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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性价比评标法的重新思考。作者认为,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的评标方法有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性价比法的次数很少,即使是使用此方法,也并没有产生很好的效果。由此,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三点思考:首先要调整评分因素,从根本区分性价比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其次将调整评分因素后的性价比评标法推广到运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采购方式的项目中;性价比评标法能够更好的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