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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SWOT分析,阐述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优势、劣质、机会和威胁,并最终给出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必要性和策略。
关键词:未上市 国有金融 长期激励
2008年,当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时,金融上市企业高管的巨额薪酬成了市场的焦点,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限薪举措的出台,这些举措直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但市场上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呼声——限薪不如长期激励。对于上市金融控股企业来说,长期激励在2008年已被叫停,但随时可能开闸,开闸后上市公司有规范的制度及成熟的案例可以遵循;但对于未上市国有金融公司来说,在没有相应政策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实施长期激励?如何实施?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SWOT分析,来阐述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优势、劣质、机会和威胁,并最终给出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必要性和策略。
一、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通过对企业内外部条件各方面内容进行综合和概括,进而分析企业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的一种方法。
由于未上市金融企业在实施长期激励时,也会存在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且面临政策和市场的机会、威胁。因此,在这里借用SWOT分析法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进行分析。
(一)优势
1.实施长期激励可以将经营管理层的利益与国有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长期激励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制度”,它能够对激励人员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提高他们的工作绩效,而管理层绩效的改善将使企业整体的绩效得到提升,以此解决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2.实施长期激励可以避免短期激励带来的企业利益短期化的弊病。在现行国有金融企业中薪酬主要是由固定工资、福利性收入和绩效奖金组成,绩效奖金只与当年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有关,与企业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无关。因此决策者在做重大决定时,往往会从短期利益出发,考虑自身在任期间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企业长期经济效益。而长期激励将管理层以及核心员工的长期收入与企业未来若干年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可以有效避免决策者短期行为。
3.长期激励可以使企业的薪酬具有竞争力,能够保留和激励员工,同时能够吸引外部人才。长期激励属于留住核心员工的“金手铐”之一,可以增大员工离职成本,留住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同时,长期激励又可以让内部员工看到丰厚的激励收益,向着企业制定的长期发展规划目标迈进。并且,长期激励还有助于吸引外部人才,在金融这个高度依靠高端人才的行业,以高额预期收益获得顶尖级的人才。
(二)劣势
1.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激励,没有相关政策。对于一般的未上市企业,只要股东同意,就可以实施股权激励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这相当于增资扩股。但是,对于国有金融企业来说,如果没有长期激励政策的支持,增资扩股的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公开市场价格,就会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因此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激励的政策缺失,将成为最大的劣势。
2.激励手段受限,导致长期激励的适用范围变窄。对于未上市金融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激励,由于无法得到政策的支持,暂时较难开展权益结算的长期激励,只能开展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激励手段受限,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实施长期激励。例如,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方式适用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就很难使用该种激励方式。
3.个人所得税税赋过重,使激励的效果比上市公司差。根据2009年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三项针对长期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的政策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取得的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但是,非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取得同样的长期激励收益,非上市的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远高于上市公司的员工,其税后收益也就更少,这样势必会降低长期激励的效果。
(三)机会
1.政策性机会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财金[2011]72号)中,已经提到,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到构成,并指出中长期激励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另外,银监会2011年7月25日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这或许意味着国有银行的中长期激励计划将得到开闸。那么,国有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将有机会参照执行。
2.长期激励的效果得到多数企业认可
根据普华永道《2009-2010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现状调查报告》的统计结果,接近70%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长期激励方案实施达到了预期目标,超过25%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方案实施达到了部分目标,仅有不足6%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未达到长期激励方案实施预期目标。
(四)威胁
1.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的产生、退出、责任承担机制没有实行市场化,许多高管都保留着政府的干部身份。身份没有市场化、约束机制没有市场化,却拿市场化薪酬,监管当局认为这对于其他干部来说是一种不公平。一定要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身份进行改革,产生机制、退出机制、责任承担机制要市场化,还要实行高管任职与薪酬的合同化,这样才有利于化解“金融高管是一种政治待遇”的误解。
2.部分金融企业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薪酬委员会没有独立性或者独立董事根本就不独立,造成经营管理层自己决定自己的薪酬水平和长期激励,缺乏社会监督。在这方面,实施长期激励的企业要加强公司治理层面的措施,严格执行股东批准、详细报告与公开披露的规定,让整个市场对实施长期激励的企业进行监管,形成公平的市场薪酬制度。
二、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必要性
(一)人才竞争的加剧,促使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
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职业稳定性相对更强,员工的流动性也较小。但随着金融市场多元化格局不断完善,对于金融人才的竞争将不断加剧。一方面,随着金融企业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尤其是部分上市金融企业薪酬制度逐步趋向市场化,业务提成、绩效奖金增长较快,以及部分上市非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行长期激励机制,使得这些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及业务骨干的薪酬水平远高于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同层级人员的薪酬,这种高收入形成了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人才的吸引。
