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量刑制度的理解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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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法主要研究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对于刑罚的研究离不开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量刑幅度适用的探讨。因此,犯罪事实与法定量刑幅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量刑制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以及如何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合理的量刑幅度;并在此基础上,以法定刑为基础,根据量刑情节合理的调整量刑幅度,最后确定宣告刑。我国的量刑制度有合理的根据,但也有其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参考美国《哥伦比亚高级法院自愿适用量刑指南》的前提下,以盗窃罪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量刑根据和情节进行合理的分析比较。
  关键词犯罪事实 量刑幅度 量刑情节 宣告刑
  作者简介:白星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19-02
  
  一、犯罪事实对量刑的影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定罪和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规制我国量刑制度的重要根据。“以事实为依据”指的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定性和定量。那么就应该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应根据哪些犯罪事实进行定罪和定量。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事实并不完全是影响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的事实。笔者认为可以做出如下划分:(1)定罪事实,即反映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此构成要件事实并非要求是具体事实,只要是据此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抽象事实即可。(2)量刑事实,即能够影响该犯罪行为刑罚轻重的标准事实。该事实是具体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应该判处何种等级刑罚的具体标准事实,既包括确定法定刑的基本量刑事实,又包括影响宣告刑的其他量刑事实。例如,行为人盗窃了七千元钱的事实,那么七千元的情节事实就是确定法定刑的基本量刑事实:而他有自首的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事实,那么自首的情节事实就是影响宣告刑的其他量刑事实。(3)其他事实,即既不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也不影响犯罪行为定量的事实。该种事实是与犯罪行为不可分离的、但不是犯罪构成和刑罚裁量所考虑的事实。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大多数犯罪不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只有少数犯罪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但那不是对时间地点的要求,而是对行为本身的要求,或者说是对行为存在形式的要求)。根据以上分类,犯罪事实则应该是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统称,而着重在量刑事实。因为作为定罪事实,它只是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中抽象出来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抽象事实,而不是从量刑事实中剥离出来,单独作为定罪事实的具体事实,那样就构成了对该犯罪行为的重复性评价。所以说,只能从量刑事实中才能准确的把握犯罪事实对于量刑的影响。
  量刑,关系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诸多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经由司法裁量者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行全面的审查、综合评价的过程。如要正确地对犯罪嫌疑人科以刑罚,就必须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指导下,根据其犯罪事实做出合理的判罚。这样既符合“报应理论”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可以看出其相互间的关系: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依据和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为犯罪,更谈不上量刑。而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基础和手段,是为了惩处犯罪、预防犯罪的必经途径。如果量刑不适当,无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不能达到惩罚犯罪人,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此,只有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中的量刑事实,才能对犯罪行为人做出正确的评判,真正做到罪与罚相适应。
  二、根据犯罪事实合理的确定量刑的幅度
