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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全国检察机关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实施5年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同步录音录像方面不断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创新应用手段和形式,为办案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持。通过数年的实践和深入研究,总结出一些经验,提出一些改革性研究供同行们共同探讨。
一、同步录音录像自动化,解放人力,减少差错
按《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原则规定,我们一定要执行,但在理解上,笔者认为应由技术部门实施录像,但不应死板地理解成一定要由技术部门派员手动启动和结束录像,技术人员也不必要蹲守在讯问现场直至录像结束。从道理上,例如,检察机关办公自动化也是由技术部门组织实施,但具体到操作层面,技术部门负责规范、建设、组织、实施,具体使用人才是最日常操作的人员。又如,多年以前,打字印刷都由专职打字员负责,那是当年的技术和设备情况决定的,现在可以由检察人员自行打字印刷,也是由现在的技术和设备情况决定的,因此要与时俱进,不能墨守成规。
《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于2005年,当时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必须采取台式电脑加视频采集卡,刻制光盘的形式录像。操作视频采集和刻制光盘在当年来说确实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工作,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录像操作是无可厚非的。随着时间推移,视频技术不断发展,这种方式的录像已经严重落后,目前广泛用于安防领域的嵌入式硬盘录像机以其稳定可靠、管理方便、全天候长期运行而深入欢迎,是新时期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首选设备。嵌入式硬盘录像机可通过检察内部网络,实行集群式统一管理,多机热备、全时录像和移动侦测录像,可以由机器探测到讯问室内出现人员活动迹象,而自动触发录像,也可以由办案人员在讯问室手动开启录像。通过检察网络,可以分配不同权限和密码,让主管领导、监察人员和办案人员远程调取观看,甚至可以跨网段由上级部门有关权限的人员调取观看。技术人员的职能应回归到设备维护方面,技术人员只要做好日常检查和保养,及时修复设备故障。整套录像系统应该做到无人值守自动运行的状态,可以减少人为错失,可靠安全。这样既可以解放基层技术部门有限的人力资源,又可减少人为差错率。
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体加密,不需刻录封存
《规定》第十二条:“讯问结束后,录像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的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
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陷入死循环。如果嫌疑人提出要先观看录像后再签字的要求,情理上办案人员没有理由拒绝,否则这个封存的录像就失去合法性。这就形成一个死循环:到底观看录像的时间算不算讯问时间呢?如果算,则观看时也应进行录像,当嫌疑人观看完头一辑录像时,是否又要把观看时的录像再复制封存呢?封存录像的方式本身就有很大漏洞,此问题无解。
笔者分析,2005年制定《规定》时的技术环境下,当时最成熟的技术手段只有刻制光盘一途,而光盘封存,意味着在法庭举证前谁也不能编辑修改,这是当时保护嫌疑人和办案人员的唯一可行手段。采用嵌入式硬盘录像机之后,此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每台硬盘录像机都有一个厂家预设的电子水印,硬盘录像机生成的数据会与电子水印一起捆绑保存,不可更改。电子水印技术原先是用于电子照片、音乐、影片等产品的版权保护,目前已引申到电子防伪的领域。虽然目前电脑非线性编辑的手段很高明,但录像资料一经编辑,哪怕只是删减0.1秒,或仅仅加个字幕、配音,也会丢失原始水印。因此,我们只需检验水印是否存在,是否与录制时的机器一致,即可鉴定出此录像资料是否原装资料。由此可见,电子水印技术已实现录像资料的自体加密,封存已不是保证原装资料的唯一手段,由此,光盘也不是保存资料的唯一载体。物理介质封存这种思维,是传统思维在新时代的遗留,应予革新。
三、改暗录为明录,既符合明示的要求又能提高效果
办案工作区建设,目前并无统一的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只能互相模仿。有很多从过去延续下来的旧做法,例如很多基层院仍保留一部分可全部隐蔽式录像室(暗录)。这种方式可能在以前办案中是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规定》实施后,因为《规定》向社会公开,被讯问人本身已知道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必要录音录像,即使他不知道,办案人员也必须向被讯问人明示,隐蔽录像的方式已没有存在必要性了。
