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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文简称《民法典》)确立居住权制度虽然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其简陋的法律条文以及不甚明晰的措辞用语难免会在适用中造成诸多困境。从理论逻辑与实践价值层面讲,居住权制度同时承载了立法者对于公共政策在私法领域的落地以及维护私人自治的价值期待。在《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应当厘定,民事主体均可成为设立居住权的主体,然而其权利主体应当被限定为自然人。在居住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以满足日常生活之需对设定居住权的住宅进行合理使用为限度,并承担必要的日常维护及修缮义务。除法定灭失事由以外,当设定居