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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税收法定主义以及税法财政目的之压力,诸多国家对于税务仲裁解决税务争议仍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税务仲裁并不独立的法律地位,瑕疵税务仲裁协议在税务争议中的制度土壤以及税务仲裁对仲裁庭的完美追求等因素更使税务仲裁解决税务争议步履维艰。但现代行政法平衡论的引入,与仲裁的契约本质不断吻合,纳税人权利勃兴进一步加剧了此种融合,使税务仲裁的推广不再有理论障碍。美国利用税务仲裁解决税务争议的成功税务实践,为税务法院第124号条例所证明。也同时预示着税务仲裁的春天不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