再好的技术,都必定有所取舍,在讯问室建设时,为了达到隐蔽录像的要求,必然要在录音录像效果上有一定的损失。很多讯问室把摄像镜头隐蔽在镜框后,隐蔽在烟感探头或开头插座后,由于多方面要素限制,无法施展,无法发挥优质设备的性能,所以有的画面灰蒙蒙,有的角度偏差、对焦失准,有的机器过热、故障频繁。录音的情况也好不了,拾音器一般暗藏在墙身两侧,距离人比较远,对语音拾音不足,反而对空调和通风机的拾音过度灵敏。
采用公开外露式录音录像的设备,只用两个360度旋转的快速球形摄像机,一定一转,或轮流定轮流转,完全可以达到三个固定式摄像机的覆盖效果,不留死角。只用两个介面式拾音器,近场拾音,清晰度完全可以超过多个分布隐蔽式拾音器。不仅能提高录音录像质量而且一举解决了一室多用,因事因案灵活布置的问题。
四、让录像回归录像,不应再涉及案件管理等功能
《规定》实施后,社会上很多科技企业针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设计了一些对口的录像系统。目前的最后一次建设时,我们也采用了一套以视频采集卡为硬件主体,通过定制的案件管理数据库作为前台驱动界面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正所谓针无两头利,这套系统的优点同时又是它的缺点。该系统的优点是率先把同步录音录像与自侦案件管理的功能合而为一,以案件作为录音录像的驱动单元,同一件案件的录像资料自动归类整理,由此带来查询、归档的极大便利。
但是在该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检察机关在本院的工作区讯问的阶段,往往只是拘传阶段,并未到立案,未立案又何来案号,而该系统却要求必须输入案号。甚至,录像系统要求必须输入被讯问人身份证号码,更是多此一举。在操作中技术人员往往只能自编案号,才能启动录像,而自编的案号与立案后办案部门的正式案号不同,将使以案号为标识的整个案件管理功能归于无效,与设计初衷完全背离。
笔者认为应该是让案管回归案管,让录像回归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只应做到的是按日期、按被讯问人姓名查询,而不必要按案件查询。同步录音录像之出发点是既保护犯罪嫌疑人,又保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触发调取录音录像资料的事件也只可能是某某被讯问人提供某某时段可能出现违法刑讯,违法办案的现象,而调取某某时段、某某被讯问人的录像以咨印证,这个过程中根本用不着案号,用不着身份证号,甚至连讯问所涉罪名也是不必要的。硬要把这些内容,这些功能塞进录音录像系统中,首先增加维护和操作差错率,其次与真正具有案件处理功能的案件管理系统交叉,形成重复劳动。
[作者简介]姚永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一、同步录音录像自动化,解放人力,减少差错
按《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原则规定,我们一定要执行,但在理解上,笔者认为应由技术部门实施录像,但不应死板地理解成一定要由技术部门派员手动启动和结束录像,技术人员也不必要蹲守在讯问现场直至录像结束。从道理上,例如,检察机关办公自动化也是由技术部门组织实施,但具体到操作层面,技术部门负责规范、建设、组织、实施,具体使用人才是最日常操作的人员。又如,多年以前,打字印刷都由专职打字员负责,那是当年的技术和设备情况决定的,现在可以由检察人员自行打字印刷,也是由现在的技术和设备情况决定的,因此要与时俱进,不能墨守成规。
《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于2005年,当时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必须采取台式电脑加视频采集卡,刻制光盘的形式录像。操作视频采集和刻制光盘在当年来说确实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工作,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录像操作是无可厚非的。随着时间推移,视频技术不断发展,这种方式的录像已经严重落后,目前广泛用于安防领域的嵌入式硬盘录像机以其稳定可靠、管理方便、全天候长期运行而深入欢迎,是新时期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首选设备。嵌入式硬盘录像机可通过检察内部网络,实行集群式统一管理,多机热备、全时录像和移动侦测录像,可以由机器探测到讯问室内出现人员活动迹象,而自动触发录像,也可以由办案人员在讯问室手动开启录像。通过检察网络,可以分配不同权限和密码,让主管领导、监察人员和办案人员远程调取观看,甚至可以跨网段由上级部门有关权限的人员调取观看。技术人员的职能应回归到设备维护方面,技术人员只要做好日常检查和保养,及时修复设备故障。整套录像系统应该做到无人值守自动运行的状态,可以减少人为错失,可靠安全。这样既可以解放基层技术部门有限的人力资源,又可减少人为差错率。
