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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斯密斯布克林(美国最大的协会管理公司)的市场调查与统计集团的研究,1999~2003年美国电池中铅的回收率达到99%。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的统计,美国每年差不多需要耗费1亿粒汽车启动电池,其中有99%已经被回收和循环利用。
一、美国电池收集、处理和处置相关管理规定
美国是在废电池环境管理方面立法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美国控制电池回收的法律法规分三个层次:联邦法规、州法规和地方法规,还有许多管理计划都控制电池制造与回收。其中涉及电池回收管理的联邦法规主要有: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超级基金法、劳动健康安全法等。
1.资源保护和再生法主要要求:规定废弃的镍镉电池、汞电池和铅酸蓄电池、锂电池、氧化银电池均属于危险废弃物。对铅酸蓄电池等有害废物“从出生到死亡”全寿命跟踪,包括货运文件;废物的处理、储存与处置措施要有许可证;再生冶炼厂需要有许可证;不仅通过许可证控制操作,而且要清楚以前的污染。
2.清洁空气法的主要规定:铅是评价空气污染的6种标准污染物之一,并有一系列的标准在管理和控制铅排放,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污染源排放标准所有标准都通过详细的许可证执行。通过这些许可证控制电池制造厂和再生铅冶炼厂。
3.清洁水法的主要规定:排放入水道或者公有水处理厂需要有许可证;许可证规定水排放中的污染物含量,并要求进行检测;电池的制造商和再生冶炼厂都需要废水排放的许可证。
4.超级基金法的主要规定:政府可以执行清理工作并收取费用,也可以强制“责任方”执行清理工作;生产者、运输者、拥有者、运营者共同承担各自的责任;铅污染的土壤必须清理。目前该条例的修订在联邦一级已陷入僵局,但某些州如宾夕法尼亚州仍在执行,该州法院规定,凡在州内销售废汽车蓄电池,必须遵守特别基金条例。
5.劳动健康安全法主要涉及工人的安全保护,主要要求如下:要求企业实施防护要求,并对工人的血铅和空气中铅含量进行检测;工人血铅超过50ug/dl时要求其暂停工作,恢复到40ug/dl的时候返回岗位。
6.降低铅暴露法相关规定:该法要求蓄电池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厂家收回废蓄电池。该法实施后,原来专门设立的蓄电池破碎厂关闭,再生铅冶炼厂取代了专门破碎厂的职能,同时蓄电池制造厂也建立了回收设施。
7.含汞电池和充电电池管理法(联邦电池法)主要对镍镉电池、废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废充电电池的标签、生产、收集、运输,贮存等做出了规定。同时规定电池使用统一的规定标识。含有汞的碱性电池、锌锰电池(有意向电池中投加汞)、氧化汞电池不得销售使用;鼓励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的回收。
8.普通废物管理法对于包括废旧电池、水银温度计、农药、含汞灯具和废弃电子垃圾在内的普通废物垃圾,有关责任、标识、储存时间、运输、出口、注册、员工培训、货单管理制度都做出了规定。对于电池,其对废电池的标识做出了规定;鼓励非营利性工业计划,资源收集和回收镍镉电池,建立废旧二次电池的收集、回收处理体系;要求环保局建立公共教育计划,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旧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工作,鼓励公众使用可充电电池;禁止向普通电池中有意添加汞;授权各州将其他电池纳入回收计划。对违反上述者,环保局应令其整改或处以不超过1 000美金的处罚。
9.在州一级的电池管理法规中,绝大部分州都采用美国国际电池协会建议的电池回收法规,这是第一个专门涉及电池的产品管理法,最早在20多年前由美国国际电池协会编写,然后在州一级的政府执行,目前,超过90%的美国人口居住在采用该法律的州内。十年前该法律方案曾被纳入到范围较宽的联邦铅法规立法议程,但是存在许多有争议的规定,该联邦法规流产。该法规对消费者、电池零售商、批发商的行为做出如下规定:
(1)消费者应将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给零售商、批发商或者再生铅冶炼企业,禁止自行处理废旧电池。零售商应把从消费者手中回收的电池交给批发商或者再生铅冶炼企业。
(2)零售商在销售电池时,如果已使用的蓄电池由顾客提供,那么顾客要用基本相同的型号、不少于购买的新电池的数量来交换。
