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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表达主义认为道德话语不是描述事态的命题,无所谓真假;吉奇派理论认为,这使表达主义存在道德命题的推理有效性说明问题。表达主义者为此进行的重新解释真理并不成功。道德命题兼有表达性和描述性,因此它的评判不是真理性评判,而应当采取“正确”这类谓词。“正确”等谓词是逻辑真在道德领域的语义值,因此不采用真理谓词并不影响道德语句推理有效性说明。
关键词:吉奇问题;反描述理论;命题;命题评判谓词;真值
按照艾耶尔的情感主义理论,道德话语不是描述事态的命题,无所谓真假。[1]
这种观点预设道德语句的非描述性和真理实在论解释。按照吉奇派的理论,如果道德命题没有真假,那么道德命题的推理有效性说明就成了问题;但实际上是可以对道德命题进行有效推理的;因此道德命题的表达主义(情感主义)解释存在逻辑问题。[2]为解决这一矛盾,表达主义者采取重新解释的真理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先考察反描述理论对真理的重新解释,然后提出本文的解决方案。
一、反描述理论的三种真理概念理解
1.真理多元论
克利斯宾·莱特(Crispin Wright)认为存在分别对应不同类型句子的不同的真理谓词,如有重型真值(heavy-weight truth)和轻型真值(lightweight truth)之分,分别涉及和不涉及谈论的实体的实在论,使得不同的命题都可以做真值评估。[3] JC·比尔(JC Beall)进一步为这种真理多元论辩护说,坚持唯一的真理谓词意味着要么否定包含表达语句与描述语句的混合推理的有效性,要么拒绝有效性是必要的真理保值的(necessary truth-preservation)之塔斯基主义;[4]他认为真理多元论与有效性的语义学说明并不矛盾:有效性要根据指派的值来理解,“一个论证有效当且仅当如果所有的前提被指派了,那么结论也就指派了” “一个论证是有效的当且仅当不存在所有的前提是真值1或1/2[两种真]而结论是0[假]的情形。”[5]
真理多元论没有区分命题评判谓词与逻辑真值,造成了诸多逻辑问题:凭什么不同的真值区别看待而假值去合并看待?当我们运用真值表考察推理的有效性时,为什么不同的真值不同而运算时按相同处理?这样的真值处理与不作区分的处理有什么区别?如果坚持对一种纯粹的情感、态度进行真理性评判,那意味着没有客观的依据,那么这种真理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纯主观情感、态度标准,整个推理即使是有效的,在实际上也是无意义的。
2.真理紧缩论
表达主义者布莱克本反对真理多元论,认为不同领域的真理谓词应具有意义单一性(univocal),但是对于这种单一的真理概念是什么,布氏历经坎坷,最后接受真理紧缩论(deflationary theory of truth)。真理紧缩论把真理看作是没有本质的,“真理的‘本质’实际上(差不多)被一个说法p与该说法p是真的的等值式穷尽了”,“真理紧缩论的基本思想……大致是,关于真理不过是有等值论题”。所谓透明性论题或语义等值式,即:
“p”是真的当且仅当p。
因此,当我们说p等于说p是真的,“是真的”是免费使用的“拉姆齐的梯子”。[6]该理论的诸多缺陷在《准实在论的真理难题》一文中已经阐述过,在此不再赘述。[7]它不能作为一个融贯的命题评判谓词语义学。
3.道德真理紧缩论
我国学者周振忠提出把真理紧缩论特用于解释道德语句的评判谓词解释。[8]
这种方案虽然没有把紧缩论看作是普适的命题评判谓词语义学,但把它看作一类命题的评判谓词语义学来解决吉奇问题,它不仅具有紧缩论的问题,也同样面临真理多元论的上述问题。
至少到目前为止,反描述理论对真理的理解都是不成功的。实际上对真理概念的理解属于语义学的范畴,应当采取语义学的方法,这就是区分语境界定概念,不能混淆不同语境中的概念。到目前为止,真理概念的争论都没有区分语境,常常把命题评判语境中的真理与逻辑学语境中的真搅在一起,从而使问题复杂化,以致难以解决。
二、命题评判语境中的真理语义学
1.命题评判语境中的命题评判谓词多样性
