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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收入差距扩大已成为经济发展失衡突出的矛盾之一,而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方面较流转税作用更为明显,成为缩小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手段。经过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个税改革成为社会的焦点,尤其是对免征额的关注。
【关键词】个税改革;收入分配;免征额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一)建国初期阶段
建国初到1980年之前我国的税制涉及个人所得,但并未真正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但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所以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都没有开征。
(二)改革开放初期阶段
在改革开放后的税制改革当中,开征个人所得税是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的。1980-1986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三部税收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后,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在1993年,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1999年第二次修正。
(三)进一步发展阶段
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税制改革。一方面,个税免征额不断提高,从每月 800 元到每月 1600 元,再从每月 1600 元到 每月 2000 元起征,另一方面,2006 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使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方向及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上都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二、对此次个税提高免征额的简单分析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透露,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话题已列入国务院的议事日程,于3月2日讨论,并称“这是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而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李勇表示,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已没有悬念。有评论指出,这是中国高层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首次就个税调整做出明确表态,体现了对收入公平问题的高度重视。因而,关于上调个税免征额的话题引发大家热议。
对此,我认为,提高个税免征额势在必行。近几年,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每个家庭都得多支出几百元应付日常的生活,对相对富有的家庭还不能构成威胁,但对中下层收入者们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保持固定的水平一成不变,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税收格局。全国人大代表张复明表示,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通过个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让人们对收入有着良好预期,才能把笼子里的储蓄放出来,这是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那么,个税免征额应该调整多少才合适呢?
对于今天的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吃饭、居住就是最基本的民生需要。政府征税不应剥夺人民维持基本生计的财产权利,具体到个税,至少不能征到劳动者辛苦工作二三十年还买不起一套自己居住的房子的程度,不能征到连个孩子都养不活、教育不起的程度,不能征到社会低收入群体连过日子都艰难的程度。
个税免征额的确定,除了要考虑上述所说的,还应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个税“一刀切”来确定免征额,难免有些不合理。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居民为维持工作、生活的消费支出也越高,在这些地区,免征额应设计的较高一些,这样才较为合理。
三、对个税税制改革的完善
个税免征额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否只要调整免征额就足够了呢?“如果其他条件不改变而只提高免征额,将是很坏的结果”,12月19日在人民大会堂进行“2010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中国财务价值领军人物等奖项颁奖典礼暨第七届中国企业经营与财务战略管理高峰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我认为,个税税制改革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当扩宽税基。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是我国目前经济问题中的核心问题,要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调整作用,就要扩大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的比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增长迅速,居民收入形式愈加多元化,这些都为扩宽税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此,在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扩宽税基是一项重要内容,应该分步骤分阶段的进行。
第二,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税率级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被普遍认为级距过多,不能有效调控高收入者,而且对工薪所得实行45%的边际税率确实过高,缺乏实际意义,而且9级超额累进在计算上也太过麻烦。既然如此,不如把边际税率降下来,让它回到可操作的层面上。我认为,将现行的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至25%左右,同时将税率级差调整至四五级。
第三,逐步实现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纳税模式。人们的消费、储蓄、投资等活动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人们的大部分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公民个人与组成家庭后,有着明显的差异,例如相同收入的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单身,另一个需要扶养孩子,扶养孩子的人实际收入水平就会低于另一个人,但他们却支付同等的税额,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确定免征额的时候,应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第四,加快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演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采用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年收入低于12万元的纳税人采用分类征收方式,而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改革已经走出了第一步,未来应该加快由分类征收模式向综合征收模式的转化,因为只有综合征收模式才能从本质上调节由资本项目收入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五,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当前个税征管中存在的漏洞都给个税税款的征缴带来了很大的问题,这决定了我国要进一步推进个税的改革必须加强税收征管。我国税法对于偷漏税行为处罚相对宽容,纵容了偷漏税行为,增加了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对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分有利的社会环境。
【參考文献】
[1]李炜光,《李炜光说财税》,2010.06
[2]赵仑,《财政税权制度改革研究》,2010.01
[3]樊勇,《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2009.05
