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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违法了吗?
这一连串的“封封封”,让用户们在瞠目结舌之余,也会有人不禁想问一下:“这样做,难道不是垄断吗?是不是触犯了‘反垄断法’呢?”不少人都认为这属于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已形成垄断。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确有这样的规定,具体条例是这么写的—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规定很容易理解,是否和上面的“封杀”行为能对上号呢?仔细一看会发现有两点不符合。首先,垄断和不垄断的前提都是与“交易”有关的,不论是《网易云音乐》分享到朋友圈,还是支付宝红包的《微信》分享,或者百度里面搜索不到豌豆荚,虽然可能有金钱的参与,但与“交易”这种性质的行为还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其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不一定能套到《微信》或百度身上,《微信》算不算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呢?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推定经营者居于市场支配地位。诚然,《微信》在国内的移动即时通信领域市场份额是超过一半的,但这个“相关市场”并不是指国内社交领域。
互联网律师于国富曾表示:“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司法体系中相当复杂,垄断地位不是单纯看市场占有率,也不是看装机量的。”他解释说,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奇虎360诉《腾讯QQ》垄断一案中,判决结果为奇虎360败诉,证据不足以证明后者存在垄断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非依照英美法系的案例法,但在多位律师看来,上述判决结果具备参考性,适用于《微信》。律师胡钢认为:“即时通信具有全球性,相关市场非常广阔,几乎是全球范围的,所以最高院如是判定。据此推论,法理上《微信》应该也不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当年微软被判垄断,他的确是垄断了计算机操作系统在全球超过二分之一的份额,才会被判罚的。至于《百度手机助手》,如今国内Android助手类软件犹如战国争雄一般,只能说它排名靠前,垄断行为是绝对不成立的。
不能说《微信》涉嫌垄断,那么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于律师表示,因为此次《微信》封杀是在自己的产品中进行操作,而一般法律上讨论经营主体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方式,会考虑以下两个角度的平衡。
一个是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经营权,公权力不能干涉。二是在尊重市场经营权的基础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秩序。而这种探讨,又比较耐人寻味,难下定论。他举例称,此前美国商务部对谷歌的判定是,认为其作为搜索引擎,有权对内容进行搜索权重的分配,比如将自家的产品权重排得高。
“这是自己的经营权,虽然可能导致其他公司利益受损,但不足以导致对有效的市场竞争的破坏。”他补充道。由此看来,《微信》的封杀行为更像是在自家地盘上自己做了主,任用户哭喊也无用。
也就是说,《微信》也好,百度也罢,他们的封杀行为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只能算是为自己利益着想而进行的合法商业行为。
封杀的效用有多大?
我们可以从双方的反应看出,弱势的一方受的伤害还是比较严重的,所谓大鱼封小鱼,小鱼常戚戚。比如《豌豆荚》在《百度手机助手》中不见踪影,根据各家统计数据表示,《百度手机助手》的份额大概在20%,位于第一集团的末尾(另外两家是《360手机助手》占26%、《应用宝》占24%),而《豌豆荚》目前的份额是10%。如果双方互相屏蔽,吃亏的只能是《豌豆荚》。
按照《豌豆荚》的说法,“原来每天可以通过《百度手机助手》获得数万的下载请求,但是通过《豌豆荚》搜索《百度手机助手》的量只有数千。”现在每天数万下载请求就没有了。主动搜索是《豌豆荚》获取用户的主要来源,而如今至少在移动端方面少了近1/3的搜索量,其市场占有份额还可能继续下跌。这种行为作为弱势一方可以说几乎没有任何办法,只能在媒体上亮亮相,表明自己的难处和委屈,希望通过媒体和用户的压力,让对方能高抬贵手放我一马。但至于放不放嘛,至少目前为止凡是封了的,都没放。
如果大家都是大佬呢?《微信》针对支付宝红包的分享封杀,目前看来,似乎并没有对支付宝带来什么影响,支付宝没了腾讯,转头就去找新浪微博,大家同样还是玩得乐呵呵—在不少人眼中这就是两个高手打架时的你来我往而已。
国外的巨头玩不玩封杀?
虽然故事中的高手过招看着惊心动魄,但是现实中却很难看就是了,你看国外的大型互联网公司们,哪个会打得那么难看?
微软有看家宝物Office系列,苹果自家也有相同类型的iWork套件,那是不是为了自己iWork能在苹果电脑上独占,就不允许微软推出Office的Mac版呢?没有嘛!而且苹果还很贴心的让自己的Pages文档能导成Word格式给Office使用。谷歌有搜索引擎,微软也有搜索引擎,你有见过谷歌为了自己搜索份额一家独大然后屏蔽微软吗?或者这么说,你有见过Chrome不准你使用谷歌以外的搜索引擎吗?
所以国外巨头没有玩封杀,封杀也就只是我国特有的“景象”。
谁为封杀买单?
