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问责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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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22日,鉴于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因为“奶粉事件”分别引咎辞职和被免职,成为最新一轮官员问责风暴中下课的最高级别官员。此前,孟学农因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尾矿库溃坝事件负有领导责任,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到目前为止,仅在这两起事件中受到牵连而去职的还包括山西省副省长、石家庄市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临汾市市长等十多名官员,临汾市委书记则被停职。另外,在此后发生的深圳火灾和登封矿难中,也有一些官员被免职。这是2003年非典期间中国大规模处罚失职官员后的又一引人注目的问责风暴。
  “最近一系列官员去职,都是由公共事故频发造成,从而出现了一个问责高峰。”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称,一系列的官员问责,对目前中国官场冲击相当大,“这也说明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更加严格了,比以前更加到位、更加严厉”。他认为,过去官员引咎辞职是个新鲜事物,大家感觉比较新鲜,一些官员不能接受,而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震动:官场引发火线问责
  
  在80年代的时候,韩国出现了汉江大桥的倒塌,当时的汉城市长引咎辞职,在听到这条消息的时候,很多国内的民众对这个不理解,因为汉江大桥并不是这个行政首长在任的时候修的。其实并不其然,人民赋予官员权力的同时,也赋予其为民谋福利、保平安的责任。权责是一体的,而非分离的,权责对等是“官员问责”制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官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使命,严格管理所管辖的地区、部门、行业及其人员。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事件,都必须负责,并接受追究。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认为,高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
  “事实上,官员请辞有法律依据。国家对相关事故、案件责任认定和处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是比较健全的,操作性也很强,一般都能够根据责任者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责任认定,逐条对照后得出相应的处理结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表示。
  2001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布,这个全面、系统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仅隔两月,中办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做出了严格规范。《规定》还详细列举了9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使官员引咎辞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均是官员请辞的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在新一届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也郑重表示,“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在此前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把行政问责制第一次写进《国务院工作规则》。
  其实,在实践层面,早在2003年上一届中央政府就曾掀起“问责风暴”,行政问责正是由此走入国人视野。当年非典时期,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因报告疫情或防治不力而引咎辞职。问责制的启动,被认为是中国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随后的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中石油川东北气矿井喷,233人死亡。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2004年2月15日,浙江海宁庙会火灾,40人死亡。海宁市市长张仁贵引咎辞职;2004年2月2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污染了松花江,5人死亡。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2007年12月5日,山西临汾洪洞县新窑煤矿瓦斯爆炸,105人死亡。临汾市长李天太被免职……
  应该承认,这些“火线问责”是非常有威慑性的,它告诉其他官员,如果再犯这样的错误的话,也会面临同样的命运。央视新闻评论员张羽认为,一旦“火线问责”变成日常化、常规化的时候,它有一个很重要的机制作用,就是当官有成本,有风险,加大了官员当官的成本和风险,这样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就会更加的小心谨慎,更加的务实,认真地去工作,去尊重民意,这样在制度建设的过程当中,本身也给避免事故的发生带来有益的影响。
  
  制度:行政问责已成常态
  
  不过“火线问责”只能算是一种“应急反应”。2003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步伐,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行政问责的办法、规定,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在推动“责任政府”构建的同时,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截至目前,全国出台并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的省(区、市)已达10多个。
  2007年11月21日,吉林省公布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没触犯法律或者违法但不构成刑事追究的,以及未构成违纪或者违纪了但不够处分标准的44种行政行为进行问责,“让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撞钟和尚式干部混不得;让政令不畅、执行不力,不依法行政、失信于民等行为行不通。”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截至2007年11月底,自当年2月起共查处作风效能案件2260多起,对1080多个单位、1010多名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今年1月,新一届云南省政府第一次全会,通过了“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并以一号令下发。“问责办法”第20条特别写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时隔不久,云南省下发《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3月1日,云南省全面启动行政問责。与此同时,云南省实施了“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
  云南省为此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督察室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问责办和三项制度办公室。启动快速问责程序:将初步核实情况和案情调查两个程序合二为一,探索将通报批评等不涉及“帽子”的问责权限从省政府下放至监察厅。
  截至8月20日,云南全省先后问责各级领导干部542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71人,乡科级干部295人。按分级问责原则,由省政府及省直机关问责89人,州市政府及州市直机关问责236人、县政府及县直机关问责217人。从问责人员看,涉及16个省政府部门、16个州市和108个县(市、区);从问责人员级别看,共问责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479人,占总数的88.38%;从问责方式看,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问责的169人,占总数的31.18%。
  这项工作,被媒体称之为“问责风暴”,震动了云南。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云南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了明显变化,责任意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的自觉性逐步增强,普通老百姓从中感受到了政府机关的变化,社会各界反响较好,有9成民众支持4项制度的实施。
  应该看到,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官员才会受处罚,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同样也受到了责任追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对云南省推行问责制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行政问责对促进服务性政府的转型、促进政府与民意的互动很有意义,“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广”。
  “制度化的严格,严肃的追究制度,问责官员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而且也形成了一种惯例,只要有公共事件发生,必然有官员承担责任,主动辞职或者被上级政府免职。”刘春这样描述目前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
  其实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也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了。”刘春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立法:从快启动专项法制
  