命题评判是根据理由对命题的合理性断定。根据笔者的调查统计,作为对命题的合理性断定的命题评判谓词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个明显的情况是,我们很少使用“真理”“是真的”来评判一个断言(只占10.59%的使用比率),更多地使用其他概念“是合理的”“是对的”“符合事实”“是正确的”“有道理”“是恰当的”“是合适的”“合乎逻辑”“是科学的”“是不以我们的意见为转移的” “是成立的”等。比如对于命题
J1:“两个奇数之和是一个偶数。”
当我们问:J1是真理或真的还是成立的更为恰当?回答中的大多数选择后者(占85.185%)。
2.真理谓词用法的多样性与主流用法的实在论解释
真理谓词的使用存在两个事实:一是正如塔斯基所言的,使用者使用同一个“真理”词语指示几个不同的概念,而不是同一个概念;另一个是根据我的调查,它是主流用法(占59.160%)是强调被评判为真理的命题内容是不以我们的观点、态度为转移的,因此这个词项的日常语言主流意义是实在论的。
3.哲学真理概念的实在论解释
针对日常语言多义性、不明晰、不确定的特点,塔斯基主张,“为了避免造成更多的混乱,我们应当同意对于不同的概念要使用不同的词项”“每一个词项指示一个不同的概念”,这一建议应该成为哲学家制订专业的命题评判谓词概念的指南。同时,针对命题评判的日常真理概念的主流用法的实在论解释,在哲学上也应当采取真理概念的实在论解释。我们既不应该违背日常语言用法去对命题统一予以真理性评判,却对真理概念给出歧义性的解释,也不必要去寻找一个普遍适用于有不同语义基础之各类命题的真理评判谓词,那样是“徒劳无益的”。[9]比如,布莱克本苦心探求这种真理概念,得到的紧缩论却正合他对冗余论的批评——不能实际用于区分命题真假,连他自己也要请求指引。 三、道德命题的语义学属性
道德命题不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而同样是理性的产物。理性的基础可以看作三类命题的合取,用P、Q、R分别表示:P∧Q∧R。其中,P是价值目标命题,Q是具有经验性质的认知性命题,R是道德谓词命题,表达对象对P的影响和我们对这种影响的反应。比如
J2:“折磨猫是错误的。”
在这种逻辑基础中,P即“我们要免于肉体痛苦”,Q即“折磨导致肉体痛苦”;“恶劣的”语义命题R:
∨x(有害于我们的价值目标P(x) x(错误的))
可以把这个命题翻译为:一个对象如果由于有害于我们的价值目标而令我们反感,那么它是“恶劣的”。然后我们把上述命题演绎到“折磨猫”的行为身上,就有了J2。只要同时承认P、Q、R,就要承认J2,只要否定它们之一,就要否定J2。在这种语义逻辑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道德命题的语义学属性。因此,作为道德谓词归属的道德命题也具有表达主体的目标与态度的意义。
道德命题具有表达性:与“红的” “圆的”“轻的”“快的”等谓词不同,道德谓词并不是标示与以P命题表达的纯主体性价值目标无关的、纯客观的自然属性,相反它在逻辑上是由后者界定,因此反映(表达)这种目标和对象对此影响所引起的主体态度,没有主体价值目标和相应态度,就没有道德属性。
道德命题具有描述性: 道德命题作为一种道德谓词归属,它不是仅凭P、R就能得出,而是要根据Q命题这种由经验确定的、关于对象对主体目标影响的描述性命题,一旦Q命题被否定,相应的道德命题也就要被否定。因此道德谓词的归属也具有描述性质,换句话说,道德命题具有描述性,不仅仅是表达主体的价值目标、愿望。表达主义者布莱克本也对这种双重语义学属性有所觉察,但没有给予描述性的方面以应有的地位,更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
四、道德命题评判谓词与道德命题推理问题的解决
道德命题的语义学表明,对道德命题的评判同时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相应地它的评判不能采用真理谓词,而应该采取符合它的语义学属性的评判谓词,比如“正确”等。至于这样的处理如何应对其推理有效性说明的问题,那就需要理解逻辑学的真及其与道德命题评判语境中的“正确”等谓词的关系。
