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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三人未就债务部分移转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和债务加入,而仅为债务履行承担。案号一审:(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6号二审:(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45号【案情】原告:云南叠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叠鑫公司)。被告:云南省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被告:云南省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顺公司)。2012年5月8日,泰安公司与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