(3)零售商在售出一个车型的可替代蓄电池时,顾客需附至少10美元的押金,在退回已使用的相同型号的蓄电池时才将押金退回。如果顾客在购买之日起30天内没有退还已使用的汽车蓄电池,那么押金将归零售商所有。
(4)蓄电池批发商在交易时,如果已使用的蓄电池由顾客提供,那么顾客要用基本相同的型号、不少于购买的新电池的数量来交换。与零售商交易时,零售商要在90天内将收集的蓄电池交给批发商。
(5)政府会对零售商、批发商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将收到罚款等相应处罚。
10.一些州政府从1987年就开始制定回收废电池的地方法规,几乎有一半的州颁布了强制回收汽车蓄电池的法规。例如2005年加州《可充电电池回收与再利用法案》。该法案要求加州境内所有可充电电池的零售商须无偿回收消费者交送的废旧可充电电池,该法案涉及加州全部的可充电电池零售商。以纽约州为例,1989年,纽约市通过“垃圾分类回收法”,规定所有纽约市民有义务将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垃圾分离出来,如果在居民垃圾中发现可回收物品,卫生部门可处以罚款;1990年,纽约市对“垃圾分类回收法”再次进行补充,要求市民必须将家中废电池、轮胎送到有关回收机构(废弃不用的汽车蓄电池或拿回给零售商,或送到专门回收站,或放到清洁局专属的垃圾清理场中,但绝不能和普通垃圾混在一起随便丢弃);法律还规定,汽车电池零售商每月有免费回收每人两个蓄电池的义务,而消费者购买汽车电池时,要多交5美元手续费,作为未来的回收费用。
二、美国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有关机制及经验借鉴
根据上述法规不难看出,美国主要回收可充电电池,其中包括废铅酸蓄电池,且重点是规范回收收集过程。美国充电电池的收集过程主要是用户把电池交给蓄电池制造厂、或零售商、或批发商、或专门的回收站点;鼓励使用可充电电池的人们参与收集回收,通过制造厂家、销售商、消费者的联合,建立了回收充电蓄电池的全国系统;鼓励非营利性工业计划,自愿手机和回收电池,建立废旧可充电电池的收集、回收处理体系。主要零售商、收集中心等来收集废旧电池。
1.鼓励消费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参与回收
为保证充电电池的有效回收,一方面是针对消费者的措施,如:教育培养公众对于这些电池收集、回收和适当处置的关注,建立更多的回收网点,公益电视宣传及网络提供电池回收站点信息及电话等,同时规定电池使用统一的标识,为消费者以环保的方式交回可充电电池创造便利;实行押金制度,即在消费者购买更换新电池时,如果交给经销商同样型号的旧电池,将得到一定的折扣,这些折扣由电池生产厂承担;消费者购买汽车电池时,要多交若干的手续费,作为未来的回收费用;甚至强制消费者必须将废电池送到有关回收机构,或拿回给零售商、或专门回收站、或清洁局专属的垃圾清理场,否则罚款等。一方面是针对销售者,零售商必须从消费者手中回收废铅蓄电池、批发商或制造商必须从零售商手中回收,免费义务回收可充电电池并交给二次冶炼厂;按有关要求向消费者要求收取、退还押金。一方面是电池生产商,如要求电池生产商在生产电池时建立电池的统一标识,并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承担相关责任。
2.建立多种收集、运送及重新利用方案
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组织,由可充电池制造生和销售商组成,以零售店为基础建立收集网络系统,主要帮助和促进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以及小型密闭式铅电池在内的充电电池的循环使用,有关费用由参加的公司赞助。到2003年,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在美国和加拿大设立了30 000多家电池回收点,以回收可充电电池。近350家可充电电池制造商和超过40 000家零售店参与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的Call2Recycle计划。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提供三个方案来收集、运送及重新利用那些用过的废旧可充电电池:
(1)零售回收方案: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为零售店老板们提供盛具,供店内回收废旧可充电电池;
(2)社区回收方案: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帮助社区和市政部门把回收废旧可充电电池加到他们现有的家庭垃圾清理计划之内。这些电池在固定地点集中回收,而且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将支付运送和回收这些废旧电池的费用;
