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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3日.下岗职工刘某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筹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刘某曾经于2000年从事个体经营.于2001年10月后来再经营。2002年刘某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又重操旧业。根据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2002年6月30日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属再就业的扶持对象。所以.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刘某不服.于2005年2月25日书面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因刘某两个月税款末缴而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