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我国合同法确立代位权制度以来,引起了学者们对该制度的密切关注,有关这一方面的论文已经发表了很多。笔者在此对该制度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如我国代位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债权,还在于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以弥补我国强制执行法的不足;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并非为单纯的一标的或者二标的;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应该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