(3)公司企业和公共部门回收方案: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协助公司、企业及政府部门设定和管理工作场所的非家庭用可充电电池。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一、美国电池收集、处理和处置相关管理规定
美国是在废电池环境管理方面立法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美国控制电池回收的法律法规分三个层次:联邦法规、州法规和地方法规,还有许多管理计划都控制电池制造与回收。其中涉及电池回收管理的联邦法规主要有: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超级基金法、劳动健康安全法等。
1.资源保护和再生法主要要求:规定废弃的镍镉电池、汞电池和铅酸蓄电池、锂电池、氧化银电池均属于危险废弃物。对铅酸蓄电池等有害废物“从出生到死亡”全寿命跟踪,包括货运文件;废物的处理、储存与处置措施要有许可证;再生冶炼厂需要有许可证;不仅通过许可证控制操作,而且要清楚以前的污染。
2.清洁空气法的主要规定:铅是评价空气污染的6种标准污染物之一,并有一系列的标准在管理和控制铅排放,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污染源排放标准所有标准都通过详细的许可证执行。通过这些许可证控制电池制造厂和再生铅冶炼厂。
3.清洁水法的主要规定:排放入水道或者公有水处理厂需要有许可证;许可证规定水排放中的污染物含量,并要求进行检测;电池的制造商和再生冶炼厂都需要废水排放的许可证。
4.超级基金法的主要规定:政府可以执行清理工作并收取费用,也可以强制“责任方”执行清理工作;生产者、运输者、拥有者、运营者共同承担各自的责任;铅污染的土壤必须清理。目前该条例的修订在联邦一级已陷入僵局,但某些州如宾夕法尼亚州仍在执行,该州法院规定,凡在州内销售废汽车蓄电池,必须遵守特别基金条例。
5.劳动健康安全法主要涉及工人的安全保护,主要要求如下:要求企业实施防护要求,并对工人的血铅和空气中铅含量进行检测;工人血铅超过50ug/dl时要求其暂停工作,恢复到40ug/dl的时候返回岗位。
6.降低铅暴露法相关规定:该法要求蓄电池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厂家收回废蓄电池。该法实施后,原来专门设立的蓄电池破碎厂关闭,再生铅冶炼厂取代了专门破碎厂的职能,同时蓄电池制造厂也建立了回收设施。
7.含汞电池和充电电池管理法(联邦电池法)主要对镍镉电池、废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废充电电池的标签、生产、收集、运输,贮存等做出了规定。同时规定电池使用统一的规定标识。含有汞的碱性电池、锌锰电池(有意向电池中投加汞)、氧化汞电池不得销售使用;鼓励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的回收。
8.普通废物管理法对于包括废旧电池、水银温度计、农药、含汞灯具和废弃电子垃圾在内的普通废物垃圾,有关责任、标识、储存时间、运输、出口、注册、员工培训、货单管理制度都做出了规定。对于电池,其对废电池的标识做出了规定;鼓励非营利性工业计划,资源收集和回收镍镉电池,建立废旧二次电池的收集、回收处理体系;要求环保局建立公共教育计划,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旧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工作,鼓励公众使用可充电电池;禁止向普通电池中有意添加汞;授权各州将其他电池纳入回收计划。对违反上述者,环保局应令其整改或处以不超过1 000美金的处罚。
9.在州一级的电池管理法规中,绝大部分州都采用美国国际电池协会建议的电池回收法规,这是第一个专门涉及电池的产品管理法,最早在20多年前由美国国际电池协会编写,然后在州一级的政府执行,目前,超过90%的美国人口居住在采用该法律的州内。十年前该法律方案曾被纳入到范围较宽的联邦铅法规立法议程,但是存在许多有争议的规定,该联邦法规流产。该法规对消费者、电池零售商、批发商的行为做出如下规定:
(1)消费者应将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给零售商、批发商或者再生铅冶炼企业,禁止自行处理废旧电池。零售商应把从消费者手中回收的电池交给批发商或者再生铅冶炼企业。
(2)零售商在销售电池时,如果已使用的蓄电池由顾客提供,那么顾客要用基本相同的型号、不少于购买的新电池的数量来交换。
(3)零售商在售出一个车型的可替代蓄电池时,顾客需附至少10美元的押金,在退回已使用的相同型号的蓄电池时才将押金退回。如果顾客在购买之日起30天内没有退还已使用的汽车蓄电池,那么押金将归零售商所有。
(4)蓄电池批发商在交易时,如果已使用的蓄电池由顾客提供,那么顾客要用基本相同的型号、不少于购买的新电池的数量来交换。与零售商交易时,零售商要在90天内将收集的蓄电池交给批发商。