  毋庸置疑,此轮“问责风暴”之猛烈,在历次“问责风暴”中都属罕见。新华网评论员孙晓波认为,此轮“问责风暴”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及官员数量多。无论从总数而言,还是从每起事件的问责官员数而言,都不少;二是涉及官员级别高。涉及省部级官员已经达到4名,其中正部级2名;三是直指党政正职。问责不再局限于副职,而是直指正职,而且不仅仅是行政正职,还直指党委一把手,比如临汾市委书记、石家庄市委书记等;四是问责形式不一。有直接免职,有停职检查,有引咎辞职,有撤职查办等等;五是问责官员范围广。不仅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还要追究职能部门领导、企业领导的责任,一个也不放过。
  有评论指出,在行政权力占据强势地位的国情中,问责高官固然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但它运行的实况也证明,建立责任政府或政治文明尚需着力更多。以孟学农为例,他在五年内因SARS和矿难两度辞职。而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被革职后,近期以中海油高级研究员的身份露面,舆论因此对不透明的高官复出制度提出广泛质疑。
  其实老百姓的质疑不无道理,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着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见落实;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现象。有的地方仅仅在民愤大的公共突发事件搞“火线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多见的是“太平官”、“和事佬”,更有甚者少数地方还出现了“问责秀”、“假问责”。安徽省太和县上报国务院调查组已将劣质奶粉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撤职、开除,两个月后记者暗访发现这些人仍在上班;因洪洞“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段春霞,前不久突然被违规任命为区长助理。类似事件虽不普遍,但负面影响巨大,无疑是对问责制的无情嘲弄、对公信力的直接破坏。
  南方网近日发表的一篇社论认为,尽管问责高官的原动力源自社会损害,但决定官员政治生命的是他身处的行政架构。因而,即使暂停官员行政资格,也不一定意味着他政治生命的终结。如此,高级别的行政问责并不等同于高强度的施政压力。而为了促成后一格局的实现,除了自上而下的行政钳制,还有必要疏通自下而上的民间问责通道,亦即:既要问责高官,也要还权于民。社会治理离不开官员问责,令官员常怀敬畏心是治理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释放民众应有的权利,让他们能够依据法律对官员和企业行使另一种问责权利。应该说,整肃官员永远都是需要的,而当务之急是破除束缚民权的诸多障碍,为问责风暴奠定社会及民意基础。
  确也如此,在我国问责主体比较单一,通常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从逻辑上讲,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广泛开辟渠道,把问责权力归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政府,问责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不然“缺斤短两”也就不足为奇了。
  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鲁宁认为,行政问责“短斤缺两”乃至少数地方变着法子玩起另类“官官相护”,并非全如某些舆论所抨击的那样根子全在“官商勾结”,客观地说,它与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眼下,行政问责虽已在各级施行5年有余,然而,迄今在国家层面,作为行政问责依据的法律法规仍局限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零散的条规之中;地方层面,部分省、市、县级,虽说各自颁行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但问责事项规定随意,严肃性、可操作性及问责刚性普遍不足。
  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凸现出“管党治党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迫切”,但往深处究,问题之要害,还是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经济社会转型远未到位这一根本掣肘上。鉴于“转型”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讲究水到渠成,这就意味着,伴随重特大事故的行政问责在未来很长的时间段里将成为“行政常态”,为此鲁宁建议,从现在起,当从快启动行政问责专项法制譬如“行政问责法”的立法程序。
  