逻辑学语境中的“真”我们称之为“真值”,是服务于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考察推理有效性,不作定义或只作语境化的定义,比如“在语言L中为真”,这使得逻辑的真仅仅是形式性赋值,相当于一个代数符号,可以代入任何语境的合理性标准,没有实质性内涵,不能作实在论或反实在论解释。此时我们对这个“真”唯一能说的就是:“p是真的当且仅当p;p是假的当且仅当-p。”
这恰恰是紧缩论解释。逻辑学中用“真”标记命题逻辑赋值仅仅是一种基于历史联系的传统习惯,与命题评判的真并不存在语义上的等同关系。因此,当我们采取“正确”等谓词对道德命题做评判,此时的“正确”等谓词,就是在道德语言中的逻辑真,依旧可以用于说明道德命题的推理有效性。
参考文献:
[1]Ayer,A.J.Language,Truth, and Logic[M].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1952.
[2]Unwin,N.Quasi-Realism,Negation and the Frege-Geach Problem[J].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99,49(196).
[3][4][5]Beall,J.On Mixed Inferences and Pluralism about Truth Predicates[J].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2000,50(200).
[6]Blackburn,S.Ruling Passions: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M]. Oxford:Clarendon Press,2000.
[7]朱诗勇,薛三让.准实在论的真理难题[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2014(01).
[8]周振忠.情感主义的语义表述[J]. 哲学研究,2012(08):90—97.
[9]朱诗勇,李 珍.真理、合理与信念的评判[J].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4(04):10—14.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关键词:吉奇问题;反描述理论;命题;命题评判谓词;真值
按照艾耶尔的情感主义理论,道德话语不是描述事态的命题,无所谓真假。[1]
这种观点预设道德语句的非描述性和真理实在论解释。按照吉奇派的理论,如果道德命题没有真假,那么道德命题的推理有效性说明就成了问题;但实际上是可以对道德命题进行有效推理的;因此道德命题的表达主义(情感主义)解释存在逻辑问题。[2]为解决这一矛盾,表达主义者采取重新解释的真理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先考察反描述理论对真理的重新解释,然后提出本文的解决方案。
一、反描述理论的三种真理概念理解
1.真理多元论
克利斯宾·莱特(Crispin Wright)认为存在分别对应不同类型句子的不同的真理谓词,如有重型真值(heavy-weight truth)和轻型真值(lightweight truth)之分,分别涉及和不涉及谈论的实体的实在论,使得不同的命题都可以做真值评估。[3] JC·比尔(JC Beall)进一步为这种真理多元论辩护说,坚持唯一的真理谓词意味着要么否定包含表达语句与描述语句的混合推理的有效性,要么拒绝有效性是必要的真理保值的(necessary truth-preservation)之塔斯基主义;[4]他认为真理多元论与有效性的语义学说明并不矛盾:有效性要根据指派的值来理解,“一个论证有效当且仅当如果所有的前提被指派了,那么结论也就指派了” “一个论证是有效的当且仅当不存在所有的前提是真值1或1/2[两种真]而结论是0[假]的情形。”[5]
