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工与城市发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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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国常年进城务工人员人数约达1.4亿,占全国9亿农民的15.5%。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不是可有可无的边缘人,而是城市发展的同行者,是促进城乡良性互动最具潜力的人力资本。他们的利益也是城市利益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可分割。他们向往城市的现代化生活,更企盼得到社会公正、平等的承认与尊重。从谋求生存的物质诉求,到追求平等的精神诉求,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农民工”的精神诉求能否得以实现,直接关系到十七大提出的“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目标的实现。
  
  扩大农民工与城市的“焊接面”
  
  农民工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农民工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这样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民生、民权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切实得到保障,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和法律的全民性、公正性。
  劳动保障部的田成平部长在十七大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广大农民工在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当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也为我们的城市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广大农民工进城务工以后所碰到的各种困难去年已经专门为此下发了国务院的5号文件,就是要解决农民工所面临的若干项具体问题。
  农民工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全国各地为农民工也为自己的城市,出台了有关政策,做出了可喜的探索。
  在住房方面,福州、厦门两地已经率先一步,把外来务工者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上海市有关部门表示,在2010年之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北京市副市长陈刚表示,外来务工人群和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也将纳入住房保障规划。
  在社会基本保障体系方面,深圳已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农民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的途径,实施农民工融入深圳社会计划;继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之后,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农民工健康生存权益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以妥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各省都有新的举措。
  关于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教育部高度重视。据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介绍: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解决各地农民工子女上学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把流动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纳入到自己的教学规划中,指导和督促各地学校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流动人口的材料;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流动人口子女的上学问题纳入到社会发展规划中,作为它的一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等等。同时各省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如果说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并获得报酬,使其与城市有了一个基本焊接点的话,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在内的基本社会保障当中,实际就是通过扩大对农民工的保障范围方式,使其与城市之间的焊接点扩大为焊接面,而这样一种交融面的扩大不但意味着农民工能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更意味着他们融入城市能力的提高与机会的扩展。
  
  让法律为农民工挺起腰杆
  
  农民工的权利平等问题,是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城乡平等、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平等的问题。而要想权利平等,首先必须实现人格平等;要想实现农民工和其他群体之间的人格平等,必须首先实现农民工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社会真正的公正和希望所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报酬权益的法规政策。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在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3次发文,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全面清查,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各地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指示精神,采取多项措施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设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都可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童工请求依法保护以及因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法律事项向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近日从乐山市传来消息说:沐川县司法部门精心打造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深入乡镇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印制“农民工法律援助卡”,将法律援助范围、申请程序、咨询电话等内容印制在援助卡上,由各乡镇司法所发放给即将外出的农民工,他们外出后一旦遇到困难,即可按卡上的联系方式申请法律援助。有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卡”作后盾,农民工不再缩手缩脚,而是挺起腰杆“闯”天下。
  
  不能让农民工政策成为“变形金刚”
  
  中国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洪远在谈到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时说:中国政府现有的政策对目前农民外出务工遇到的问题,能够想到的,能够感受到的,都已经覆盖了。但现在看来,落实的情况不太好。可以说,涉及农民工核心的东西,就在于“落实”,不能只停留在文件、会议和号召上。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形”。
  国家三令五申不能欠发或扣发农民工工资,有关部门还到建设工地等实地访问,督促相关单位不能欠发工资。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克扣工资情况仍在存在。比如,有的雇主采用“试工”的办法来规避不能欠发工资的规定。在3个月试工期内,只管吃住,没有工资。虽然《劳动法》规定试工期应该发工资,但由于农民工不了解或者急于得到工作,往往使这样的违法行为有机可乘。
  有关政策规定,针对农民工的收费应减了又减,少了又少。比如城市增容费等许多不合理收费都已经明令取消。但有的地方办理证件时,改向用工单位收取费用。用工单位则随后便将这些费用从农民工的工资里扣除……按规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应纳入城市政府的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但实际上教育部门仍然向农民工子女收“借读费”。政府对农民工培训进行补助。根据政策,政府按一个机构培训的农民工数量给予补贴。但实际执行中,有的培训机构假造培训名册领取政府补贴。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在政策衔接存在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就有很大差别。有时候出现空挡了,农民工两头都拿不到。
  在谈到怎样才能克服这些“变形”时,宋洪远说:在政策设计上,需要重点考虑几个问题。首先,城市住房制度是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一个必要条件,其核心在于供应“廉租房”。其次,要进一步扩大就业竞争。在招工方面,优先考虑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做法值得商榷。再次,社保政策应更多考虑统一和落实的问题。此外,户籍制度仍然在教育、买房等问题上影响农民工进城,应该着重对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制度进行改革。
  在政策执行上,一是不能让监管部门自己监督自己,二是提倡中介组织的介入。比如实行交叉检查机制,在不同部门,如劳动部、农业部、教育部之间,实行交叉监督。不同地区之间也可以推行交叉监督。从国外经验来看,由第三方,人大政协或民间机构监督比较好。
  在谈到农民工问题对今日中国的意义时,宋洪远说:农民工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系到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方向和模式。农民工转移的数量和速度,直接影响到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方向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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