为什么国外的巨头们不会做这种事情呢?这就要扯到关于竞争和生态的事情了。我们就来简单的推理一下,“封杀”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吧?刚才已经说了,弱势的一方是一定会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的,他们是为这种封杀的首要买单者,他们也许会因为这种封杀失去了大量的用户,最终沦为不起眼的小虾米甚至垮掉。当然,也可能会因为这种行为转而依附了另外一个强势方(提高自身品质这个另外再说),从而获得更多的用户,这是首要买单者的两个结局。
除了被封杀者之外,还有第二批买单者,他们就是大量的用户们。原本大家可以愉快地在不同的产品中通过分享功能与朋友们进行互动,如今封杀一出,用户们就不得不进行选择,要么选择继续使用弱势产品,同时放弃分享功能,要么就选择使用可以分享的强势平台。但不论怎么选择,都会降低用户的使用体验。
这一连串的“封封封”,让用户们在瞠目结舌之余,也会有人不禁想问一下:“这样做,难道不是垄断吗?是不是触犯了‘反垄断法’呢?”不少人都认为这属于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已形成垄断。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确有这样的规定,具体条例是这么写的—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规定很容易理解,是否和上面的“封杀”行为能对上号呢?仔细一看会发现有两点不符合。首先,垄断和不垄断的前提都是与“交易”有关的,不论是《网易云音乐》分享到朋友圈,还是支付宝红包的《微信》分享,或者百度里面搜索不到豌豆荚,虽然可能有金钱的参与,但与“交易”这种性质的行为还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其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不一定能套到《微信》或百度身上,《微信》算不算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呢?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推定经营者居于市场支配地位。诚然,《微信》在国内的移动即时通信领域市场份额是超过一半的,但这个“相关市场”并不是指国内社交领域。
互联网律师于国富曾表示:“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司法体系中相当复杂,垄断地位不是单纯看市场占有率,也不是看装机量的。”他解释说,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奇虎360诉《腾讯QQ》垄断一案中,判决结果为奇虎360败诉,证据不足以证明后者存在垄断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非依照英美法系的案例法,但在多位律师看来,上述判决结果具备参考性,适用于《微信》。律师胡钢认为:“即时通信具有全球性,相关市场非常广阔,几乎是全球范围的,所以最高院如是判定。据此推论,法理上《微信》应该也不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当年微软被判垄断,他的确是垄断了计算机操作系统在全球超过二分之一的份额,才会被判罚的。至于《百度手机助手》,如今国内Android助手类软件犹如战国争雄一般,只能说它排名靠前,垄断行为是绝对不成立的。
不能说《微信》涉嫌垄断,那么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于律师表示,因为此次《微信》封杀是在自己的产品中进行操作,而一般法律上讨论经营主体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方式,会考虑以下两个角度的平衡。
一个是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经营权,公权力不能干涉。二是在尊重市场经营权的基础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秩序。而这种探讨,又比较耐人寻味,难下定论。他举例称,此前美国商务部对谷歌的判定是,认为其作为搜索引擎,有权对内容进行搜索权重的分配,比如将自家的产品权重排得高。
“这是自己的经营权,虽然可能导致其他公司利益受损,但不足以导致对有效的市场竞争的破坏。”他补充道。由此看来,《微信》的封杀行为更像是在自家地盘上自己做了主,任用户哭喊也无用。
也就是说,《微信》也好,百度也罢,他们的封杀行为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只能算是为自己利益着想而进行的合法商业行为。
封杀的效用有多大?
我们可以从双方的反应看出,弱势的一方受的伤害还是比较严重的,所谓大鱼封小鱼,小鱼常戚戚。比如《豌豆荚》在《百度手机助手》中不见踪影,根据各家统计数据表示,《百度手机助手》的份额大概在20%,位于第一集团的末尾(另外两家是《360手机助手》占26%、《应用宝》占24%),而《豌豆荚》目前的份额是10%。如果双方互相屏蔽,吃亏的只能是《豌豆荚》。
按照《豌豆荚》的说法,“原来每天可以通过《百度手机助手》获得数万的下载请求,但是通过《豌豆荚》搜索《百度手机助手》的量只有数千。”现在每天数万下载请求就没有了。主动搜索是《豌豆荚》获取用户的主要来源,而如今至少在移动端方面少了近1/3的搜索量,其市场占有份额还可能继续下跌。这种行为作为弱势一方可以说几乎没有任何办法,只能在媒体上亮亮相,表明自己的难处和委屈,希望通过媒体和用户的压力,让对方能高抬贵手放我一马。但至于放不放嘛,至少目前为止凡是封了的,都没放。
如果大家都是大佬呢?《微信》针对支付宝红包的分享封杀,目前看来,似乎并没有对支付宝带来什么影响,支付宝没了腾讯,转头就去找新浪微博,大家同样还是玩得乐呵呵—在不少人眼中这就是两个高手打架时的你来我往而已。
国外的巨头玩不玩封杀?
虽然故事中的高手过招看着惊心动魄,但是现实中却很难看就是了,你看国外的大型互联网公司们,哪个会打得那么难看?
微软有看家宝物Office系列,苹果自家也有相同类型的iWork套件,那是不是为了自己iWork能在苹果电脑上独占,就不允许微软推出Office的Mac版呢?没有嘛!而且苹果还很贴心的让自己的Pages文档能导成Word格式给Office使用。谷歌有搜索引擎,微软也有搜索引擎,你有见过谷歌为了自己搜索份额一家独大然后屏蔽微软吗?或者这么说,你有见过Chrome不准你使用谷歌以外的搜索引擎吗?
所以国外巨头没有玩封杀,封杀也就只是我国特有的“景象”。
谁为封杀买单?
为什么国外的巨头们不会做这种事情呢?这就要扯到关于竞争和生态的事情了。我们就来简单的推理一下,“封杀”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吧?刚才已经说了,弱势的一方是一定会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的,他们是为这种封杀的首要买单者,他们也许会因为这种封杀失去了大量的用户,最终沦为不起眼的小虾米甚至垮掉。当然,也可能会因为这种行为转而依附了另外一个强势方(提高自身品质这个另外再说),从而获得更多的用户,这是首要买单者的两个结局。
除了被封杀者之外,还有第二批买单者,他们就是大量的用户们。原本大家可以愉快地在不同的产品中通过分享功能与朋友们进行互动,如今封杀一出,用户们就不得不进行选择,要么选择继续使用弱势产品,同时放弃分享功能,要么就选择使用可以分享的强势平台。但不论怎么选择,都会降低用户的使用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