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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抢劫罪是我国社会中常见的经济型犯罪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频率较高,它对公民的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严重侵害,破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秩序和法律秩序,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带来威胁,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的稳定生活,因此抢劫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
关键词:抢劫罪;暴力行为;入户;交通工具;持枪
一、抢劫罪的概述
(一)抢劫罪的概念
对于抢劫罪的研究,有很长的一段历史过程。它的定义在我国《刑法》第263条中规定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近些年来,许多刑法专家、学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太过简单,因此,他们尝试利用学理定义来重新定义抢劫罪。定义过程如下:以强行非法的手段,比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来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而且使财产看管人或所有人无法抗拒的行为称为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素
近些年来,对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质疑此起彼伏,尤其是刑法界人士对此争论讨论的更加激烈。争论的主题是对犯罪构成的要件包含哪些。现今的说法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下面就四要件说进行概述。
1.主体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这是对抢劫罪的一般主体的规定,在此需要强调一下,抢劫罪中的主体并不是年满16周岁,因为抢劫罪属于财产型犯罪中比较严重的暴力性犯罪,针对此现象,在我刑法中,抢劫罪的主体的范围被扩大,法律规定自然人只要年满14周岁,并且能够担当刑事责任,如果实施了抢劫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两方面的特点:直接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明知道抢劫行为是犯法的,会对他人人身与财产的造成危害,并且有意为而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故意内容主要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自己的财物被盗,而拿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物,在这里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例如甲偷了乙的摩托车,乙知道后,在当晚半夜到甲的家中取回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乙似乎构成了盗窃罪,但是从行为的性质上分析,因为摩托车本来就是属于乙的,他只是拿回属于自己的财物罢了,因此乙并不构成盗窃罪,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要件
在客体方面,抢劫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双重性,主要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一方面,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占有权;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的同时,对被害人生命、身体、自由等人身权利都具有危险性,行为人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因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因此,这也是抢劫罪与其他财产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4.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财物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对财物强行非法劫取的行为。对抢劫罪要准确理解,就要对抢劫罪中的“当场”进行辨析,抢劫罪最本质特征就是对被害人当场实施犯罪,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最显著的特点。但是要怎样界定抢劫罪中的“当场”呢?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场”表述为行为人实施行为应该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该“当场”是区别其他财产型犯罪的关键。按照通说的观点,抢劫罪是当着被害人面实施恐吓、威胁的,而且这种恐吓、威胁的内容要当场实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里;而敲诈勒索罪中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做出威胁、恐吓,也可以在事后通过电话、书信的方式转达,以此来实现敲诈勒索的内容;当场取得财物是抢劫罪中的重要一步,而当场取得或者在事后取得财物是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非法可能获得财物两种形式。
二、研究抢劫罪的目的和意义
抢劫罪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开展抢劫罪相关的研究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首先,抢劫罪的研究有利于维护人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安全性。这是因为,国家及社会的主要组成者是公民,只有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得以安全生存,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为社会及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其次,开展抢劫罪的研究,有利于人们增加抢劫罪的了解及认识,从而有利于人们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加强对相应罪行的防范,同时,也可以在罪行处于萌发期时进行杜绝,规范自身的行为。
此外,本文还开展了抢劫罪行的加重组成情况,在抢劫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加重危害更大,同时,本文还采用发展的观点分析了抢劫罪的转化及演变问题,不管是着眼于理论还是实际,这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开展抢劫罪的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最后,本文中还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抢劫罪的几个理论问题,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对后续的实践进行理论支持,因此,对抢劫罪相关问题开展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及探讨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第三版,2007:1
[2]高明喧、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三版,2008:2-3.
作者简介:
马泉(1991.05~),男,山东淄博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抢劫罪;暴力行为;入户;交通工具;持枪
一、抢劫罪的概述
(一)抢劫罪的概念
对于抢劫罪的研究,有很长的一段历史过程。它的定义在我国《刑法》第263条中规定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近些年来,许多刑法专家、学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太过简单,因此,他们尝试利用学理定义来重新定义抢劫罪。定义过程如下:以强行非法的手段,比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来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而且使财产看管人或所有人无法抗拒的行为称为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素
近些年来,对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质疑此起彼伏,尤其是刑法界人士对此争论讨论的更加激烈。争论的主题是对犯罪构成的要件包含哪些。现今的说法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下面就四要件说进行概述。
1.主体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这是对抢劫罪的一般主体的规定,在此需要强调一下,抢劫罪中的主体并不是年满16周岁,因为抢劫罪属于财产型犯罪中比较严重的暴力性犯罪,针对此现象,在我刑法中,抢劫罪的主体的范围被扩大,法律规定自然人只要年满14周岁,并且能够担当刑事责任,如果实施了抢劫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两方面的特点:直接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明知道抢劫行为是犯法的,会对他人人身与财产的造成危害,并且有意为而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故意内容主要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自己的财物被盗,而拿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物,在这里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例如甲偷了乙的摩托车,乙知道后,在当晚半夜到甲的家中取回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乙似乎构成了盗窃罪,但是从行为的性质上分析,因为摩托车本来就是属于乙的,他只是拿回属于自己的财物罢了,因此乙并不构成盗窃罪,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要件
在客体方面,抢劫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双重性,主要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一方面,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占有权;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的同时,对被害人生命、身体、自由等人身权利都具有危险性,行为人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因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因此,这也是抢劫罪与其他财产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4.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财物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对财物强行非法劫取的行为。对抢劫罪要准确理解,就要对抢劫罪中的“当场”进行辨析,抢劫罪最本质特征就是对被害人当场实施犯罪,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最显著的特点。但是要怎样界定抢劫罪中的“当场”呢?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场”表述为行为人实施行为应该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该“当场”是区别其他财产型犯罪的关键。按照通说的观点,抢劫罪是当着被害人面实施恐吓、威胁的,而且这种恐吓、威胁的内容要当场实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里;而敲诈勒索罪中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做出威胁、恐吓,也可以在事后通过电话、书信的方式转达,以此来实现敲诈勒索的内容;当场取得财物是抢劫罪中的重要一步,而当场取得或者在事后取得财物是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非法可能获得财物两种形式。
二、研究抢劫罪的目的和意义
抢劫罪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开展抢劫罪相关的研究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首先,抢劫罪的研究有利于维护人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安全性。这是因为,国家及社会的主要组成者是公民,只有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得以安全生存,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为社会及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其次,开展抢劫罪的研究,有利于人们增加抢劫罪的了解及认识,从而有利于人们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加强对相应罪行的防范,同时,也可以在罪行处于萌发期时进行杜绝,规范自身的行为。
此外,本文还开展了抢劫罪行的加重组成情况,在抢劫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加重危害更大,同时,本文还采用发展的观点分析了抢劫罪的转化及演变问题,不管是着眼于理论还是实际,这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开展抢劫罪的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最后,本文中还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抢劫罪的几个理论问题,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对后续的实践进行理论支持,因此,对抢劫罪相关问题开展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及探讨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第三版,2007:1
[2]高明喧、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三版,2008:2-3.
作者简介:
马泉(1991.05~),男,山东淄博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