂靠是指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有的机动车,为了遵守国家对交通运输领域监管的有关规定,挂靠人把自己所有的车辆登记在符合法律规定、拥有法律认可身份的运输公司名下,由运输公司提供适用于机动车运营的证照,挂靠人在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之后,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
4.承揽关系说
承揽关系又称劳务承揽关系,它是广义的劳务关系的下位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对于承揽合同的定义,①承揽表现为定作人向承揽人提出具体的定作要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成果,然后定作人接受该成果并给付报酬的行为。
(三)结论
本文通过权衡分析各家学说利弊,结合实践,得出以下结论:网约车行为涉及三方主体,包括平台、司机和乘客。平台是承运人,而非居间人。平台与乘客的法律关系是客运合同关系,体现为乘客向平台发出用车需求即发出要约,平台将用车信息整理后派送给司机或者司机自己抢单视为平台的承诺,此时客运合同成立;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务承揽关系最为合理,平台是定作人,司机是承揽人,司机有相对独立性,同时平台对司机行为进行监督;司机与乘客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乘客向定作人网约车平台提交用车申请后,司机作为承揽人是在履行承揽合同的义务,而司机与乘客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参考文献:
[1]贺银凤.从“打车软件”的兴起看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J].经济论坛,2015(04):144-147.
[2]张美芬.网约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贵州民族大学,2018.
[3]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286-302.
[4]钟芳芳.网约车服务法律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