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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是指人类社会的情感交际活动和互惠互助活动。通常情况下,情谊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之效果意思,故部分观点认为其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而属于道德和伦理的调整范围。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观之,情谊行为并不完全等同于道德行为,也不一定不会引起法律后果,如情谊行为引起的合理信赖保护与侵权责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情谊行为的相关制度与判例中可以发现,法律会介入情谊行为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而这种介入有别于其对法律行为的介入,法律对情谊行为的介入有相应的限度。若能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