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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给人们的意识形态造成了较大的变化,基于离婚自由权这一法律权限,很多夫妻利用假离婚的方式来绕开法律惩戒,从而达到自身的目的。这一行为不仅会危害到其他主体以及社会的利益,也阻碍了我国婚姻法制的发展。本文结合当今阶段社会上的一些假离婚现象展开了具体分析,研究fir离婚现象的原因以及对应的法律效力,并对如何减少这种现象的产生进行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 假离婚 婚姻法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14
一、当代社会中的假离婚现象剖析
(一)假离婚的概念
假离婚指的是夫妻的某一方或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想法,而是通过这种方式或为了进行诈骗活动而采取的离婚行为。参与假离婚的夫妻,都会基于自由这一借口,利用当前已有的离婚程序来逃避相应的债务或谋取不正当的私人权益。具体来说,假离婚包括通谋离婚以及欺诈离婚这两类。
通谋离婚指的是婚姻的一方为了达到某个目的,夫妻双方对离婚手续进行约定之后,一旦目的达成再复婚。通谋离婚的当事者利用离婚程序来达到相应的目的,诸如多生育子女以及逃债等。
欺诈离婚指的是某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真实目的,利用欺骗的方式与婚姻的另外一方进行先离婚再复婚的行为,从而骗得另一主体同意。对于欺诈离婚的效力,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离婚本身是一种事实的身份行为,是自己的行为意思表示。而身份行为由生活事实和身份行为的表示方式组成,只有身份行为的表示,但欠缺实质的真实意思表示,仍不能使身份关系发生或消灭,认为虚假离婚应为无效或可撤销。
(二)假离婚的特征
一股而言,假离婚的当事主体倘若不存有异议,或存有异议时经过法院等机构的调解就能达成共识。假离异的两方对于彼此情感的破裂不存有异议;对夫妻的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或已约定好处理办法;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不存在争议。在双方陈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缘由时,往往都是以生活方式以及性格等为理由;针对双方的共有财产时,往往会基于老人與孩子等缘由,从而将财产划分给某一方。总的来说,假离异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中某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真实离婚的意图。婚姻关系的解除协议是遵循双方自愿的准则,双方表达的离婚意思需要明确且真实,不能基于其他的目的来进行欺诈。离婚意思的表达是以自愿为前提条件的,不能在欺诈以及胁迫等条件影响下来决定,假离婚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对相关登记机构存有欺诈性。假离婚的双方为了达成这一目的,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机构提供真实的缘由,由于假离婚和我国相关规章体制产生了背离倾向,给婚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碍。
(三)假离婚的分类
1.转移财产,恶意欠债。夫妻某一方由于生产运营不善,欠下巨大的债务。债权人追偿时,为避债而选择离婚,从而按照协议将共同财产分配给另一方。债权人找到债务人之后,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分得共同财产,导致自身有借口无法还款,债权人对其进行起诉时,即便胜诉了也难以实施。
2.骗取房屋拆迁补偿。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在旧城改造以及新城建设的过程中,很多老城的民众需要接受拆迁安置。拆迁补偿政策明确指出,补偿款需要参照户数来发放。部分住户得知这一消息之后,为了骗取更多的补偿款,也会发生假离婚的行为,从而违规谋取私利。
3.骗取低保。依托离婚手续来达成骗取低保的目的。部分三口之家,特别是有一方下岗之后,另一方的工资也十分低,尽管年收入也高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如果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收入的一方当事人抚养孩子,另一方不支付或少支付生活费用,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以低保标准向有关部门申请两个人的低保。
4.逃避计划生育处罚。一直以来,我国都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然而传统的传宗接代思想仍然给人们造成了巨大影响。为了使家庭有男孩,很多家庭都会出现超生的现象,部分夫妻则会先离婚,等孩子成功出生之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5.骗购经济适用房。在当今房价居高不下环境下,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政策。随着城市限价房的规定出台,一些单身提出申请时需要年满30周岁。这正是这一规定,使得很多想要买房的单身人士,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买房,也可能产生为了购买经济房而出现假离婚的行为。
二、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一)合法性解释——协议离婚的形式合法性与公示公信力
协议离婚在基督教文化中被普遍承认,婚姻契约理论为一夫一妻制的协议离婚制度提供了合理依据。由婚姻契约论可知,婚姻是基于稳定的同居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契约,按照契约自由论,婚姻的维持以及解除都需要得到夫妻双方的认可。协议离婚作为国家尊重夫妻双方意愿的一种形式,国家无权干涉夫妻的离婚理由,在该种状况之下,国家相关机构也不会过问夫妻双方的离婚动机。尽管这样为部分人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提供了便利,但倘若离婚的目的以及动机会对离婚效力产生影响时,也会给离婚自由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相关法律存有的漏洞可以理解为法律发展所需要付出的代价,需要依托社会道德来进行协调处理。
(二)非法性解释——很离婚的社会危害性
