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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对外传播,离不开有效的话语构建。政党对外传播的内容一般都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异质性更强。相较于对内传播,政党对外传播还将面临不同规则和社会环境的约束,挑战也更大。
在以往的政党对外传播中,我们有很多成功的实践,通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谐世界”等成功理念,为我建构出一定的认同与权力,拓展了我国际空间。但总体而言,我政党传播受身份、权力结构等客观条件所限①,总体上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发挥话语建构在政党对外传播中的重要作用,借我经济快速增长、实力相对提升的东风,传播中国话语,构建中国认同。
(一)凝聚共识,为对外传播奠定稳固的基础
当前,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和信息内容的海量出现,话语传播面临前所未有的便捷与机遇,但同时也给我内部的意识形态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阶层的分化,我内部意识形态整合难度加大,客观上给我对外传播造成了一定困扰,不仅会使我重心内顾,对外无法完全发力,且我内部的不同言论一旦传播出去,还将大大降低我对外传播的效果。当内部信仰没有达成一致时,其他思想很容易趁虚而入,实现对市民社会(民众)的“统治”。因此,对外传播的同时首先要下大力气凝聚我内部共识,消除对外传播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为我对外传播奠定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发声,确保我对外表述权利不受损害
话语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具有主体间性。对话双方如果同时以言语行动进行互动,就会形成双向互构的局面(尽管建构的结果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会有所不同)。如果只是一方单向发声,那么另一方将会处于被动的被建构状态。正如萨义德所描述的,东方在与西方互动的过程中,由于失语,只能被动地接受对其的定位,客观上形成了西方对东方的文化霸权。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曾指出,“他们无法表述自己;他们必须被别人表述”。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下,单纯的发声已经不能满足对外传播的要求,更需要早发声,避免自己的声音被淹没或事件被错误解读。因此,对外传播必须要积极主动地及时发声,确保我“表述的权利”不受侵害。即使无法完成对目标方的建构,也要确保自身不被他者轻易建构。
(三)精心谋划,以合适话语准确表述对外传播的内容
哈贝马斯认为权利来源于主体间的商谈,言语行动的目的在于寻找合适的话语来表达自己,并通过话语建立能够得到大多数人认同的规范。“仅当那些规范得到(或能够看到)所有受影响的人,且他们是有能力作为实践话语的参与者同意,才能要求成为有效的”。②因此,在话语建构的过程中,内容与形式的选择十分重要,直接影响到建构的效果。政党对外传播的施受双方,异质性特征大都十分明显,存在“自我”与“他者”的先验身份设定。如果传播内容或表述不当,将会加深双方原有的身份认同,适得其反。因此,必须在了解传播对象喜好和习惯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真理”或易于理解的内容,以较为温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传播,才能取得预想效果。
(四)遵守规则,在保证传播效果的基础上继而对国际话语规则进行重构
福柯认为,话语实践受制于特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才能被感知,同时也可以通过实践被建构。这一论述,貌似一个悖论,其实正是体现了传播的主体间性。在现有的政党对外传播中,我们同样也要遵守规则(尽管由于之前的“失语”,目前这种规则大部分是由西方所定),否则就将失去发声的权利。但对规则的遵守,并非意味着被动的服从。正如布迪厄所指出,“惯习”的改变只有在进入“场域”才能进行。在践守现有规则的同时,我们必须逐步建构新的规则,尽管这一过程可能极其漫长而复杂。只有构建于我有利的国际传播规则,才能在制度上保障我对外传播效果。
「注释」
①长期以来,外界特别是西方通过政治宣传,将“社会主义”异化为不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方式,将社会主义政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异化为“他者”,以此来确认并巩固西方的“民主”这一身份认知。就权力结构而言,虽然我绝对权力有所增长,但与西方的权力差距仍然存在,因此,客观上限制了我对外传播的效果。
②哈贝马斯,《道德意识和交往行为》,MIT出版社,1998,第66页。
责编:谭震
在以往的政党对外传播中,我们有很多成功的实践,通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谐世界”等成功理念,为我建构出一定的认同与权力,拓展了我国际空间。但总体而言,我政党传播受身份、权力结构等客观条件所限①,总体上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发挥话语建构在政党对外传播中的重要作用,借我经济快速增长、实力相对提升的东风,传播中国话语,构建中国认同。
(一)凝聚共识,为对外传播奠定稳固的基础
当前,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和信息内容的海量出现,话语传播面临前所未有的便捷与机遇,但同时也给我内部的意识形态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阶层的分化,我内部意识形态整合难度加大,客观上给我对外传播造成了一定困扰,不仅会使我重心内顾,对外无法完全发力,且我内部的不同言论一旦传播出去,还将大大降低我对外传播的效果。当内部信仰没有达成一致时,其他思想很容易趁虚而入,实现对市民社会(民众)的“统治”。因此,对外传播的同时首先要下大力气凝聚我内部共识,消除对外传播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为我对外传播奠定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发声,确保我对外表述权利不受损害
话语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具有主体间性。对话双方如果同时以言语行动进行互动,就会形成双向互构的局面(尽管建构的结果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会有所不同)。如果只是一方单向发声,那么另一方将会处于被动的被建构状态。正如萨义德所描述的,东方在与西方互动的过程中,由于失语,只能被动地接受对其的定位,客观上形成了西方对东方的文化霸权。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曾指出,“他们无法表述自己;他们必须被别人表述”。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下,单纯的发声已经不能满足对外传播的要求,更需要早发声,避免自己的声音被淹没或事件被错误解读。因此,对外传播必须要积极主动地及时发声,确保我“表述的权利”不受侵害。即使无法完成对目标方的建构,也要确保自身不被他者轻易建构。
(三)精心谋划,以合适话语准确表述对外传播的内容
哈贝马斯认为权利来源于主体间的商谈,言语行动的目的在于寻找合适的话语来表达自己,并通过话语建立能够得到大多数人认同的规范。“仅当那些规范得到(或能够看到)所有受影响的人,且他们是有能力作为实践话语的参与者同意,才能要求成为有效的”。②因此,在话语建构的过程中,内容与形式的选择十分重要,直接影响到建构的效果。政党对外传播的施受双方,异质性特征大都十分明显,存在“自我”与“他者”的先验身份设定。如果传播内容或表述不当,将会加深双方原有的身份认同,适得其反。因此,必须在了解传播对象喜好和习惯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真理”或易于理解的内容,以较为温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传播,才能取得预想效果。
(四)遵守规则,在保证传播效果的基础上继而对国际话语规则进行重构
福柯认为,话语实践受制于特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才能被感知,同时也可以通过实践被建构。这一论述,貌似一个悖论,其实正是体现了传播的主体间性。在现有的政党对外传播中,我们同样也要遵守规则(尽管由于之前的“失语”,目前这种规则大部分是由西方所定),否则就将失去发声的权利。但对规则的遵守,并非意味着被动的服从。正如布迪厄所指出,“惯习”的改变只有在进入“场域”才能进行。在践守现有规则的同时,我们必须逐步建构新的规则,尽管这一过程可能极其漫长而复杂。只有构建于我有利的国际传播规则,才能在制度上保障我对外传播效果。
「注释」
①长期以来,外界特别是西方通过政治宣传,将“社会主义”异化为不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方式,将社会主义政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异化为“他者”,以此来确认并巩固西方的“民主”这一身份认知。就权力结构而言,虽然我绝对权力有所增长,但与西方的权力差距仍然存在,因此,客观上限制了我对外传播的效果。
②哈贝马斯,《道德意识和交往行为》,MIT出版社,1998,第66页。
责编:谭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