  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犯罪事实实际上就是根据量刑事实(基本的量刑事实)来确定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少数罪名配置了一个法定刑,而对多数罪名则配置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定刑。由于基本犯罪构成、加重犯罪构成和减轻犯罪构成的罪状各不相同,不同的法定刑有不同的量刑基准,所以应该根据具体的量刑事实来确定不同的法定刑。由此,本文将以我国盗窃罪和美国《哥伦比亚高级法院自愿适用量刑指南》所规定的盗窃罪及其刑罚幅度进行阐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有四个幅度:首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次,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再次,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条文中可以看出,影响盗窃罪刑罚的因素包括盗窃数额、盗窃情节(包括盗窃次数及其他情节),这是具体确定法定刑的基本量刑事实。盗窃数额是盗窃罪构成的要件,同时也是量刑的基本依据之一。一般情况下,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法定数额标准,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刑法典将盗窃数额分为三个档次,并分别规定了对应的刑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查明盗窃行为人的盗窃数额达到了哪个档次对于量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数额虽然对量刑至关重要,但是盗窃其他情节对量刑同样有影响。因为犯罪情节是能够说明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合理得把握了盗窃数额和其他情节,才能真正的根据其来确定该盗窃行为所应受的法定刑范围。
  根据美国《哥伦比亚高级法院自愿适用量刑指南》的规定,盗窃罪的基本犯罪等级为4级,根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即被窃取、损坏、毁坏财产的价值,盗窃罪最高可以增加到24级。其刑法幅度的增加只是单纯的根据损失的数额来划分,损失在100美元或以下为盗窃罪的基本等级4级,100美元以上增加1级,直到损失在80000000美元以上增加20级。由此可见,盗窃行为所损失的数额为确定法定刑的基本量刑事实。根据损失数额所划分的盗窃行为的犯罪等级,找到盗窃罪量刑所适用的格子,由此来确定其法定刑的幅度。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比较笼统,必须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对于一般的社会公众而言,不可能对于该司法解释了然于胸,由此造成社会公众对我国法律了解的盲区,不利于我国刑事法律的普及,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刑事司法人员对犯罪危害程度的认定。但是,可以看到根据美国《哥伦比亚高级法院自愿适用量刑指南》,法官缺少自由裁量权,使法官仅仅局限于量刑格中决定犯罪行为地点的法定刑,同时没有将盗窃过程中的其他情节考虑进去,而仅仅依赖于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量刑,可能会放纵犯罪。
  法定刑和宣告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犯罪行为最后的定量不是法定刑而是宣告刑。那如何依据法定刑确定宣告刑呢?
  三、适用量刑情节,调整量刑幅度
  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与犯罪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它是反映行为人罪行轻重以及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是选择法定刑和决定宣告刑的依据。
  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之分。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情节,具体包括: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大小有一定影响,由审判机关酌情考虑的主客观情况。在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后,对行为人犯罪行为最后的定量,主要是依靠量刑情节来决定该行为的宣告刑。对于量刑而言,法定的刑罚幅度具有一个严重程度阶梯,在该阶梯中每一个具体案件根据其特殊性来排列。而如何在该严重程度阶梯中找到该犯罪行为的最后定量,这便是量刑情节所解决的问题。
  在确定宣告刑时,司法机关应考虑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是否有应当或可以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盗窃犯罪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其年龄是否达到十八周岁,犯罪后是否有自首行为、立功行为等等,都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对该行为进行最后定量时所予以考虑的。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定刑所确立的幅度,合理的决定给犯罪行为最后的刑罚。而根据美国《哥伦比亚高级法院自愿适用量刑指南》的规定,盗窃罪从其基本等级4级增加到24级,在确定某一具体的盗窃行为的刑罚时,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犯罪历史记录及其分数后,只需要找到量刑所适用的格子,便可以确定该行为的最终宣告刑,并没有法定刑幅度内进行确定最终适用的刑罚的必要。
  由此可以看出,在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时,在我国,法官具有较大的司法裁量权,不仅可以根据法定的量刑情节进行合理的定量,还可以根据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对犯罪行为做出合理的裁判;而根据美国《哥伦比亚高级法院自愿适用量刑指南》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完全的限制,只能根据量刑指南后半部分的犯罪索引表找到相应的格子,并作处罚。但也必须看到,根据该量刑指南,可以明确的了解各个犯罪以及犯罪程度,并根据犯罪程度可以找到相关的处罚程度,比较明了、简便。同时也有利于刑事司法人员根据此进行量刑处罚,使犯罪相疑人信服。
  四、结语
  犯罪事实与量刑是刑法研究的主要方面,如何根据犯罪事实确定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关系到对犯罪行为人行为的正确评价,关系到是否对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正确认识。由此,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罚幅度,对行为人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和定量,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和报应功能。
  同时,也应该借鉴美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事实和量刑的有关规定,细化和明确量刑标准,使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大众能够较容易的理解法律的规定;同时适当的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该自由裁量权限定在法律的合理范围内。
  
  参考文献:
  [1]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德]耶赛克·魏根特著.许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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