  预防:问责不能止于辞职
  
  深圳市舞王俱乐部歌舞厅发生火灾事故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赵铁锤副局长面对“杯残狼藉”的火灾现场,连问三个为什么:为什么这样一个无牌无照、擅自经营的单位能够长期存在?为什么这样一个非法经营的歌舞厅,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都没有发现?为什么我们要把决心下在事后的处理上,而不是重视事前的预防呢?
  三个“为什么”问得好,特别是最后一个,问出了问题的根本。想一想,这些年来,安全事故悲剧一再上演着相同的三部曲:先是事故突然发生,领导作出重要指示,接着是事故调查组成立,各地停产整顿,最后是事故原因被查清,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这样的轮回一次次地进行着,收效似乎十分有限。事故成了不可控制的潘多拉魔盒,它想在什么地方爆发就在什么地方爆发,它想在什么时候发生就在什么时候发生,它想让什么人倒霉就让什么人倒霉。
  这些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与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六重六轻”现象不无关系:重行政问责,轻法律問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
  于是不少学者认为,把官员引咎辞职当成建立责任政府的一个关键环节,很可能走向愿望的反面——责任链的末端一再出现的是引咎辞职,日久反而易给人带来这样的心理暗示:做一名昏官、混官最坏的结果,无非也就是引咎辞职。最后留下一个烂摊子走人,使得问题和矛盾依旧没有得到丝毫改善。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也认为,仅仅是事后的问责还远远不够,关键是要建立事前的监督制度,这其中包括新闻监督和公众监督。他说:“要使得我们的媒体进一步放开,能够比较自由、独立地报道公共食品领域和其他领域的渎职和腐败问题。此外,还要加强公众的监督。比如通过消费者集体诉讼,并且通过公众来监督有关国家部门等,形成一种连环问责。公民去问责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去问责其管辖的企业,要把这种事后的监督更多地转变成为事前的监督。”
  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辞职时就曾坦承:中石油有许多管理上的漏洞,有管理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有违章指挥的问题,也有处置突发性及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不完备的问题,作为企业的首要领导他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如此,在批准其辞职后就不能够一了百了。领导干部正常离职后都有离任审计,何况是一位负疚请辞的官员?他在辞职信中所说的“管理上的漏洞”、“监管的不到位”、“违章指挥”等等问题,有关部门皆应对此調查清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如果本人没有责任也应该有清楚的结论,这也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负责;如果有问题,是否要进一步追究责任,由谁继续追究责任,也应该对社会舆论有个交代。
  
  因此引咎辞职不应是悬在中国官员头顶终极的问责利剑。对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有如是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事故连年发生,死亡人数达数十人、上百人的个案屡见不鲜,可时至今天,我们看到几个官员因为被问责而在大墙之内扪心反省?
  “中国现在各个方面都需要监督。公众要履行公众监督的职责,官员也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就应当以渎职罪论处,而不仅仅是辞职、下台。”胡星斗教授的话不无道理。
  显然问责不是目的,而是通过问责这种形式促使事件的根本解决。我们要追问背后的漏洞、追问弥补的机制、追问解决问题的举措、追问措施之后的效果,追问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发生以及如何让官员尽到责任,如何让官员严格执法?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认为,这是治理事故频发的根本性问题。“出了事再问责,这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只能警醒官员更加尽责,而不能解决潜在的事故危险”。“监管端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刘春认为,预防事故频发的重要措施就是要求官员平时在工作中执法要严格,在日常生活中把危险消除。
  此外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还有两点也至为关键:一是政府的权威、法治的权威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号令如山,不执行就停工停产,决不姑息,决不搞下不为例;法令似铁,不遵守就严肃查办,决不容忍,决不搞手下留情。二是决不能以发展经济为名干冒犯生命的危险之事,“民生大于天”不光是口号,而应是融入血脉的自觉行动。不仅政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搞“亲商不亲民”,而且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企业来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使之不敢唯利是图,轻忽生命。■
  编辑: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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