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体加密,不需刻录封存
《规定》第十二条:“讯问结束后,录像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的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
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陷入死循环。如果嫌疑人提出要先观看录像后再签字的要求,情理上办案人员没有理由拒绝,否则这个封存的录像就失去合法性。这就形成一个死循环:到底观看录像的时间算不算讯问时间呢?如果算,则观看时也应进行录像,当嫌疑人观看完头一辑录像时,是否又要把观看时的录像再复制封存呢?封存录像的方式本身就有很大漏洞,此问题无解。
笔者分析,2005年制定《规定》时的技术环境下,当时最成熟的技术手段只有刻制光盘一途,而光盘封存,意味着在法庭举证前谁也不能编辑修改,这是当时保护嫌疑人和办案人员的唯一可行手段。采用嵌入式硬盘录像机之后,此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每台硬盘录像机都有一个厂家预设的电子水印,硬盘录像机生成的数据会与电子水印一起捆绑保存,不可更改。电子水印技术原先是用于电子照片、音乐、影片等产品的版权保护,目前已引申到电子防伪的领域。虽然目前电脑非线性编辑的手段很高明,但录像资料一经编辑,哪怕只是删减0.1秒,或仅仅加个字幕、配音,也会丢失原始水印。因此,我们只需检验水印是否存在,是否与录制时的机器一致,即可鉴定出此录像资料是否原装资料。由此可见,电子水印技术已实现录像资料的自体加密,封存已不是保证原装资料的唯一手段,由此,光盘也不是保存资料的唯一载体。物理介质封存这种思维,是传统思维在新时代的遗留,应予革新。
三、改暗录为明录,既符合明示的要求又能提高效果
办案工作区建设,目前并无统一的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只能互相模仿。有很多从过去延续下来的旧做法,例如很多基层院仍保留一部分可全部隐蔽式录像室(暗录)。这种方式可能在以前办案中是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规定》实施后,因为《规定》向社会公开,被讯问人本身已知道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必要录音录像,即使他不知道,办案人员也必须向被讯问人明示,隐蔽录像的方式已没有存在必要性了。
再好的技术,都必定有所取舍,在讯问室建设时,为了达到隐蔽录像的要求,必然要在录音录像效果上有一定的损失。很多讯问室把摄像镜头隐蔽在镜框后,隐蔽在烟感探头或开头插座后,由于多方面要素限制,无法施展,无法发挥优质设备的性能,所以有的画面灰蒙蒙,有的角度偏差、对焦失准,有的机器过热、故障频繁。录音的情况也好不了,拾音器一般暗藏在墙身两侧,距离人比较远,对语音拾音不足,反而对空调和通风机的拾音过度灵敏。
采用公开外露式录音录像的设备,只用两个360度旋转的快速球形摄像机,一定一转,或轮流定轮流转,完全可以达到三个固定式摄像机的覆盖效果,不留死角。只用两个介面式拾音器,近场拾音,清晰度完全可以超过多个分布隐蔽式拾音器。不仅能提高录音录像质量而且一举解决了一室多用,因事因案灵活布置的问题。
四、让录像回归录像,不应再涉及案件管理等功能
《规定》实施后,社会上很多科技企业针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设计了一些对口的录像系统。目前的最后一次建设时,我们也采用了一套以视频采集卡为硬件主体,通过定制的案件管理数据库作为前台驱动界面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正所谓针无两头利,这套系统的优点同时又是它的缺点。该系统的优点是率先把同步录音录像与自侦案件管理的功能合而为一,以案件作为录音录像的驱动单元,同一件案件的录像资料自动归类整理,由此带来查询、归档的极大便利。
但是在该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检察机关在本院的工作区讯问的阶段,往往只是拘传阶段,并未到立案,未立案又何来案号,而该系统却要求必须输入案号。甚至,录像系统要求必须输入被讯问人身份证号码,更是多此一举。在操作中技术人员往往只能自编案号,才能启动录像,而自编的案号与立案后办案部门的正式案号不同,将使以案号为标识的整个案件管理功能归于无效,与设计初衷完全背离。
笔者认为应该是让案管回归案管,让录像回归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只应做到的是按日期、按被讯问人姓名查询,而不必要按案件查询。同步录音录像之出发点是既保护犯罪嫌疑人,又保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触发调取录音录像资料的事件也只可能是某某被讯问人提供某某时段可能出现违法刑讯,违法办案的现象,而调取某某时段、某某被讯问人的录像以咨印证,这个过程中根本用不着案号,用不着身份证号,甚至连讯问所涉罪名也是不必要的。硬要把这些内容,这些功能塞进录音录像系统中,首先增加维护和操作差错率,其次与真正具有案件处理功能的案件管理系统交叉,形成重复劳动。
[作者简介]姚永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