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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经历过一次热潮,形成了三座里程碑:第一座镶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座镶刻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第三座镶刻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文章还从四个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思考。
【关键词】中国特色 法治道路 考察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30多年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战略抉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的集中体现。这一道路的确立,经过了长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在这个过程中,围绕着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主题,曾出现过一次热潮,形成了三座里程碑。考察研究这一历史过程,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次热潮:法治建设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
这次热潮的形成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宪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做了初步的酝酿和理论准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打开了改革开放的大门。与此同时,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到1982年宪法颁布,出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一次探索热潮。这次探索热潮集中表现为党中央和理论界两个层面。
中央层面的探索。在这四年的探索过程中,有五件大事成为探索热潮的中心内容。第一件大事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十六字方针,并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围绕这一方针,明确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性、法治队伍要坚定政治立场、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大问题。第二件大事是1979年中央6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法治”这个命题,创新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理论。第三件大事是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首次提出“民主法制发展道路”和“以法治国”的思想。第四件大事是党的十二大及新党章首次概括“依法执政”,阐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第五件大事是1982年宪法颁布,在纠正1975年宪法取消许多法治原则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调了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明确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上述事件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阐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理论法学界的探索。这种探索不同于党中央的探索,是以讨论、争鸣为主要形式。从1979年就开始了这种形式的探索,争论的焦点和主题是“人治”和“法治”。归结起来有三大派,即“法治派”、“结合派”、“取消派”。法治派主张“法治论”,以“法治”反对“人治”,倡导依法治国;结合派主张“结合论”,把法治与人治结合起来,缺一不可;取消派主张“取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西方的提法和用语,不科学,有片面性,不能用于社会主义,主张用“社会主义法制”。全国理论法学界三大派的讨论和争论影响深远,启发了人们的思考,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对“人治”、“法治”的理论思考和认识水平,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思想做了思想上的准备。
总而言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宪法制定,仅仅四年探索形成的一次热潮,其价值不能忽视,为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形成的三座里程碑作了理论上的准备和思想上的奠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探索发展到形成确立
在1982年宪法的引领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经历了30多年,其间形成了三座意义重大的里程碑,体现不同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要求,镶刻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成就,标志着我国已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
第一座里程碑:镶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座里程碑的形成,从时间看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第一次向全党吹响“依法治国”的号角,为法治中国建设起到了奠基作用。两年之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第一座里程碑的形成。其意义有二:一是从执政党视角看,把“依法治国”写入党的重要文件,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使党内民主程序必须以法律为引领,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理政”方略的高度,为“依法执政”作了理论上的铺垫。二是从国家治理视角看,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表明依法治国方略已由党的主张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武装力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重要任务。
第二座里程碑:镶刻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座里程碑的形成,从时间看是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2002年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政治文明”新概念,并把民主、法治、人权都包括在政治文明的范畴之中,实现了社会主义文明形态理论的创新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民主、法治的理论贡献有四:一是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二是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是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阐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四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等。 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全党的重要战略思想写入党的重要文件,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围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②,阐明五个重要理论。一是加强司法工作,强化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四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五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氛围。五是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概念,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了理论准备。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成为法治建设中的第二座里程碑。其意义在于: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围绕“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法治国家的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一是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③新思想。二是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④新要求。三是阐发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⑤新关系。四是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⑥新举措。五是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⑦新内容。六是提出依法行政,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新理念等。
第三座里程碑:镶刻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座里程碑的形成,从时间看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把治理国家的现代化作为总目标,其关键是法治,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围绕这个总目标,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诸如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等。它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出台提供了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专门做了一个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概括,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式确立。第三座里程碑的确立,其意义价值和贡献集中体现在如下八个方面的创新上: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导思想的创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指导思想的新内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增添了新的理论遵循。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目标方向的创新: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本目的创新: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提了出来。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任务举措的创新: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六大任务。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方式的创新: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构成了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和法治建设的基本格局,实现了由“基本方略”到“基本方式”的转变。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方针的创新: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经验的创新:提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原则的创新:提出“五个必须坚持”的基本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的思考