(5)政府会对零售商、批发商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将收到罚款等相应处罚。
10.一些州政府从1987年就开始制定回收废电池的地方法规,几乎有一半的州颁布了强制回收汽车蓄电池的法规。例如2005年加州《可充电电池回收与再利用法案》。该法案要求加州境内所有可充电电池的零售商须无偿回收消费者交送的废旧可充电电池,该法案涉及加州全部的可充电电池零售商。以纽约州为例,1989年,纽约市通过“垃圾分类回收法”,规定所有纽约市民有义务将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垃圾分离出来,如果在居民垃圾中发现可回收物品,卫生部门可处以罚款;1990年,纽约市对“垃圾分类回收法”再次进行补充,要求市民必须将家中废电池、轮胎送到有关回收机构(废弃不用的汽车蓄电池或拿回给零售商,或送到专门回收站,或放到清洁局专属的垃圾清理场中,但绝不能和普通垃圾混在一起随便丢弃);法律还规定,汽车电池零售商每月有免费回收每人两个蓄电池的义务,而消费者购买汽车电池时,要多交5美元手续费,作为未来的回收费用。
二、美国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有关机制及经验借鉴
根据上述法规不难看出,美国主要回收可充电电池,其中包括废铅酸蓄电池,且重点是规范回收收集过程。美国充电电池的收集过程主要是用户把电池交给蓄电池制造厂、或零售商、或批发商、或专门的回收站点;鼓励使用可充电电池的人们参与收集回收,通过制造厂家、销售商、消费者的联合,建立了回收充电蓄电池的全国系统;鼓励非营利性工业计划,自愿手机和回收电池,建立废旧可充电电池的收集、回收处理体系。主要零售商、收集中心等来收集废旧电池。
1.鼓励消费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参与回收
为保证充电电池的有效回收,一方面是针对消费者的措施,如:教育培养公众对于这些电池收集、回收和适当处置的关注,建立更多的回收网点,公益电视宣传及网络提供电池回收站点信息及电话等,同时规定电池使用统一的标识,为消费者以环保的方式交回可充电电池创造便利;实行押金制度,即在消费者购买更换新电池时,如果交给经销商同样型号的旧电池,将得到一定的折扣,这些折扣由电池生产厂承担;消费者购买汽车电池时,要多交若干的手续费,作为未来的回收费用;甚至强制消费者必须将废电池送到有关回收机构,或拿回给零售商、或专门回收站、或清洁局专属的垃圾清理场,否则罚款等。一方面是针对销售者,零售商必须从消费者手中回收废铅蓄电池、批发商或制造商必须从零售商手中回收,免费义务回收可充电电池并交给二次冶炼厂;按有关要求向消费者要求收取、退还押金。一方面是电池生产商,如要求电池生产商在生产电池时建立电池的统一标识,并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承担相关责任。
2.建立多种收集、运送及重新利用方案
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组织,由可充电池制造生和销售商组成,以零售店为基础建立收集网络系统,主要帮助和促进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以及小型密闭式铅电池在内的充电电池的循环使用,有关费用由参加的公司赞助。到2003年,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在美国和加拿大设立了30 000多家电池回收点,以回收可充电电池。近350家可充电电池制造商和超过40 000家零售店参与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的Call2Recycle计划。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提供三个方案来收集、运送及重新利用那些用过的废旧可充电电池:
(1)零售回收方案: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为零售店老板们提供盛具,供店内回收废旧可充电电池;
(2)社区回收方案: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帮助社区和市政部门把回收废旧可充电电池加到他们现有的家庭垃圾清理计划之内。这些电池在固定地点集中回收,而且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将支付运送和回收这些废旧电池的费用;
(3)公司企业和公共部门回收方案: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协助公司、企业及政府部门设定和管理工作场所的非家庭用可充电电池。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