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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紧急权具有集中性、扩张性、程序的简化性三个属性。因此在紧急状态发生时,对行政紧急权力的规制变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行政紧急权的属性予以分析,阐明对行政紧急权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现代法治应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紧急权予以规制,更确切的说,以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为标准对行政紧急权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