假离婚的代价是可承受的吗?笔者认为,无论生活中的婚姻状况是多么参差不齐,但婚姻法不应当随波逐流。这并不是说对婚姻有美好的联想,而是说在夫妻之间,婚姻和家庭还应当承担某些抚养、赡养的社会责任。尽管近百年以来,人们更加倾向于将婚姻作为男女主体的私事,但也对自由进行了相应的界定,社会责任并不应该基于私人构建的契约而不存在。离婚往往只会发生于无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会归咎于私人契约带来的影响。强调离婚的自由,就需要在该种状况下,避免情况变得更加糟糕,从而将其理解为一种手段。不管是实现的利益是否具备合法性,假离婚都和离婚预设的前提是背离的,这也意味着可能离婚体制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关键词 假离婚 婚姻法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14
一、当代社会中的假离婚现象剖析
(一)假离婚的概念
假离婚指的是夫妻的某一方或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想法,而是通过这种方式或为了进行诈骗活动而采取的离婚行为。参与假离婚的夫妻,都会基于自由这一借口,利用当前已有的离婚程序来逃避相应的债务或谋取不正当的私人权益。具体来说,假离婚包括通谋离婚以及欺诈离婚这两类。
通谋离婚指的是婚姻的一方为了达到某个目的,夫妻双方对离婚手续进行约定之后,一旦目的达成再复婚。通谋离婚的当事者利用离婚程序来达到相应的目的,诸如多生育子女以及逃债等。
欺诈离婚指的是某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真实目的,利用欺骗的方式与婚姻的另外一方进行先离婚再复婚的行为,从而骗得另一主体同意。对于欺诈离婚的效力,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离婚本身是一种事实的身份行为,是自己的行为意思表示。而身份行为由生活事实和身份行为的表示方式组成,只有身份行为的表示,但欠缺实质的真实意思表示,仍不能使身份关系发生或消灭,认为虚假离婚应为无效或可撤销。
(二)假离婚的特征
一股而言,假离婚的当事主体倘若不存有异议,或存有异议时经过法院等机构的调解就能达成共识。假离异的两方对于彼此情感的破裂不存有异议;对夫妻的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或已约定好处理办法;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不存在争议。在双方陈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缘由时,往往都是以生活方式以及性格等为理由;针对双方的共有财产时,往往会基于老人與孩子等缘由,从而将财产划分给某一方。总的来说,假离异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中某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真实离婚的意图。婚姻关系的解除协议是遵循双方自愿的准则,双方表达的离婚意思需要明确且真实,不能基于其他的目的来进行欺诈。离婚意思的表达是以自愿为前提条件的,不能在欺诈以及胁迫等条件影响下来决定,假离婚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对相关登记机构存有欺诈性。假离婚的双方为了达成这一目的,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机构提供真实的缘由,由于假离婚和我国相关规章体制产生了背离倾向,给婚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碍。
(三)假离婚的分类
1.转移财产,恶意欠债。夫妻某一方由于生产运营不善,欠下巨大的债务。债权人追偿时,为避债而选择离婚,从而按照协议将共同财产分配给另一方。债权人找到债务人之后,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分得共同财产,导致自身有借口无法还款,债权人对其进行起诉时,即便胜诉了也难以实施。
2.骗取房屋拆迁补偿。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在旧城改造以及新城建设的过程中,很多老城的民众需要接受拆迁安置。拆迁补偿政策明确指出,补偿款需要参照户数来发放。部分住户得知这一消息之后,为了骗取更多的补偿款,也会发生假离婚的行为,从而违规谋取私利。
3.骗取低保。依托离婚手续来达成骗取低保的目的。部分三口之家,特别是有一方下岗之后,另一方的工资也十分低,尽管年收入也高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如果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收入的一方当事人抚养孩子,另一方不支付或少支付生活费用,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以低保标准向有关部门申请两个人的低保。
4.逃避计划生育处罚。一直以来,我国都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然而传统的传宗接代思想仍然给人们造成了巨大影响。为了使家庭有男孩,很多家庭都会出现超生的现象,部分夫妻则会先离婚,等孩子成功出生之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5.骗购经济适用房。在当今房价居高不下环境下,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政策。随着城市限价房的规定出台,一些单身提出申请时需要年满30周岁。这正是这一规定,使得很多想要买房的单身人士,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买房,也可能产生为了购买经济房而出现假离婚的行为。
二、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一)合法性解释——协议离婚的形式合法性与公示公信力
协议离婚在基督教文化中被普遍承认,婚姻契约理论为一夫一妻制的协议离婚制度提供了合理依据。由婚姻契约论可知,婚姻是基于稳定的同居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契约,按照契约自由论,婚姻的维持以及解除都需要得到夫妻双方的认可。协议离婚作为国家尊重夫妻双方意愿的一种形式,国家无权干涉夫妻的离婚理由,在该种状况之下,国家相关机构也不会过问夫妻双方的离婚动机。尽管这样为部分人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提供了便利,但倘若离婚的目的以及动机会对离婚效力产生影响时,也会给离婚自由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相关法律存有的漏洞可以理解为法律发展所需要付出的代价,需要依托社会道德来进行协调处理。
(二)非法性解释——很离婚的社会危害性
假离婚的代价是可承受的吗?笔者认为,无论生活中的婚姻状况是多么参差不齐,但婚姻法不应当随波逐流。这并不是说对婚姻有美好的联想,而是说在夫妻之间,婚姻和家庭还应当承担某些抚养、赡养的社会责任。尽管近百年以来,人们更加倾向于将婚姻作为男女主体的私事,但也对自由进行了相应的界定,社会责任并不应该基于私人构建的契约而不存在。离婚往往只会发生于无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会归咎于私人契约带来的影响。强调离婚的自由,就需要在该种状况下,避免情况变得更加糟糕,从而将其理解为一种手段。不管是实现的利益是否具备合法性,假离婚都和离婚预设的前提是背离的,这也意味着可能离婚体制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