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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是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公证制度的预防纠纷和优势可以弥补我国现行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但针对究竟该以何种形式将公证制度合理引入的问题,相比学界中一律强制公证的观点,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公证程序更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公证的作用,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的高效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