真理多元论没有区分命题评判谓词与逻辑真值,造成了诸多逻辑问题:凭什么不同的真值区别看待而假值去合并看待?当我们运用真值表考察推理的有效性时,为什么不同的真值不同而运算时按相同处理?这样的真值处理与不作区分的处理有什么区别?如果坚持对一种纯粹的情感、态度进行真理性评判,那意味着没有客观的依据,那么这种真理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纯主观情感、态度标准,整个推理即使是有效的,在实际上也是无意义的。
2.真理紧缩论
表达主义者布莱克本反对真理多元论,认为不同领域的真理谓词应具有意义单一性(univocal),但是对于这种单一的真理概念是什么,布氏历经坎坷,最后接受真理紧缩论(deflationary theory of truth)。真理紧缩论把真理看作是没有本质的,“真理的‘本质’实际上(差不多)被一个说法p与该说法p是真的的等值式穷尽了”,“真理紧缩论的基本思想……大致是,关于真理不过是有等值论题”。所谓透明性论题或语义等值式,即:
“p”是真的当且仅当p。
因此,当我们说p等于说p是真的,“是真的”是免费使用的“拉姆齐的梯子”。[6]该理论的诸多缺陷在《准实在论的真理难题》一文中已经阐述过,在此不再赘述。[7]它不能作为一个融贯的命题评判谓词语义学。
3.道德真理紧缩论
我国学者周振忠提出把真理紧缩论特用于解释道德语句的评判谓词解释。[8]
这种方案虽然没有把紧缩论看作是普适的命题评判谓词语义学,但把它看作一类命题的评判谓词语义学来解决吉奇问题,它不仅具有紧缩论的问题,也同样面临真理多元论的上述问题。
至少到目前为止,反描述理论对真理的理解都是不成功的。实际上对真理概念的理解属于语义学的范畴,应当采取语义学的方法,这就是区分语境界定概念,不能混淆不同语境中的概念。到目前为止,真理概念的争论都没有区分语境,常常把命题评判语境中的真理与逻辑学语境中的真搅在一起,从而使问题复杂化,以致难以解决。
二、命题评判语境中的真理语义学
1.命题评判语境中的命题评判谓词多样性
命题评判是根据理由对命题的合理性断定。根据笔者的调查统计,作为对命题的合理性断定的命题评判谓词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个明显的情况是,我们很少使用“真理”“是真的”来评判一个断言(只占10.59%的使用比率),更多地使用其他概念“是合理的”“是对的”“符合事实”“是正确的”“有道理”“是恰当的”“是合适的”“合乎逻辑”“是科学的”“是不以我们的意见为转移的” “是成立的”等。比如对于命题
J1:“两个奇数之和是一个偶数。”
当我们问:J1是真理或真的还是成立的更为恰当?回答中的大多数选择后者(占85.185%)。
2.真理谓词用法的多样性与主流用法的实在论解释
真理谓词的使用存在两个事实:一是正如塔斯基所言的,使用者使用同一个“真理”词语指示几个不同的概念,而不是同一个概念;另一个是根据我的调查,它是主流用法(占59.160%)是强调被评判为真理的命题内容是不以我们的观点、态度为转移的,因此这个词项的日常语言主流意义是实在论的。
3.哲学真理概念的实在论解释
针对日常语言多义性、不明晰、不确定的特点,塔斯基主张,“为了避免造成更多的混乱,我们应当同意对于不同的概念要使用不同的词项”“每一个词项指示一个不同的概念”,这一建议应该成为哲学家制订专业的命题评判谓词概念的指南。同时,针对命题评判的日常真理概念的主流用法的实在论解释,在哲学上也应当采取真理概念的实在论解释。我们既不应该违背日常语言用法去对命题统一予以真理性评判,却对真理概念给出歧义性的解释,也不必要去寻找一个普遍适用于有不同语义基础之各类命题的真理评判谓词,那样是“徒劳无益的”。[9]比如,布莱克本苦心探求这种真理概念,得到的紧缩论却正合他对冗余论的批评——不能实际用于区分命题真假,连他自己也要请求指引。 三、道德命题的语义学属性
道德命题不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而同样是理性的产物。理性的基础可以看作三类命题的合取,用P、Q、R分别表示:P∧Q∧R。其中,P是价值目标命题,Q是具有经验性质的认知性命题,R是道德谓词命题,表达对象对P的影响和我们对这种影响的反应。比如
J2:“折磨猫是错误的。”
在这种逻辑基础中,P即“我们要免于肉体痛苦”,Q即“折磨导致肉体痛苦”;“恶劣的”语义命题R:
∨x(有害于我们的价值目标P(x) x(错误的))