从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中,我们可以对金融业悬殊的薪酬差距窥豹一斑。2010年,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年薪100.8万元,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99.1万元,交行董事长胡怀邦98.93万元,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95.9万元,农行董事长项俊波93.5万元,5位董事长年薪的总和也不敌深发展董事长肖遂宁(825万元)或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715.48万元)一人的薪酬。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无论规模和盈利水平,都远超过股份制银行,但高管薪酬却难以与之抗衡。
而且随着新机构的陆续涌现以及现有机构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人才的培养无法迅速跟上,自然把竞争的焦点集中到了存量人才上,因而金融企业间对人才的挖角也必将愈演愈烈。
另一方面,民营金融企业迅速崛起,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货币经纪公司等,该类公司虽然没有银监局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其从事的业务性质属于金融领域,部分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同,部分公司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或为其提供服务。因此,该类公司在创立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对金融人才趋之若鹜,给予高职位、高薪甚至直接给予公司股份,这必将对现有的金融人才形成新的争夺,而非上市金融企业承受的压力会更大。
作为一个“牌照”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有进入的特许门槛,其产品和服务价格被高度管制,利润有垄断性,而这又是一个高度依赖人力资本尤其是智力资本的行业,需要最聪明的经理人。因此,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在面对人才的激烈竞争中,必须要改革现有的薪酬制度,启动长期激励计划,留住人才的同时,提高企业的创利能力及长期发展的能力。
(二)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现有的薪酬体系无法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改革薪酬体系、推出长期激励措施势在必行
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分配方式单一,薪酬激励主要依赖于奖金和绩效工资。但是干好干坏,奖金差距拉不开;企业效益好与差的年份绩效工资也相差无几,这样的奖金和绩效工资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
在长期激励方案日益推广的背景下,长期激励已作为核心人员薪酬回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激励效果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肯定,因此,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实施长期激励。
三、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策略
(一)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
如前所述,现阶段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可以采用的长期激励方式主要是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和业绩股票,它们的共性是适合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区别在于:
1.股票增值权,对于未上市公司来说,是指企业可以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每股净资产的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给被授权人现金。对于持有大量长期股权投资的个别金融企业,无论主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以往投资的股权分红或权益核算的投资收益都会使每股净资产增加,这种情况下,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是因为激励对象的努力,因此,不适用于股票增值权,或者在计算每股净资产增加值时,剔除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影响。
2.虚拟股票,是指激励对象可根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份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虚拟股票适用于有能力也有意愿每年进行分红的公司。个别金融企业受经济资本、净资本限制或未达到某些监管指标,短期内不能恢复现金分红的,则不适用虚拟股票。
3.业绩股票,对于未上市企业来说,是指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实现了业绩目标后,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增资款,向激励对象进行增资,使激励对象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业绩股票的增加会改变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由于业绩股票的出现导致国有股权丧失绝对控股地位的,基本不适用。
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要符合金融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才能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长期激励范围不能过宽,范围过宽将成为变相的福利,起不到激励应有的效果。而且,长期激励费用会对损益产生显著的影响,一定要选择对企业发展有关键影响力的核心人员,使激励产生的效益能够远远大于激励的费用。
另一方面,激励的范围也不能过窄,不仅要包括高管,还要包括核心部门的中层干部和核心业务人员,将对企业业绩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均作为激励对象。
(三)授予数量的确定
在确定对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时,应综合考虑非上市国有金融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工资总额及结构。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总额(包含长期激励收益在内)不应超过中央及各省制定的《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应充分考虑其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其薪酬总额,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激励对象,可以通过长期激励授予数量的增加,使其薪酬总额高于企业负责人。
由于长期激励是否可达到行权条件,具有众多不确定性,因此,应合理确定长期激励收益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比例过小,起不到激励作用;比例过大,在无法行权时又会使激励对象原有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无法得到保障,挫伤其积极性。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未上市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有必要参照执行。
(四)业绩目标的设定
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因此,业绩指标设定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是否能够被授予长期激励,以及是否能行权,并从中获得收益。指标设定不当,如设定过松或过紧的指标,都会导致激励计划的失败。金融企业的业绩指标由于受经济周期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不能简单设定为比上年或比基准年份上涨多少,而要与行业内同类企业相比,以净利润、经济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资产规模、不良资产比例等项目的综合排名作为长期激励实施的条件。
(五)长期激励的时间要素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长期激励的时间有所限制,如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等。
对于未上市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行长期激励,时间上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应把握一个原则,长期激励是要避免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促进企业长期高速发展,因此,有效期及限制期不能过短。至于多少年合适,要根据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每个企业经营班子的任期、核心人才提拔的平均年限等来合理确定,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参考文献:
[1]普华永道.2009-2010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现状调查报
告, 2010(4).