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推进”的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以往法治建设不同点是在“全面推进”上。所谓“全面推进”,其表现是全方位、多领域推进依法治国,从政党到国家、到社会、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特点是全面性、全局性、协调性、共同性、持久性。自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新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像一条红线贯彻始终,形成全方位、全面性和全局性的依法治国新格局。从法治行为看,从依法治国扩展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从法治经验看,从立足国情拓展到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从法治目标看,从法治国家拓展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从法治走向全面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五大体系和六大任务,突显了依法治国的全面性,揭示了我们党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揭开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
对人民民主到“法治民主”的思考。民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任何一个政党奋斗的目标。同时民主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民主的内容,从层次看,应包括“价值民主”、“制度民主”、“法治民主”三个层次。“价值民主”讲的是价值追求,排在第一位;“制度民主”强调的是实践操作,通过制度选择价值追求、民主理想;法治民主,强调的是法治保证,理想的制度选择则需要刚性的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实施过程,排在最基础的位置。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表明,民主制度有四种类型,即“无法治无民主”类型、“有法治无民主”类型、“无法治有民主”类型、“有法治有民主”类型。历史走进近现代,一些现代化国家多数只经历了从“无法治无民主”到“无法治有民主”或“弱法治有民主”的转变。这些国家的民主因缺乏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严重失序,导致政治腐败、经济潇条、社会动荡,乃至国家陷入分裂战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指出,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制,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入到发展“制度民主”的新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条主线,提出“五大法治体系”,六大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使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在一起,标志着制度民主向法治民主转变,揭开了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新的一页。
对培育法治精神的思考。依法治国呼唤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成熟法治国家的鲜明标志。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法治精神写进《决定》,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⑧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通过宣传、引导、普法等各种形式,使法律成为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以道德滋养法治,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六个转变”的思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到一个高峰,其中有六个亮点,引人注目。一是从“有法可依”到“有良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转变,这是我国从“数量法治”到“质量法治”更高的要求;二是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这是从“法律大国”向“法律强国”的升级;三是从“治民”到重在“治官”的转变,这是法治建设重点方位的新确立;四是从“政府推进”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结合转变,这是依法治国全方位推进的新要求;五是从“依法行政”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三者统一的转变,这是依法治国共同推进的新方式;六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标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走向成熟。这六个转变,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启迪深刻,记述着依法治国的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记录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过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创新意义。
(作者为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页。
②《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0页。
③④⑤⑥⑦《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8页。
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编/许国荣(实习)
【关键词】中国特色 法治道路 考察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30多年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战略抉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的集中体现。这一道路的确立,经过了长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在这个过程中,围绕着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主题,曾出现过一次热潮,形成了三座里程碑。考察研究这一历史过程,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次热潮:法治建设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
这次热潮的形成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宪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做了初步的酝酿和理论准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打开了改革开放的大门。与此同时,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到1982年宪法颁布,出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一次探索热潮。这次探索热潮集中表现为党中央和理论界两个层面。
中央层面的探索。在这四年的探索过程中,有五件大事成为探索热潮的中心内容。第一件大事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十六字方针,并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围绕这一方针,明确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性、法治队伍要坚定政治立场、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大问题。第二件大事是1979年中央6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法治”这个命题,创新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理论。第三件大事是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首次提出“民主法制发展道路”和“以法治国”的思想。第四件大事是党的十二大及新党章首次概括“依法执政”,阐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第五件大事是1982年宪法颁布,在纠正1975年宪法取消许多法治原则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调了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明确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上述事件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阐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理论法学界的探索。这种探索不同于党中央的探索,是以讨论、争鸣为主要形式。从1979年就开始了这种形式的探索,争论的焦点和主题是“人治”和“法治”。归结起来有三大派,即“法治派”、“结合派”、“取消派”。法治派主张“法治论”,以“法治”反对“人治”,倡导依法治国;结合派主张“结合论”,把法治与人治结合起来,缺一不可;取消派主张“取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西方的提法和用语,不科学,有片面性,不能用于社会主义,主张用“社会主义法制”。全国理论法学界三大派的讨论和争论影响深远,启发了人们的思考,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对“人治”、“法治”的理论思考和认识水平,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思想做了思想上的准备。
总而言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宪法制定,仅仅四年探索形成的一次热潮,其价值不能忽视,为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形成的三座里程碑作了理论上的准备和思想上的奠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探索发展到形成确立
在1982年宪法的引领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经历了30多年,其间形成了三座意义重大的里程碑,体现不同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要求,镶刻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成就,标志着我国已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
第一座里程碑:镶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座里程碑的形成,从时间看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第一次向全党吹响“依法治国”的号角,为法治中国建设起到了奠基作用。两年之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第一座里程碑的形成。其意义有二:一是从执政党视角看,把“依法治国”写入党的重要文件,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使党内民主程序必须以法律为引领,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理政”方略的高度,为“依法执政”作了理论上的铺垫。二是从国家治理视角看,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表明依法治国方略已由党的主张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武装力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重要任务。
