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司合并制度的法律问题

来源 :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ifeifo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公司合并是对股东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同时也对市场发展及其就业群体也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合并作为公司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之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这一复杂的市场运作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效果。因此,本文通过对公司合并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来透析我国公司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述及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者创设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其本质属性在于通过资产重组以实现企业间控制权的转移。我国目前公司合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而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认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是公司合并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二、公司合并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公司合并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行为,参加合并的公司基于不同的动因或目的,常常主动或被动的作出合并抉择。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而言,其合并动因主要包括希望通过公司合并减少竞争对手或者对抗竞争对手;希望产生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扩大竞争实力;希望通过公司合并拯救公司,使得公司从濒临破产边缘或者转变竞争力弱的地位从而获得继续生存下去的机会。但由于合并的目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
  首先,现存公司合并制度立法尚有缺陷,无法对于垄断性目的的合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公司合并作为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重要形式,无疑是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手段,但仍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例如,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导地位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击垮竞争对手而达成协议进行合并。这无疑增强了其竞争力,但也使其获得了垄断地位,从而走向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实施。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才能实现公司合并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润最大化目的,同时有效防止垄断与恶意合并发生。
  其次,政府监督、帮扶力度不足。基于公司因为濒临破产或者经济不景气而选择与其他公司合并时,政府应当给予其提供必要的监督与扶持。在冲击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中国企业更需要通过企业合并的方式提高自身的实力,以应对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另外,公司的合并整合也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淘汰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旧的生产方式,发展适应时代潮流的新的生产技术和方式。在这些问题上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督与帮扶作用,以防止国家资产流失,同时为民族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平台和政策支持。
  再次,公司合并缺乏国家的宏观指导。在公司和合并中,涉及众多的部门,不可避免的要触动有关部门的利益,但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尚不健全且可操作性差,从而使跨地区、跨行业的合并十分困难。因此,急需国家宏观政策指导。
  三、我国公司合并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首先,完善《公司法》中公司合并制度的规定。一方面,完善公司合并中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公司合并必须保护公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为了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应当引入诚信机制,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股东诚信义务。公司实现合并必须在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后方可实行合并。严禁大股东操作合并事宜损害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完善公司合并外部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企业的合并必须建立在不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利益也不会对于市场秩序造成潜在破坏基础上方可进行。同时要明确规定合并的原则与《反垄断法》相协调,加强公司合并法律监督,使得公司合并遵循合理的法律限度。
  其次,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力度,鼓励、引导、监督企业合并。对于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优化社会产业资源优化配置的企业合并进行鼓励和支持。对于合并中有可能存在垄断化发展趋势的企业合并应加强监督,防止其合并对于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对于生产困难需要通过合并来维持企业员工生存的,应当给以引导和扶持,整合企业资源优化配置,保持经济的发展,人员的利用及社会的稳定。一方面,加强对于企业合并的监督管理,通过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合并中对于员工权益、股东权益的保护,保证企业合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政府鼓励通过企业合并进行优化资源配置资源,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管理观念。完善政府对于企业合并的引导机制有效的规制和促进企业合并的依法有效进行,有利于避免企业合并中的一些因法制不健全而出现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合并的合法有效的开展和实施。因此,通过企业间的合并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政府对于这样的合并应当给以鼓励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再次,强化国家产业政策对于公司合并的调控。公司合并能不能通过资产存量的重新调整和组合实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取决于国家产业政策在公司合并中的贯彻情况。公司自主合并行为其根本合并动因是为了扩大资产经营的规模、争取更广阔的市场和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在这个过程中,其必然会存在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冲突的问题。因而,国家应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予以调控,以达到合理调整产业政策的目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其主要措施为,通过走法治化道路及通过产业政策立法和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方面立法,使得公司合并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将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明确纳入公司合并法律法规体系,通过产业政策来指导企业合并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及产业公司顺序作出规定、明确资产存量调整方向及目标,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公司合并予以扶持鼓励,对于否定公司产业政策的公司合并予以规范限制。
  四、结语
  我国的公司合并制度,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中,虽然目前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公司企业合并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也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冬云《论公司合并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载于《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2期。
  [2]叶阳、屠艳玲《关于公司合并法律制度问题的思考》载于《商场现代化》2008年9月下旬刊。
  [3]参见王文建、范健主编《商法学》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243、244页。
其他文献
四川高新区已成为全省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先行区,为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构建和谐四川起到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但也存在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发展后劲不足、管理体制
近年来,湖北省荆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强化“创新财务服务、优化财务管理”的理念,大力推进财务机制改革
相较2013年的平稳运行,2014年的鱼粉市场可以被比作一场铁马金戈的“年度大戏”,剧情发展充满了难以预料性,可谓是创造了历史。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维权经历了一个从“维权过度”到“过度维权”的过程。正当权利的行使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当权利的过度行使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关键词:过度维权;敲诈勒索;法律规制  一、过度维权产生的原因与社会危害性  (一)过度维权产生的原因  1、法律规定的漏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阿根廷的平均关税约为11%。对某些产品加收0.5%的统计费。完全禁止进口某些产品,如翻新汽车部件。海关进口税率:原料、初级产品为2.5%~10%;资本货物为0~10%
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年鉴界对年鉴检索性特征认识的深入,索引开始逐步得到了业界的重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编制索引的年鉴数量和索引的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对年鉴
中央红军长征前后,福建地方武装、游击队及广大人民群众,怀着保卫苏区、保卫胜利果实的强烈愿望,积极行动起来,为配合中央红军实施战略转移展开了顽强阻击,为红军长征作出了
期刊
如果有人问:“谁是当今世界最风光的人?”最有可能的答案之一是“总统”。但是,又有多少人能想到,总统这个职业是个风险很大的活计。在成为总统之前的竞选活动中,他们曾面临
本文对文献资料中论述的资源-经济-环境投入产出表进行了评价,指出其不足,并根据SEEA核算的思想,在环境资源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相互依存、相互提供生产消耗的基础上,编制了新的环境经济投入产出表.
大、重型零件,例如透平轮毂、风力发电机或重型机械的齿轮,泵体、工业及船用发动机缸体、冲压成型模具的模板等等,主要是单件或小批量生产.这类零件大部分是由分包制造商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