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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逐步推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不断出现,与此相关的案件一再发生。
3月3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前夕,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告诉本刊记者,今年他提交了关于水利资金投入使用、高危废弃物处理等多个提案。
周汉民认为,当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存在转让程序不够规范、交易合同不够完善以及转让价格评估存在疏漏等几个突出问题。
有些国有产权交易并未按规定进场;有的虽然形式上进场,但却私下通过指定交易对象、订立阴阳合同(如备忘录、补充协议)等方式规避国家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同时,目前正在使用的国有产权交易合同格式文本相对比较简单,对企业债务如何承担等问题缺乏明确约定。而国有产权交易形式多种多样、内容纷繁复杂、合同主体情况各不相同,一律使用此种格式合同容易导致因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而目前虽然绝大部分产权转让都有价格评估报告,但不少评估存在走过场的情况:如有些评估报告仅以企业财务账面记载为依据,而未考虑该企业实际状况,造成被评估的资产大幅“缩水”,给受让人低价取得国有产权,获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周汉民看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国有企业不改革不行,国有资产不流转也不行,但借改革之机中饱私囊、侵吞财富更不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监管,周汉民提出了一些建议。
比如,明确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严格实行“进场交易”制度。在事前决策程序中,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强化内部决策机制,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转让实施程序中,要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地、公开地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从程序上进行规范,通过统一规范的程序约束,来实现国有产权的规范交易和有序流转。各级国资、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在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一律“进场交易”,对场外交易国有产权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同时还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交易合同管理。在广泛征求包括消费者、企业、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提高市场交易规范化水平。组织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国有企业交易合同格式与示范文本的检查,清理,在此基础上,汇总自查清理意见,有效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交易合同内容,并启用新的格式与示范文本。通过信用信息公示、信用评定等办法来引导有关行业、单位使用新格式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交易格式合同的监督检查和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审核、制定、推行以及印制的监督管理。
周汉民还指出,要合理评估转让价格,规范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中的关键在于转让价格应以合规合理的资产评估为基础通过上述交易方式确定。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以及担保、拍卖等问题的,都必须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进行。
此外,周汉民委员还建议,要完善多方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各级国资、财政、发改、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继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国有产权转让联合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关系,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正常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好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化服务水平。
3月3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前夕,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告诉本刊记者,今年他提交了关于水利资金投入使用、高危废弃物处理等多个提案。
周汉民认为,当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存在转让程序不够规范、交易合同不够完善以及转让价格评估存在疏漏等几个突出问题。
有些国有产权交易并未按规定进场;有的虽然形式上进场,但却私下通过指定交易对象、订立阴阳合同(如备忘录、补充协议)等方式规避国家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同时,目前正在使用的国有产权交易合同格式文本相对比较简单,对企业债务如何承担等问题缺乏明确约定。而国有产权交易形式多种多样、内容纷繁复杂、合同主体情况各不相同,一律使用此种格式合同容易导致因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而目前虽然绝大部分产权转让都有价格评估报告,但不少评估存在走过场的情况:如有些评估报告仅以企业财务账面记载为依据,而未考虑该企业实际状况,造成被评估的资产大幅“缩水”,给受让人低价取得国有产权,获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周汉民看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国有企业不改革不行,国有资产不流转也不行,但借改革之机中饱私囊、侵吞财富更不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监管,周汉民提出了一些建议。
比如,明确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严格实行“进场交易”制度。在事前决策程序中,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强化内部决策机制,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转让实施程序中,要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地、公开地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从程序上进行规范,通过统一规范的程序约束,来实现国有产权的规范交易和有序流转。各级国资、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在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一律“进场交易”,对场外交易国有产权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同时还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交易合同管理。在广泛征求包括消费者、企业、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提高市场交易规范化水平。组织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国有企业交易合同格式与示范文本的检查,清理,在此基础上,汇总自查清理意见,有效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交易合同内容,并启用新的格式与示范文本。通过信用信息公示、信用评定等办法来引导有关行业、单位使用新格式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交易格式合同的监督检查和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审核、制定、推行以及印制的监督管理。
周汉民还指出,要合理评估转让价格,规范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中的关键在于转让价格应以合规合理的资产评估为基础通过上述交易方式确定。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以及担保、拍卖等问题的,都必须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进行。
此外,周汉民委员还建议,要完善多方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各级国资、财政、发改、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继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国有产权转让联合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关系,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正常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好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