可以把这个命题翻译为:一个对象如果由于有害于我们的价值目标而令我们反感,那么它是“恶劣的”。然后我们把上述命题演绎到“折磨猫”的行为身上,就有了J2。只要同时承认P、Q、R,就要承认J2,只要否定它们之一,就要否定J2。在这种语义逻辑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道德命题的语义学属性。因此,作为道德谓词归属的道德命题也具有表达主体的目标与态度的意义。
道德命题具有表达性:与“红的” “圆的”“轻的”“快的”等谓词不同,道德谓词并不是标示与以P命题表达的纯主体性价值目标无关的、纯客观的自然属性,相反它在逻辑上是由后者界定,因此反映(表达)这种目标和对象对此影响所引起的主体态度,没有主体价值目标和相应态度,就没有道德属性。
道德命题具有描述性: 道德命题作为一种道德谓词归属,它不是仅凭P、R就能得出,而是要根据Q命题这种由经验确定的、关于对象对主体目标影响的描述性命题,一旦Q命题被否定,相应的道德命题也就要被否定。因此道德谓词的归属也具有描述性质,换句话说,道德命题具有描述性,不仅仅是表达主体的价值目标、愿望。表达主义者布莱克本也对这种双重语义学属性有所觉察,但没有给予描述性的方面以应有的地位,更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
四、道德命题评判谓词与道德命题推理问题的解决
道德命题的语义学表明,对道德命题的评判同时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相应地它的评判不能采用真理谓词,而应该采取符合它的语义学属性的评判谓词,比如“正确”等。至于这样的处理如何应对其推理有效性说明的问题,那就需要理解逻辑学的真及其与道德命题评判语境中的“正确”等谓词的关系。
逻辑学语境中的“真”我们称之为“真值”,是服务于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考察推理有效性,不作定义或只作语境化的定义,比如“在语言L中为真”,这使得逻辑的真仅仅是形式性赋值,相当于一个代数符号,可以代入任何语境的合理性标准,没有实质性内涵,不能作实在论或反实在论解释。此时我们对这个“真”唯一能说的就是:“p是真的当且仅当p;p是假的当且仅当-p。”
这恰恰是紧缩论解释。逻辑学中用“真”标记命题逻辑赋值仅仅是一种基于历史联系的传统习惯,与命题评判的真并不存在语义上的等同关系。因此,当我们采取“正确”等谓词对道德命题做评判,此时的“正确”等谓词,就是在道德语言中的逻辑真,依旧可以用于说明道德命题的推理有效性。
参考文献:
[1]Ayer,A.J.Language,Truth, and Logic[M].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1952.
[2]Unwin,N.Quasi-Realism,Negation and the Frege-Geach Problem[J].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99,49(196).
[3][4][5]Beall,J.On Mixed Inferences and Pluralism about Truth Predicates[J].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2000,50(200).
[6]Blackburn,S.Ruling Passions: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M]. Oxford:Clarendon Press,2000.
[7]朱诗勇,薛三让.准实在论的真理难题[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2014(01).
[8]周振忠.情感主义的语义表述[J]. 哲学研究,2012(08):90—97.
[9]朱诗勇,李 珍.真理、合理与信念的评判[J].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4(04):10—14.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