[2]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建设—在第五届中国金融改
革高层论坛上的发言,2009(4).
关键词:未上市 国有金融 长期激励
2008年,当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时,金融上市企业高管的巨额薪酬成了市场的焦点,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限薪举措的出台,这些举措直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但市场上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呼声——限薪不如长期激励。对于上市金融控股企业来说,长期激励在2008年已被叫停,但随时可能开闸,开闸后上市公司有规范的制度及成熟的案例可以遵循;但对于未上市国有金融公司来说,在没有相应政策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实施长期激励?如何实施?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SWOT分析,来阐述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优势、劣质、机会和威胁,并最终给出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必要性和策略。
一、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通过对企业内外部条件各方面内容进行综合和概括,进而分析企业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的一种方法。
由于未上市金融企业在实施长期激励时,也会存在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且面临政策和市场的机会、威胁。因此,在这里借用SWOT分析法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进行分析。
(一)优势
1.实施长期激励可以将经营管理层的利益与国有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长期激励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制度”,它能够对激励人员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提高他们的工作绩效,而管理层绩效的改善将使企业整体的绩效得到提升,以此解决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2.实施长期激励可以避免短期激励带来的企业利益短期化的弊病。在现行国有金融企业中薪酬主要是由固定工资、福利性收入和绩效奖金组成,绩效奖金只与当年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有关,与企业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无关。因此决策者在做重大决定时,往往会从短期利益出发,考虑自身在任期间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企业长期经济效益。而长期激励将管理层以及核心员工的长期收入与企业未来若干年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可以有效避免决策者短期行为。
3.长期激励可以使企业的薪酬具有竞争力,能够保留和激励员工,同时能够吸引外部人才。长期激励属于留住核心员工的“金手铐”之一,可以增大员工离职成本,留住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同时,长期激励又可以让内部员工看到丰厚的激励收益,向着企业制定的长期发展规划目标迈进。并且,长期激励还有助于吸引外部人才,在金融这个高度依靠高端人才的行业,以高额预期收益获得顶尖级的人才。
(二)劣势
1.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激励,没有相关政策。对于一般的未上市企业,只要股东同意,就可以实施股权激励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这相当于增资扩股。但是,对于国有金融企业来说,如果没有长期激励政策的支持,增资扩股的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公开市场价格,就会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因此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激励的政策缺失,将成为最大的劣势。
2.激励手段受限,导致长期激励的适用范围变窄。对于未上市金融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激励,由于无法得到政策的支持,暂时较难开展权益结算的长期激励,只能开展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激励手段受限,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实施长期激励。例如,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方式适用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就很难使用该种激励方式。
3.个人所得税税赋过重,使激励的效果比上市公司差。根据2009年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三项针对长期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的政策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取得的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但是,非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取得同样的长期激励收益,非上市的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远高于上市公司的员工,其税后收益也就更少,这样势必会降低长期激励的效果。
(三)机会
1.政策性机会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财金[2011]72号)中,已经提到,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到构成,并指出中长期激励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另外,银监会2011年7月25日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这或许意味着国有银行的中长期激励计划将得到开闸。那么,国有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将有机会参照执行。
2.长期激励的效果得到多数企业认可
根据普华永道《2009-2010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现状调查报告》的统计结果,接近70%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长期激励方案实施达到了预期目标,超过25%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方案实施达到了部分目标,仅有不足6%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未达到长期激励方案实施预期目标。
(四)威胁
1.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的产生、退出、责任承担机制没有实行市场化,许多高管都保留着政府的干部身份。身份没有市场化、约束机制没有市场化,却拿市场化薪酬,监管当局认为这对于其他干部来说是一种不公平。一定要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身份进行改革,产生机制、退出机制、责任承担机制要市场化,还要实行高管任职与薪酬的合同化,这样才有利于化解“金融高管是一种政治待遇”的误解。
2.部分金融企业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薪酬委员会没有独立性或者独立董事根本就不独立,造成经营管理层自己决定自己的薪酬水平和长期激励,缺乏社会监督。在这方面,实施长期激励的企业要加强公司治理层面的措施,严格执行股东批准、详细报告与公开披露的规定,让整个市场对实施长期激励的企业进行监管,形成公平的市场薪酬制度。
二、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必要性
(一)人才竞争的加剧,促使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
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职业稳定性相对更强,员工的流动性也较小。但随着金融市场多元化格局不断完善,对于金融人才的竞争将不断加剧。一方面,随着金融企业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尤其是部分上市金融企业薪酬制度逐步趋向市场化,业务提成、绩效奖金增长较快,以及部分上市非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行长期激励机制,使得这些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及业务骨干的薪酬水平远高于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同层级人员的薪酬,这种高收入形成了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人才的吸引。
