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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况。针对此类案件,在之前的司法体系当中,司法机关不得不中断或者终止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无法追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资金,亦不能将违法所得中属于被害人的财产返还给被害人。为了严厉打击携款外逃并进行跨国追赃的国际合作,我国需要建立一种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能在国际追赃上与各国进行合作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正是迎合了这样一种需要。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确立之后,针对贪污犯罪和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这对于破解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涉案财产的追缴困境有着重大意义,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该新增程序本身所蕴含的司法正能量是巨大无穷的。但是,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制度,其制度内容尚比较粗糙,《刑事诉讼法》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从申请主体、受理主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适用条件以及涉案财产的没收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性质、受案范围以及证明标准等几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规定得过于含糊,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甚至两高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表述与理解也存在差异,这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有效运行带来不少法律上的障碍,此外,立法在违法所得的认定、程序规制及权利保障等方面仍存在较多的缺陷,有较大的完善空间,需要进一步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与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合作研究课题,尝试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路径进行系统的分析、整理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点,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发挥历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清醒认识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和不变,永远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锐意进取,大胆探索,敢于和善于分析回答现实生活中和群众思想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新刑诉法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但有关该程序的司法实践经验仍非常薄弱,“叫好不上座”成为该程序的实践现状,该制度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探讨该程序实施以来适用率低背后隐藏的深层次原因和对策,从司法实践者的角度为充分发挥该程序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言献策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有效运行将尽可能地挽回违法犯罪造成的国家与社会财富损失,真正杜绝违法者侥幸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能使我国进一步适应加强国际反腐、反恐方面合作的需要。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主要内容: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概念、性质和基本特征进行理论分析,明确其制度定位。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状况和实践运行状况进行考察,分析现行立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对立法尚未明确或规定模糊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制、证明规则、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探讨,结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状况分析该程序存在的困境和缺陷。通过系统的理论探讨、细致的比较法分析和深入的实证研究,最后提出完善违法所得特别程序的立法建议。
基本思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和基本特征进行理论分析,以明确其制度定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比较法考察。分别对联合国公约、美国、英国、德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立法进行考察,对域外程序的异同进行比较,得出域外立法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完善路径的启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通过对我国违法所得沒收程序立法现状的分析和实践现状的考察,提炼出我国刑事特别没收程序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构想。在分析域外相关规定,总结我国立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适用范围、程序规制、证明规则、权利保障、检察监督、配套措施等多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建议。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点,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发挥历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清醒认识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和不变,永远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锐意进取,大胆探索,敢于和善于分析回答现实生活中和群众思想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新刑诉法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但有关该程序的司法实践经验仍非常薄弱,“叫好不上座”成为该程序的实践现状,该制度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探讨该程序实施以来适用率低背后隐藏的深层次原因和对策,从司法实践者的角度为充分发挥该程序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言献策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有效运行将尽可能地挽回违法犯罪造成的国家与社会财富损失,真正杜绝违法者侥幸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能使我国进一步适应加强国际反腐、反恐方面合作的需要。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主要内容: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概念、性质和基本特征进行理论分析,明确其制度定位。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状况和实践运行状况进行考察,分析现行立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对立法尚未明确或规定模糊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制、证明规则、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探讨,结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状况分析该程序存在的困境和缺陷。通过系统的理论探讨、细致的比较法分析和深入的实证研究,最后提出完善违法所得特别程序的立法建议。
基本思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和基本特征进行理论分析,以明确其制度定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比较法考察。分别对联合国公约、美国、英国、德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立法进行考察,对域外程序的异同进行比较,得出域外立法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完善路径的启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通过对我国违法所得沒收程序立法现状的分析和实践现状的考察,提炼出我国刑事特别没收程序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构想。在分析域外相关规定,总结我国立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适用范围、程序规制、证明规则、权利保障、检察监督、配套措施等多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