[4]张艳艳,浅析我国个税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09
[5]毛明福,目前个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刍议,法制与社会,2010.06
【关键词】个税改革;收入分配;免征额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一)建国初期阶段
建国初到1980年之前我国的税制涉及个人所得,但并未真正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但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所以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都没有开征。
(二)改革开放初期阶段
在改革开放后的税制改革当中,开征个人所得税是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的。1980-1986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三部税收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后,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在1993年,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1999年第二次修正。
(三)进一步发展阶段
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税制改革。一方面,个税免征额不断提高,从每月 800 元到每月 1600 元,再从每月 1600 元到 每月 2000 元起征,另一方面,2006 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使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方向及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上都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二、对此次个税提高免征额的简单分析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透露,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话题已列入国务院的议事日程,于3月2日讨论,并称“这是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而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李勇表示,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已没有悬念。有评论指出,这是中国高层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首次就个税调整做出明确表态,体现了对收入公平问题的高度重视。因而,关于上调个税免征额的话题引发大家热议。
对此,我认为,提高个税免征额势在必行。近几年,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每个家庭都得多支出几百元应付日常的生活,对相对富有的家庭还不能构成威胁,但对中下层收入者们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保持固定的水平一成不变,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税收格局。全国人大代表张复明表示,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通过个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让人们对收入有着良好预期,才能把笼子里的储蓄放出来,这是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那么,个税免征额应该调整多少才合适呢?
对于今天的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吃饭、居住就是最基本的民生需要。政府征税不应剥夺人民维持基本生计的财产权利,具体到个税,至少不能征到劳动者辛苦工作二三十年还买不起一套自己居住的房子的程度,不能征到连个孩子都养不活、教育不起的程度,不能征到社会低收入群体连过日子都艰难的程度。
个税免征额的确定,除了要考虑上述所说的,还应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个税“一刀切”来确定免征额,难免有些不合理。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居民为维持工作、生活的消费支出也越高,在这些地区,免征额应设计的较高一些,这样才较为合理。
三、对个税税制改革的完善
个税免征额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否只要调整免征额就足够了呢?“如果其他条件不改变而只提高免征额,将是很坏的结果”,12月19日在人民大会堂进行“2010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中国财务价值领军人物等奖项颁奖典礼暨第七届中国企业经营与财务战略管理高峰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我认为,个税税制改革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当扩宽税基。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是我国目前经济问题中的核心问题,要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调整作用,就要扩大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的比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增长迅速,居民收入形式愈加多元化,这些都为扩宽税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此,在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扩宽税基是一项重要内容,应该分步骤分阶段的进行。
第二,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税率级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被普遍认为级距过多,不能有效调控高收入者,而且对工薪所得实行45%的边际税率确实过高,缺乏实际意义,而且9级超额累进在计算上也太过麻烦。既然如此,不如把边际税率降下来,让它回到可操作的层面上。我认为,将现行的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至25%左右,同时将税率级差调整至四五级。
第三,逐步实现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纳税模式。人们的消费、储蓄、投资等活动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人们的大部分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公民个人与组成家庭后,有着明显的差异,例如相同收入的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单身,另一个需要扶养孩子,扶养孩子的人实际收入水平就会低于另一个人,但他们却支付同等的税额,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确定免征额的时候,应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第四,加快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演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采用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年收入低于12万元的纳税人采用分类征收方式,而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改革已经走出了第一步,未来应该加快由分类征收模式向综合征收模式的转化,因为只有综合征收模式才能从本质上调节由资本项目收入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五,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当前个税征管中存在的漏洞都给个税税款的征缴带来了很大的问题,这决定了我国要进一步推进个税的改革必须加强税收征管。我国税法对于偷漏税行为处罚相对宽容,纵容了偷漏税行为,增加了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对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分有利的社会环境。
【參考文献】
[1]李炜光,《李炜光说财税》,2010.06
[2]赵仑,《财政税权制度改革研究》,2010.01
[3]樊勇,《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2009.05
[4]张艳艳,浅析我国个税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09
[5]毛明福,目前个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刍议,法制与社会,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