从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中,我们可以对金融业悬殊的薪酬差距窥豹一斑。2010年,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年薪100.8万元,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99.1万元,交行董事长胡怀邦98.93万元,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95.9万元,农行董事长项俊波93.5万元,5位董事长年薪的总和也不敌深发展董事长肖遂宁(825万元)或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715.48万元)一人的薪酬。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无论规模和盈利水平,都远超过股份制银行,但高管薪酬却难以与之抗衡。
而且随着新机构的陆续涌现以及现有机构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人才的培养无法迅速跟上,自然把竞争的焦点集中到了存量人才上,因而金融企业间对人才的挖角也必将愈演愈烈。
另一方面,民营金融企业迅速崛起,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货币经纪公司等,该类公司虽然没有银监局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其从事的业务性质属于金融领域,部分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同,部分公司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或为其提供服务。因此,该类公司在创立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对金融人才趋之若鹜,给予高职位、高薪甚至直接给予公司股份,这必将对现有的金融人才形成新的争夺,而非上市金融企业承受的压力会更大。
作为一个“牌照”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有进入的特许门槛,其产品和服务价格被高度管制,利润有垄断性,而这又是一个高度依赖人力资本尤其是智力资本的行业,需要最聪明的经理人。因此,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在面对人才的激烈竞争中,必须要改革现有的薪酬制度,启动长期激励计划,留住人才的同时,提高企业的创利能力及长期发展的能力。
(二)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现有的薪酬体系无法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改革薪酬体系、推出长期激励措施势在必行
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分配方式单一,薪酬激励主要依赖于奖金和绩效工资。但是干好干坏,奖金差距拉不开;企业效益好与差的年份绩效工资也相差无几,这样的奖金和绩效工资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
在长期激励方案日益推广的背景下,长期激励已作为核心人员薪酬回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激励效果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肯定,因此,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实施长期激励。
三、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策略
(一)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
如前所述,现阶段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可以采用的长期激励方式主要是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和业绩股票,它们的共性是适合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区别在于:
1.股票增值权,对于未上市公司来说,是指企业可以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每股净资产的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给被授权人现金。对于持有大量长期股权投资的个别金融企业,无论主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以往投资的股权分红或权益核算的投资收益都会使每股净资产增加,这种情况下,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是因为激励对象的努力,因此,不适用于股票增值权,或者在计算每股净资产增加值时,剔除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影响。
2.虚拟股票,是指激励对象可根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份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虚拟股票适用于有能力也有意愿每年进行分红的公司。个别金融企业受经济资本、净资本限制或未达到某些监管指标,短期内不能恢复现金分红的,则不适用虚拟股票。
3.业绩股票,对于未上市企业来说,是指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实现了业绩目标后,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增资款,向激励对象进行增资,使激励对象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业绩股票的增加会改变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由于业绩股票的出现导致国有股权丧失绝对控股地位的,基本不适用。
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要符合金融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才能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长期激励范围不能过宽,范围过宽将成为变相的福利,起不到激励应有的效果。而且,长期激励费用会对损益产生显著的影响,一定要选择对企业发展有关键影响力的核心人员,使激励产生的效益能够远远大于激励的费用。
另一方面,激励的范围也不能过窄,不仅要包括高管,还要包括核心部门的中层干部和核心业务人员,将对企业业绩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均作为激励对象。
(三)授予数量的确定
在确定对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时,应综合考虑非上市国有金融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工资总额及结构。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总额(包含长期激励收益在内)不应超过中央及各省制定的《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应充分考虑其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其薪酬总额,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激励对象,可以通过长期激励授予数量的增加,使其薪酬总额高于企业负责人。
由于长期激励是否可达到行权条件,具有众多不确定性,因此,应合理确定长期激励收益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比例过小,起不到激励作用;比例过大,在无法行权时又会使激励对象原有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无法得到保障,挫伤其积极性。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未上市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有必要参照执行。
(四)业绩目标的设定
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因此,业绩指标设定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是否能够被授予长期激励,以及是否能行权,并从中获得收益。指标设定不当,如设定过松或过紧的指标,都会导致激励计划的失败。金融企业的业绩指标由于受经济周期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不能简单设定为比上年或比基准年份上涨多少,而要与行业内同类企业相比,以净利润、经济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资产规模、不良资产比例等项目的综合排名作为长期激励实施的条件。
(五)长期激励的时间要素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长期激励的时间有所限制,如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等。
对于未上市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行长期激励,时间上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应把握一个原则,长期激励是要避免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促进企业长期高速发展,因此,有效期及限制期不能过短。至于多少年合适,要根据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每个企业经营班子的任期、核心人才提拔的平均年限等来合理确定,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参考文献:
[1]普华永道.2009-2010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现状调查报
告, 2010(4).
[2]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建设—在第五届中国金融改
革高层论坛上的发言,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