第二座里程碑:镶刻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座里程碑的形成,从时间看是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2002年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政治文明”新概念,并把民主、法治、人权都包括在政治文明的范畴之中,实现了社会主义文明形态理论的创新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民主、法治的理论贡献有四:一是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二是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是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阐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四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等。 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全党的重要战略思想写入党的重要文件,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围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②,阐明五个重要理论。一是加强司法工作,强化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四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五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氛围。五是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概念,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了理论准备。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成为法治建设中的第二座里程碑。其意义在于: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围绕“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法治国家的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一是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③新思想。二是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④新要求。三是阐发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⑤新关系。四是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⑥新举措。五是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⑦新内容。六是提出依法行政,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新理念等。
第三座里程碑:镶刻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座里程碑的形成,从时间看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把治理国家的现代化作为总目标,其关键是法治,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围绕这个总目标,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诸如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等。它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出台提供了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专门做了一个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概括,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式确立。第三座里程碑的确立,其意义价值和贡献集中体现在如下八个方面的创新上: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导思想的创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指导思想的新内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增添了新的理论遵循。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目标方向的创新: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本目的创新: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提了出来。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任务举措的创新: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六大任务。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方式的创新: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构成了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和法治建设的基本格局,实现了由“基本方略”到“基本方式”的转变。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方针的创新: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经验的创新:提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原则的创新:提出“五个必须坚持”的基本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的思考
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推进”的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以往法治建设不同点是在“全面推进”上。所谓“全面推进”,其表现是全方位、多领域推进依法治国,从政党到国家、到社会、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特点是全面性、全局性、协调性、共同性、持久性。自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新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像一条红线贯彻始终,形成全方位、全面性和全局性的依法治国新格局。从法治行为看,从依法治国扩展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从法治经验看,从立足国情拓展到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从法治目标看,从法治国家拓展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从法治走向全面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五大体系和六大任务,突显了依法治国的全面性,揭示了我们党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揭开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
对人民民主到“法治民主”的思考。民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任何一个政党奋斗的目标。同时民主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民主的内容,从层次看,应包括“价值民主”、“制度民主”、“法治民主”三个层次。“价值民主”讲的是价值追求,排在第一位;“制度民主”强调的是实践操作,通过制度选择价值追求、民主理想;法治民主,强调的是法治保证,理想的制度选择则需要刚性的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实施过程,排在最基础的位置。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表明,民主制度有四种类型,即“无法治无民主”类型、“有法治无民主”类型、“无法治有民主”类型、“有法治有民主”类型。历史走进近现代,一些现代化国家多数只经历了从“无法治无民主”到“无法治有民主”或“弱法治有民主”的转变。这些国家的民主因缺乏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严重失序,导致政治腐败、经济潇条、社会动荡,乃至国家陷入分裂战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指出,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制,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入到发展“制度民主”的新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条主线,提出“五大法治体系”,六大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使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在一起,标志着制度民主向法治民主转变,揭开了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新的一页。
对培育法治精神的思考。依法治国呼唤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成熟法治国家的鲜明标志。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法治精神写进《决定》,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⑧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通过宣传、引导、普法等各种形式,使法律成为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以道德滋养法治,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六个转变”的思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到一个高峰,其中有六个亮点,引人注目。一是从“有法可依”到“有良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转变,这是我国从“数量法治”到“质量法治”更高的要求;二是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这是从“法律大国”向“法律强国”的升级;三是从“治民”到重在“治官”的转变,这是法治建设重点方位的新确立;四是从“政府推进”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结合转变,这是依法治国全方位推进的新要求;五是从“依法行政”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三者统一的转变,这是依法治国共同推进的新方式;六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标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走向成熟。这六个转变,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启迪深刻,记述着依法治国的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记录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过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创新意义。
(作者为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页。
②《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0页。
③④⑤⑥⑦《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8页。
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编/许国荣(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